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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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 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协议编号: 征补 20 第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19 页 签订说明 1.本协议的甲方为被征收房屋属地的 房屋征收部门 , 甲方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本协 议; 乙 方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本协议 签署 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全面了解协议内容。 3.为体现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 部分 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协议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本协议后的 附件也专门用作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内容。协议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协议 签订 后,未被修改的文字以及增加的文字均视为双方

2、同意的内容。 4.对协议文本中涉及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涉及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未选择,或当事 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相关部位打,以示删除 ;对于涉及不到的条款,应直接划去。 5.本协议 范本,仅供参考使用。 第 2 页 共 19 页 房屋 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 补 20 第 号 甲方 : 受委托实施单位: 乙方 : 因实施 项目的需要, 甲方依法征 收乙方位于 的房屋 (包括 土地使用权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下同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 有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与 补偿 条例 、

3、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深 圳 市房 屋征 收与 补 偿实 施办 法( 试行 ) ( 深圳市 人民 政府 令第 248 号 )、 深 圳市人 民政 府关 于推 进土 地整 备工作 的若 干意 见 (深 府 2011 102 号) 等相 关规 定 ,甲、乙 双 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 征收 补偿安置事宜达成 如下 协议 : 第 一 条 被 征收 房屋情况 根据乙 方提供的产权证 书 或产权证明文件 等 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 双 方核对,对乙方 被 征收 房屋情况确认如 下 : 房屋 已进行产权登记, 位于 ( 具体位置及坐标见附件

4、一 ) ,产权登记面积 平方米, 房地产证号 , 规划用途 ,房屋的产权性质 ,房屋 结构 ,房屋的总 层数 ,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 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 位于 ( 具体位置及坐标见附件一 ) , 权属 相关证明文件 ( 详见附件八 ) , 房屋面积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结构 ,房屋的总层数 ,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 第 3 页 共 19 页 ( 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机械设备、房屋内部装修、租赁、抵押 等情况 详见 附件二 ) 第 二 条 房屋 征收 补偿安置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作为补偿安置方式 。 补偿方式一 经确定,不得变更

5、。 甲、乙双方协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根据 依法 选定的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 三 ) ,甲方需补偿 乙 方的费用为: ( 1) 被 征收 房屋 本体 (含土地使用权) 的补偿金额 : (大写)人民 币 ,(小写) 元。 ( 2) 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或者 甲乙双方 通过 协商确定 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金额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通过 协商 确定 或者 根据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 三 ) 确定 ,

6、 其 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3.停产停业补偿 金额 根据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三 ), 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4.搬迁补助金额 根据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三 ), 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5.临时安置费 金额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6.擅改经营性用途补偿 金额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7.其他补偿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第 4 页 共 19 页 8.甲、乙双 方确认上述款项已包含此次 房屋 征收 的全部 补偿 款(包括 土地 使用权 、

7、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在内的 所有补偿 款 ),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 上述 补偿款 外的费用 , 甲方 亦 不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9.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 向 乙 方 支付 本条 第 8 项 所确定的补偿金额 ( 元) 的 ,计人民币 元整( 元);余款 ,计人民币 元整( 元)在乙方 清理完有关争议及纠纷并 向甲方办理完房屋移交手续后再行支付。 甲、 乙双方协商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乙 方 自 愿 选择 甲方提供的 现房 或 期房作为 产权调换房屋 : ( 1) 现房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 ( 具体位 置及坐标详见附件 四 ),面积 共

8、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建分摊面积 平方米)。 ( 2) 期房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 ( 具体位 置 、 坐标 、房屋平面图 及相关审批文件等详 见附件 四 ), 房屋用途为 , 建筑面积共 计 平方米。 2.甲、乙 双方就 作为产权 调 换 的 房屋 (包括现房和期房) 的户型、套数 、 面积 、房屋装饰 标准 、房屋设施 标准 、楼层、房号 以及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 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详 见附件 五 )。 3.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甲方应在建设工程完成竣工

9、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差价结算: ( 1) 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 甲方 根据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 三 )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 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三 ), 按照被征收 房屋 的货币补偿金额 和 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 价格与乙方结算差价 , 差价 总 金 额为: (大写) 人民币 , (小写 ) 元 。 ( 2) 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根据超出面积部分 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三 ) 结

10、算差价 ,差价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第 5 页 共 19 页 差价 由甲方向乙方 或 乙方向甲方 于 年 月 日前 或者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 日 内 支付 ,支付方式为: 。 对于 以 不完全产权房屋调换 完全产权房屋 或者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以下规则进行差价结算 5.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金额 根据 依法 选定的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号)( 附件三 ),具体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6.停产停业补偿金额 根据 依法 选定的估价 机构对 被征收 房屋的 估价报告书 (深 估字 20 第

