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 采集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签名): 税务机关核实人员(签名): 时间: 时间: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首次核定定额或调整定额业务。 二、填表说明: (一)栏次 1“经营场地性质”,如为场地性质为自有, 在“自有”前打;如 场地性质 为租赁,在“租赁”前打,并按照租赁合同填写月租金。 (二)栏次 2“经营场地面积”按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填写。 (三)栏次 4 由制造业,采矿业,租赁业,客运业,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填列,统计范围包括用于生产制造 (提供租赁服务 /提供客运服务 )的设备
2、或交通工具 ,其他行业填“ 0” (四)栏次 5 和栏次 6 由货物运输行业(仅指陆路运输)填列,其他行业填“ 0”。 (五)“建账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17 号令)规定,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 元以上;从事 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6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元以上的。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 10
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15000 元至 40000 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40000 元至 80000 元的。 (六)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码 定期定额核定 申请核定 调整定额 , (调整原因) 当前核定定额为: ( 元 /月) 当前实际月均营业额(元): ( 元 /月) 对达到“ 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账簿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于未办理备案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主要经营行业 兼营行业 是,具体为: 否 项 目 申报数据 纳税人基本情况 经营场地性质 1 自有 租赁:具体租金 (元 /月) 经营场地面 积( 平方米 ) 2 从业人数(人) 3 制造业,采矿业,设备租赁业,客运业,水上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填写 设备总价(万元) 4 货物运输业(陆路) 填写 运输车数量(辆) 5 总吨位(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