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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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 ,依据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总体 方案 及 相关 工作 要求 , 制定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第 二 条 本细则 主要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质量控制的 任务 、内容、 措施和 方法进行规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 按照 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采集与处理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第 三 条 质量是水利普查工作的生命,质量控制是确保水利普查成功的关键。 各级 水利普查机构 和普查人员 ,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真组织 做好水利普查资料的收集

2、 和 填报 工作 , 不得指使 、默许 和姑息 弄虚作假 行为 , 不得 肆意 篡改普查 资料 , 并按照 本细则 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 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 第 二 章 质量控制的 总体 要求 第 四 条 质量控制的 目标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目标是 , 确保水利普查工作依法开展、规范 实施 ,确保普查对象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 确保普查 内容 应填尽填、完整规范 , 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来之有据 ,确保普查成果 符合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各项目标要求。 第五条 质量控制的任务。 为确保实现质量控制目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 分阶段组织做 好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等

3、质量控2 制工作 ,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利普查工作和 各阶段 数据成果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 六 条 质量控制 的 基本 原则 。 一是坚持全过程 、 全员质量控制原则 。及时发现和消除 事前、事中 和 事后影响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 各种 因素, 并尽可能 前置 质量控制关口,加强对水利普查重要内容、关键节点、薄弱环节的质量监控 。切实将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水利普查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 , 构建人人参与质量控制的工作体系 。 二是坚持逐级 、 分类质量控制原则 。 逐级 明确 水利普查 质量 控制 的责任和要求, 尽可能 将普查 质量问题控制在 下级普查机构、基层填表单位和数据采集现场

4、,确保质量控制要求贯彻落实 。 充分 发挥 各技术 支撑单位和 统计、业务等 专业技术 人员作用, 尽可能 采取 有针对性 的方法和措施 , 分类做好普查质量问题分析与诊断, 确保 质量控制工作 切实 有效 。 三是坚持 定量 为主、定性 为辅 的 质量控制原则 。 为确保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客观公正 和可操作性 , 要 尽可能量化各类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建立 科学 的质量 监测评价体系 。 四是坚持统一标准 、 严格执行的原则。 质量控制 工作必须 严格执行 全国统一制定的 规定、方法和 质量验收 标准 。 不符合质量 控制 标准的阶段性数据成果须返工重做 , 不符合 质量 控制 标准的上报

5、数据成果必须 退回重报 。 第 七 条 质量控制 的 职责 分工 。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负责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 实施 ,流域 机构 水利普查 办公室负责做3 好 所管辖 流域 范围内 水利普查质量 监控工作,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 各级 水利普查机构 应 对本区域水利普查工作质量负总责,认真 贯彻 执行 上级 普查 机构 有关普查质量控制 工作 的规定和要求 ; 监督、检查 、督促、 指导 下级 普查 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并 根据 上级 水利普查机构 的要求做好 整改 、 落实;及时分 析、校核和评

6、估各类普查数据质量, 组织 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上报工作。 第 八 条 质量控制 的 组织 领导 。 各级 水利 普查领导小组 应加强对水利 普查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 的 组织 领导 。水利 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本 区域水利 普查质量 负全面责任 , 水利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对 水利 普查质量 负直接责任 。 第 九 条 成立 质量控制 工作组 。 各级 水利普查机构 应 设置质量控制 工作组 , 作为跨专业、跨部门协调机构,在普查 办公室 专职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质量监控工作, 具体负责 制定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和方案,贯彻 执行 质量控制 的相关 规定与标准,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审核、

7、验收等质量控制工作 。 工作组成员应由熟悉各专项水利普查 任务 、了解统计调查 流程 和质量控制方法 的 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 ,并报 备 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 。 第 十 条 编制 质量控制 实施 方案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 按照 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规定 要求, 结合本地情况, 编制和上报水利普查质量控制 实施 方案 ,明确各阶段 质量控制的 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 安排 , 针对普查 对象清查、 基层数据采集(包括 台账建设、静态数据获取 等) 、正式 普查表 填 报 、数据处理和逐级汇总上报等 普查 工作 重点 ,4 编制 具体的 检查 督导 、 质量 抽查 和 数据 审验计划 及工

8、作安排 。 第 三 章 质量控 制的 制度 和措施 第 十 一 条 建立 质量控制 责任 人制度 。 各 级普查机构应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建立 水利 普查质量责任人制度 , 与下 级普查机构 负责人签署普查 质量责任状 , 明确下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 下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和水利普查办公室主任应 按照签署的责任状, 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承担水利普查质量 相应的 责任 。 第 十二 条 建立 质量控制 岗位责任制 度 。 各 级普查机构应 按照全员质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 切实 做好 各阶段 质量控制目标、任务 和责任 的分解落实 ,明确 普查机构内部 每一个

