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个人资料蒐集告知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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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 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整體服務數位網路業務( ISDN) 租用 申請書 聯單 (聯絡電話 : 聯絡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號 碼 租用人 E-mail : ) 申 請 事 PRA 新 裝 換 移 換 選 更更 門帳 更更 業 有暫 /拆拆 復 暫恢 停復 截 答 裝特 別 臨 時 終 止 項 BRA 機 機 機 號 牌 址 名 別別 別 無換 線線 裝 通通 信信 服 務 業 拆務 租 用 租 用 摘 要 原 資 料 新 資 料 電話號碼 用戶名稱 機體代 關公表 團司 人 機體代 關公表 團司 人 刊 登 號碼簿 名 稱 同用戶名稱不需刊登 刊簿 登業 號別 同用戶名稱不需刊登 刊

2、簿 登業 號別 縣 市 鄉 路 巷 號之 縣 市 鄉 路 巷 號之 樓 之 樓之 裝機原址 市 區 鎮 街 弄 室 樓高 共 層。新 建 舊有 移機新址 市 區 鎮 街 弄 室 樓高 共 層。新 建 舊有 機 件 種 類 租 用 自 備 請填設備名稱及型號 發信號碼不 顯示 指 定轉 接 話 中 插接 租 用 自 備 請填設備名稱及型 號 發信號碼不 顯示 指 定轉 接 話 中 插接 特別業務 受信號碼不 顯示 多 重用 戶號 碼 直接撥入 特別業務 受信號碼不 顯示 多 重用 戶號 碼 直接撥入 身分證統 一 編 號 身分證統 一 編號 營業證照統 一 編 號 營業證照統 一 編號 收據用戶

3、名 稱 收據用戶名稱 收據用戶統 一 編 號 收據用戶統 一 編號 戶籍 地 址 縣 市 鄉 村 路 段 號之 里 巷 樓之 戶籍 地 址 (公司 地 縣 市 鄉 村 路 段 號之 里 巷 樓之 (公司 地 址 ) 市 區 鎮 鄰 街 弄 室 縣 市 鄉 村 路 段 號之 址 ) 市 區 鎮 鄰 街 弄 室 縣 市 鄉 村 路 段 號之 帳寄 地 址 里 巷 樓之 市 區 鎮 鄰 街 弄 室 帳寄 地 址 里 巷 樓 之 市 區 鎮 鄰 街 弄 室 用 戶 簽 章 代 理 人 簽 章 本 人 確受申請 用戶 委 託 , 如 有虛假 偽 冒, 願負全 部法律責任。 代理 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4、 聯絡電話: 戶籍 地 址: 本用戶已詳 閱並 同意 本業 務租 用契 約 外交 人 員免稅 登記 : 免稅卡號: 有效期限: 備 註 經 辦 員 受 理 輸 入 複 核 臨時租用租 期 預定施 工日期 竣工 日期 申請人請填紅色框內項目並請詳閱租用契約條款 客戶基本資料係營業秘密不得複製或外洩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客 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含各分公司 、 電信研究院及電信 學院,以下簡稱本公司 )得於本公司營運地區範圍 及營運期間 內,基於行銷、 消費者 、客戶管理 與服務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 電子票證業務 、 訂位 、 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個

5、人資料之 合法 交易 業務 、消費者保護、調查、統計 與研究 分析、資 (通 )訊 服務 、資 (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資 (通 )訊 安全 管理、會員管理、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其他 經營 合於營業登記 項 目或 組織 章程所定之業務及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合理關連 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但不限於客戶本人 (或其代表人 )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住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指配號碼及通信紀錄 (申請書欄位所載之個人資料及通信紀錄 ),俾利本公司得提供電信服務、加值服務 、 各項優惠措施 、 行銷、 活動訊息或辦理市場調查 ,並得以對 貴 客戶或

