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受理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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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受理材料清单 (其他权力) 事项 序号 申报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 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招标人证明(机关任命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999 年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2000 年 1 月 1 日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 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

2、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13 年九部委局令第 23 号修改) 第九条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30 号, 2013 年九部委局 令 第 23 号修改) 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 号, 2001 年 6 月 1 日实施)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 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73 号 ,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 可研(或核准)批复 3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仅适用于需发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 4 企业固定资产备案表、备案通知(企 业提供) 5 银行资信证明或者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 6 土地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 7 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股权结构表(社会投资依 法必须邀请招标的项目提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 3 号, 200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5、价在 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8 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 号, 200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6、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9 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格证(含中央投资代理资格) 、法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7、(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发布,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第 676号修改) 第十三条 招 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54 号, 2015 年住建部令第 24 号、 2016 年第 32 号修改)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

8、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 2012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13 号, 2015 年第 26 号修改)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9、。预备级招标 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 2007230 号) (二十一)款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 201261 号) 第五点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招 2015218号)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 案事宜时,应出示代理机构信用手册。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出示个人的从业人员信用

10、手册或上岗证。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应按照附件三 “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标准 ”,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及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记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招标代理信用系统。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并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上予以公示。 10 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隶属关系证明及承诺书(房地产项目提供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 24 号,自 2015 年 5 月 4 日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

11、府办 2013 160 号,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全省范围内,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 5 万平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琼府 2015 93 号) (十六) 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在 2013 年 11 月 1 日前已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含)以上资质 并取得土地的

1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 2013 160 号)之前的标准执行。 2013 年11 月 1 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具有二级以上开发资质并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全资或控股隶属关系的,可由其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出具对开发项目提供人员、技术支持,对开发项目质量安全负责的承诺函,按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的资质等级标准开发相应规模的房地产项目。 3 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勘察设计) 工 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13、2013 年九部委局令 23 号修改)第九条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 2017 年第 33 号,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12 规划证(施工监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第 46 号,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

14、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 号, 200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第八条(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监理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部委令第 30 号, 2013 年九部委局令第 23 号修改) 第八条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14 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招标清单控制价成果文件、造价公司的营业

15、执照、资质证、注册造价师证书(施工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发布,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第 676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管理办法 (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9 号, 2015 年住建部令第 24 号、 2016 年第 32 号修改)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

16、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 2014 年 2 月 1 日 起实施)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

17、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 号、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住建部令第 32 号修改)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4 评标结束后需要提交的材料 15

18、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999 年 8 月 30 日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2000 年 1 月 1 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 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

19、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 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30 号, 2013 年九部委局 令 第 23 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 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 号, 200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第

20、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 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中标通知书 17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18 公证书(仅适用于公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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