11、号)( 附件三 ), 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7.其他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8.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方式 : ( 1) 乙方自行过渡安置。 甲方应 在乙方搬迁时 ,按 与被征收房屋 同区位、 同类 型 房屋的市场 租金 向乙方支付 临时 安置 补助 费 ,标准为每月(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共计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 ( 2) 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周转房 套数: , 地址: ,建筑面积 为 平方米 。周转房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且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 周转房设施及其他情况参见附

12、件 六 )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房屋搬迁之日内将周转房交付给 乙方使用。过渡期限自周转房交付之日起算。 过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 条 房屋搬迁 1.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 内 将房屋腾空 ,经甲方验收 后 , 由甲方处理 。 乙方无正当原因在搬迁期限届满时仍未将房屋内物品清理完毕的, 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第 6 页 共 19 页 2.乙方腾空房屋时,须保持 被征收 房屋 的安全与 结构的完整 。乙方在交付 房屋 前不得拆除、变卖、损毁待拆除的房屋和甲方需要利用的地上其他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 四 条 提前搬

13、迁奖励 乙方在约定 的 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甲方 可以 按以下 规则 给予 适当 奖励: 。 乙方不按时提交产权证明资料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房产证等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取消奖励。 第五 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 1) 甲方应按本 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补助款。 乙方无理拒收或延迟接收本协议约定补偿款项时, 甲方有权将该款项向公证机构进行提存 ,所产生的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交付被征收房屋 。 (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后, 应 及时 协助乙方 办理 房屋 权属变更或

14、注销的手续。 ( 4) 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但在签订本协议之时未缴清相关税费的,甲方可代为缴清,并在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项中 直接 扣除 等额的代缴税费 。如补偿款项不足以支付代缴税费的,乙方应 补 齐不足部分税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相关单据 的原件 。 ( 5)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因甲方原因未及时验收导致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 6)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与本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且属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甲方应 在 情况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通知乙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 1) 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 支付本协议约定的

15、 相关补偿、补助 、奖励 款。 (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 经公证的 变更或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以及委托变更或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所 需第 7 页 共 19 页 的其他资料;向甲方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注:适用于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情形)。 因乙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出现真实性、有效性瑕疵的,由 乙方承担 因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3) 乙方应当 自行 处理 并 理清 土地及其上建(构)筑物等的权属关系, 并保证在签订本协议之时,被征收 房屋 处于无权属负担状态; 因土地及其上建(构)筑物权属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6、,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 ;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 4) 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抵押、查封状态的,或因转让、 继承、分割 (析产 )等原因产生纠纷的, 乙方应负责在 日 内处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处理义务 , 并要求乙方 自原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每日 支付违约金 。 ( 5) 乙方搬迁后,应当及时 通知 甲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验收 。 ( 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与本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且属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乙方应 在 情况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通知甲方。 第六 条 通知的 送达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文件,应按照本

17、协议记载的对方地址,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采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的, 以信件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 ;采取专人送达方式的,对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送达;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接收方者的时间为准。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通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留置送达。 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通知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的,仍视为到达变更方。 第七 条 逾期搬迁的法律 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 乙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18、甲方 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提请辖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8 页 共 19 页 第八条 逾期搬迁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过渡期限届满后及时回迁的 : ( 1)乙方自行过渡的,甲方 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期限为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 2) 乙方 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有权自过渡期限届满后第一日起继续使用周转房。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2.在已具备安置条件的情形下,经甲方通知,乙方不办理安置手续 的, 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乙方不再享受临时

19、安置补助费。 乙方或相关人员不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周转房的,应按 与周转房 同区位、 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 ,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 3.因不可抗力或被 征收 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第 九 条 安置房屋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的处置方式。 1.甲方交付的安置房应符合本协议 第二 条及产权调换意向书( 附件 五 )的约定。不符合约定标准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按约定标准 进行整改 且甲方承担整改费用 或者 重新选择安置房 或者 要求甲方改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履行本协议 。 具体办法,由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产权登记

20、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安置房交付后, 如果 乙方 选定的测绘机构对安置房的 房产 测绘 查丈 报告书( 附件 七 ) 确定的实际测 绘面积 与 产权登记面积 不一致 的 , 经甲方核查,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含 3 )以内的,不结算差价 ;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 (不含3 )的, 经 甲、乙双方 协商 同意 , 按 人民 币 元 /平方米 结算差价 , 由甲方 向乙 方 或者 乙方 向甲 方于 安置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 支付 完毕 ,支付 方式为: 。 第 十 条 逾期支付 征收 补偿资金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 第二 条 的 约定 支付 补偿 款 的 ,每逾期一日

21、,应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 第 9 页 共 19 页 第十 一 条 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 二 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发生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地震、水灾、海啸等自然灾害 , 战争和国家政策变化等。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义务的履行受到妨碍时,当事者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以内,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及状况书面通知对方。 3.因不可抗力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 三 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 协议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 双 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 ;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四 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执行。 第十 五 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其余交有关部门 , 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六 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 双方 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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