6、設備使用人提供 催繳訊息等 。 因業務所需,服務廠商受本公司委託者,亦同 。 客戶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惟若其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公司將無法核准申辦或提供完整服務。 (依據個資法第 8 條及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 ) 二、 本公司就申請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僅作服務聯繫之用, 法人代表人 (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及 受 託人之資料,僅作申辦業務 及聯絡使用 。 三、 客戶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向本公司請求查詢、 閱覽、 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客戶行使前揭權利時,須由本人填 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

7、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並檢具身份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各地 服 務 中心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另須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公司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 四、 就客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料提供方式、處理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均依 法令、 本公司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 , 執行 業務 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否准客戶申請。 五、依 貴客戶歷來及本次在本公司申辦之各項 業務項目 (含中華電信會員、使用公眾 Wi-Fi 等 ),本公司將蒐集並彙整 貴客戶上開個

8、人資料及各項網頁 (域 )瀏覽紀錄、通信紀錄、位置資訊、帳單資訊、收視紀錄等資料, 以無法識別個人的方式產出分析報告提供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或合作廠商 ,以優化對 貴客戶的服務。 六、本次申請業務 /服務 契 約 市內網路業務 服務 契約 第三代行動 通信 /行動寬頻 業務 服務 契約 網際資訊網路業務租用契約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 臺服務 契約 電路出租 業務 服務 契約 異動作業 - 本 公司 為推介多元化商品服務,得利用上開 貴 客戶個人資料行銷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受託代銷等各合作廠商之商品或服務 ,前述事項 貴 客戶 同意 不同意 。 除前揭事項外,本公司非經 貴 客戶 同意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將上

9、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若 貴 客戶 欲請求 本 公司停止繼續 處理、 利用,得隨時填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透過本 公司 各地 服 務 中心請求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 立 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6979933 地址 :台北市信義路一段 21 之 3 號 立書人 (法人代表人 (負責人 ): (簽 章 )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法定代理人: (簽 章 )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受託人: (簽 章 )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以上簽名確實為本人所為,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立書人自行負責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聯單編號:

10、 電話號碼: 受理員: 複核員: 107.05.07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服務數位網路業務( ISDN)租用契約條款 第 一 條 申請 租用整體服務數位網路業 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依本 契約條款辦理。 第 二 條 本業務係指客戶利用客戶終端設 備 ( CPE), 經由本公司提 供之整體服務數位網 路, 傳送語 音、 數 據、 文字及影像等之整 合通信服務。 第 三 條 本業務客戶可選擇下列不同速率之服務: 一、 基本速 率 ( Basic Rate Access) : 於每一客戶線上同時 提供二路每秒六萬四 千比次之通信用通道,及一路每秒一萬六千比次之控制信號用通道。 二、原級速率(

11、 Pr imary Rate Access): (一) 23B+D: 於每一客戶線上同時提供二十三路每 秒六萬四千比次之通信用 通道,及一 路每秒六萬四千比次之控 制信號用通 道。 (二) 30B+D: 於每一客戶線上同時提供三十路每秒 六萬四千比次之通信用通 道,及一路 每秒六 萬四千比次之 控 制信號用 通 道。 第 四 條 本業務所需電信機線設備之供租原則如下: 一、電路由本公司供租。 二、客 戶租用基本速率服務時,其網路終端設備由本公司 供租;客戶租用原級 速率服務時,其網路終端設備由客戶自備。 三、客戶終端設備由客戶自備。 第 五 條 本業務租用期限分為下列二種: 一 、 一般租 用

12、: 客戶不預定租用期 間, 最短租期為一個月。 二、臨 時租用:客戶依其需要預定租用期間。 第 六 條 本業務之租用或異 動, 由客戶向本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提出 申請。 第 七 條 客戶申請租用本業 務, 應填寫申請 書, 並簽名或加蓋與客 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一、自 然人提示其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足以證明其身 分之文件正本。 二、法 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提示其營業執照或主管機關 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前 二款客戶委託他人代辦申請租用時,委託人之證照 均得使用影本,惟受 委託人應提示委託書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並於申請 書上親自簽名

