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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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惠民县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 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 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级 部署要求,结合我 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

2、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统一管理、电子支撑、网上交易、电子监控”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模式,实现政府主2 导、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运行。 第五条 公 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 、 公平 、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 六 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 、 决策和协调工

3、作 , 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 指导协调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 。 第 七 条 县交易中心是本县县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组织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 、 政府采购 、 土地交易 、 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 。 ( 二 ) 负责提供和管理专业化的设施和场所服务 。 维护和 使用评标专家库 。 制定并组织实施交易市场 管理制度 、 业务流程和运行规则 。 ( 三 ) 负责收集 、 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 、 企业 、 专业人员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 ( 四 ) 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供集中的监

4、管平台 。 为监管部门进场提供监管设施和服务 , 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 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 , 若发现场内交易3 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 第八 条 县发改 、 财政 、 国土资源 、 城 乡建设 、 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 履行法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 , 在县交易中心设立窗口或监管办公室 , 集中办 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 、 备案业务 , 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 县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 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 及时查处失职渎职 、 钱权交易等违纪违 规 行为 。 第三章

5、 交易范围 第 九 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事项外 , 在全县范围内 (含经济开发区、高效经济区) 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 (含财政性资金 )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 (四)国有 (集体 )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药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

6、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依法应该招标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 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应报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 十 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 地区 、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 、 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 第 十 一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

7、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 第四章 交易 规则 第十 二 条 项目审核 。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 ( 包括5 招标人 、 采购人 、 出让人和出资人或代表 , 以下统称甲方 )向县行政监管部门提出项目交易申请 。 县行政监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 对未通过审核的 , 应通知甲方及时补齐资料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 , 应拒绝受理交易申请 。 县行政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易项目的审核 。 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 但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 对特殊项目的审查应建立绿色通道 , 即审即办 , 快审快办 。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

8、、 有特殊要求的交易项目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完成后 , 向项目单位下达交易通知书( 审批表 ) 。 第十 三 条 进场登记 。 甲方持县行政监管部门下达的交易通知书 ( 审批表 ) 和有关资料向县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 , 县交易中心对县行政监管部门批准的具体方式及其项目基本信息进行符合性审查 , 办理进场登记手续 。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公开招标 、 拍卖 、 挂牌 、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 。 第十 四 条 项目分配 。 县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承接项目 ,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 6 第十 五

9、 条 编制文件 。 甲方在县交易中心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会员信息库中 按规定办法 选 取招标代理机构。 县交易中心组织 甲方和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交易 文件 ( 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 、 公告或邀请书 、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 ) 。 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应抽取专家组织项目讨论后再进行交易文件的编制 。 第十 六 条 场地及时间安排 。 县交易中心根据对交易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 , 对交易的场地 、 时间进行合理安排 ,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各方 。 第十 七 条 信息发布 。 交易信息 、 交易文件经甲方签字确认 , 并经县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 方可发布 、 发放 ( 发售 ) 。 交易信息

10、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开发布 。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 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期限 。 第十 八 条 接受报名 。 县交易中心 (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受理 工程建设承包商 、 政府采购供应商 、 土地矿产资源竞买人 、 产权交易竞买人等交易响应人 ( 以下统称乙方 ) 的报名 , 发放 ( 发售 ) 交易文件 , 组织答疑 , 收取 保证金等费用 。 第十 九 条 专家抽取 。 组织集中交易前 , 应当依法组建评标 ( 审 ) 委员会 ( 组 ) 。 评标 ( 审 ) 专家由 甲方 在

11、省、市7 组建管理 的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第 二 十条 开标 、 评标 、 中标 。 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 评标 ( 审 ) 委员会 ( 组 ) 按照交易程序 、 规则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 审 ) , 并提出评标 ( 审 ) 意见 。 甲方根据评标 ( 审 ) 委员会 (组 ) 的评标 ( 审 ) 意见 , 确定中标人 。 开标 、 评标过程中 ,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行政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程序 、 交易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全程监督 。 县交易中心组织将中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 。 第 二 十 一 条

12、签订合同 。 交易项目操作完毕 , 投标人向县交易中心 、 中介代理机构 交纳履约保证金 、 交易费、 招标代理费 等费用 后 , 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文本由县交易中心统 一制发 。 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 县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要求通知银行办理退付 保证金等 费用 , 并会同甲方将合同副本报县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 二 条 资料归档 。 在合同签订后的 15个工作日内 ,甲方会同县交易中心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行政监管部门提交交易情况报告 。 交易项目结束后 , 甲方对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予以签字确认 , 并交县交

13、易中心保存备案 。 8 县交易中心及时将交易项目档案整理归档 , 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统一整理保存 。 第五章 交易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 ,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监察 。 第二十 四 条 交易当事人应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 真实性负责 。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交易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 第二十五 条 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 , 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 、 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

14、移送有 权 部门处理 。 第二十 六 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 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 而未进入的 , 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 、 资金拨付 、 工程验收 、 产权变更和使用等手续 。 违反规定的 , 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 七 条 乙方 、 代理机构和评标 ( 审 ) 专家有违9 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 , 由县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 第二十 八 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 有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循私舞弊行为的 ,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九 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 , 由县交易中心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 第 三 十条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 三 十 一 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 施行。 本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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