13、。 四、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照。 特別業務得以書面、電話或口頭等方式申請。 第 八 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及完 整, 如有不實 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 九 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所填列之資 料, 本公司應妥為保管並得於 業務所需範圍內使用。 有下列 情形並以正式公文查詢時,本公司得將客戶申請業 務時所填列之資料提供之: 一、司 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察犯罪或調查證 據者。 二、政 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或經行 政院或交通部以正式公文核准查詢 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構為緊急救助所為之查詢。 第 十 條 本業務所需機線設備

14、之裝設與維護原則如下: 一、交 換機至客戶端之配線由本公司派員施工敷設與維護 。 二、引 進管、電源、接地線及屋內自備配線者之自備線等 由客戶自備與維護。 三、本 公司供租之網路終端設備,由本公司安裝與維護。 客戶租用之網路終端 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時,客戶應 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 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 客戶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由客戶自備與維護。 四、客 戶應自行安裝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客戶終端設備 並自行維護。客戶終端設備裝妥後 由本公司現場查驗 合格即可使用。 第十一 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時,本公 司得暫停其通信,暫停 通信期間客戶仍應繳付月租 費, 俟上述情形消失 後, 即予恢

15、復 通信: 一、客戶申請暫停通信時。 二、客 戶須按期繳付之費用,未於本公司通知繳費期限內 繳清時。 三、客 戶有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經本公司通知限 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辦理時。 四、 客戶使用未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自備客戶終端 設 備,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辦理時。 五、客 戶之專用交換機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與其他線路 連接通信時。 第 十二 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終止其租用: 一、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時。 二、客 戶欠費經暫停通信,於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 者。 三、客 戶之專用交換機擅自 與其他線路連接通信,經限期 改善未改善者。 第 十三 條 客戶須按期繳付

16、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 知繳費期限內繳 清,逾期未繳者,本公司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 者, 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 用。 經再限期催繳, 逾期仍未繳 清, 本公司得暫停該客戶其他整體服務數位網路業務 通信服 務。 客戶所積欠之費 用, 除由保證金扣抵 外, 不足之 數 ,客戶仍須繳納。 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 者 , 在未查明責 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話。 因欠費銷號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客 戶 , 本公司得要求其清 償欠費後,再受理租用申請。 第 十四 條 本業務電路阻斷不通,本公司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修復者, 自阻斷之日起,每日扣減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未滿一

17、日者 以一日計。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收租費為限。但其阻斷之原因可歸責於客戶者,不予扣減。電路由於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臨時租用之電路連續阻斷不通時,除依前二項扣減租費外,其全部租期連續阻 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客戶者,已繳之接線費及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當地分支 機構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 時間為準。電路阻斷不通,本公司除依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補償客戶其他損失。 第 十 五 條 客戶對租用本公司客戶終端設備及網路終端設備之 保 管, 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如有損壞或遺 失, 應按本公

18、司 訂價賠償,但因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第 十 六 條 本公司當地分支機構因技術上需要或營業區 域、 交換區重 新劃定或增設 時, 得將客戶已使用之客戶號碼予以更 換, 但應 於改號前三個月通知客戶。 第 十七 條 客戶應繳之保證金按客戶租用線路 數計收,政府機關、外 國使領館、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予繳付。客戶終止租用, 於本公司拆 回設備並結清帳務 後, 憑原保證金收據或由客戶具 據向本公司要求退 還。 起租月或停租月之當月租 費,按客戶實 際租用日數計 算, 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 費。 臨時租用者,其租費按日依全月租費十分之一計費。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 止本業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 償。 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 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 十九 條 本業務之營業規章內容及各項費用 價目表悉依法定程序訂 定。本公司與客戶同意遵照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辦理。 第 二十 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 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及本 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 第 二十一 條 本公司與客戶因不履行本契約條 款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本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人 中華電信公司 營運處 統一編號 : 地址: 申租人 : 證照號碼、地址:均同正面 本契約書業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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