9、工作 人员 监控、报告和 解决 普查 质量问题 的 岗 位 职责要求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 活动,做好内部质量监控, 定期编制 质量监控报告 。 第 十三 条 建立 质量控制 信息 反馈机制 。 各级 水利 普查 机构应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反映和 通报 普查质量控制信息 。一是 建立 报告制度 ,及时 汇报普查 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反映 普查工作 存在的 质量 问题 ,提出 对策 措施 建议 ; 二是 建立 通报制度, 及时 通报 各单位 普查工作 质量 状况, 宣传 质量控制 工作 的 典型经验和做法,对 共性 问题提出 对策措施 和 整改 要求

10、,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大面积普查质量偏差 。 第十 四 条 开展 普查工作 执法检查 。 各级水利 普查机构应 结合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要求, 联合 统计、纪检 、 监察等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适时 开展普查执法检查, 严5 肃查处拒不执行普查方案和相关规定、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 伪造 或篡改普查 报表、 强令 或 授意提供虚假 普查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十 五 条 开展 普查 质量评比 和 表彰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水利普查质 量评比办法,明确普查质量综合评比标准和打分规则, 根据 水利普查各阶段 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 结果 , 针

11、对质量控制要点, 逐级组织开展水利普查事中质量评比( 在 清查数据上报后和现 场数据采集过程中 进行 )和事后质量评比( 在 正式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后 进行 )工作,做好评比结果通报 ,并 作为水利普查表彰的主要依据 。 第十 六 条 实行 普查 数据 质量 一票否决制。 数据质量 是评判普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志。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 严格做好 水利普查数据 质量 的 审核 验收工作, 对于 上报 数据质量 不符合质量 验收 标准的地区, 对 其普查工作 实施 一票否决制 , 不得参与任何 与水利普查有关的绩效 考评 和 评 优 表彰 活动 , 并追究相关 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质量控

12、制 的 工作 流程与 方法 第十 七 条 质量控制流程 。 各级 水利普查机构应 在清查登记 阶段和填表 上报阶段,按照质量控制工作流程(见附图),分阶段组织做好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十 八 条 检查 督导 。 各级 水利普查机构 应 及时组织开展检查督导活动,确保各阶段水利普查工作规范进行、实施到位。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 通过巡回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及时 发现、分析和报告 下6 级水利普查机构 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 下级普查机构应 积极 配合上级普查机构 的 检查 督导工作 ,如实反映情况,及时 提供资料,接受检查人员指导,及时落实整改要求

13、。 1、 巡回检查 。 在水利普查的清查登记阶段,建立 省、县两级 巡查工作 制度,定期巡回 检查 基层普查 数据 的采集与 预 处理情况, 分析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指导。 省级水利普查 巡查 由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地级普查机构进行, 一般 按 地 (市) 分片 成立巡查工作组 , 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 每 2-3 月 对各 地(市)所辖 县级普查区域的普查工作 巡查 一遍 ;县级 水利 普查巡查 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进行, 一般按乡镇分片 成立巡查 工作组,每 1-2 月 对各 乡 级普查区域的普查工作 巡查一遍, 必要时 可增加 巡查 频度。根据巡回检查情况,省 、县两 级普查机

14、构应及时向 上级 水利普查机构 报告 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流域机构要做好 所 辖 流域范围内巡检 工作的督促指导。 2、 专项检查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各阶段工作 重点、难点 ,适时 组织开展 专项检查,及时了解 下级普查机构的工作 情况 和问题,并从行政、业务和技术 层面,有针对性地做好督促、指导和整改工作 。对于 水利 普查工作 落后 地区 , 应通过“飞检” 等 方式,随机抽取 一定的普查区域 或普查对象,进行突击检查, 加大 质量监控力度。 第十 九 条 审核验收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 应 根据 清查登记、填表上报阶段的工作要求, 针对数据采集、

15、录入和汇总上报等环节, 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 工作,逐级做好 数据 质量把关 。 7 1、 审表验表 。 县级普查机构,应按在地原则,及时组织做好各阶段普查数据 回收 的 审表验表工作 。 审表验表 工作应 实行 “ 四级 审 验制 ” , 即 按照 填表单位 内 审、 普查员收审、普查 指导员复审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验审的工作流程,做好 清查表、 数据 采集表 (包括台账表、全面数据获取辅助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 和 正式普查表 (包括普查底表 )的回收、审验和签字工作。 其中,填表单位 内 审 还 应 针对正式 报出 的台账表和普查表, 履行 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 审核和单位负责

16、人审核三 道 程序 。 开展审表验表, 一 要检查 上述各类普查表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 要检查表 内数据的一致性,以及 清查表、数据采集表和正式普查表 之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三 要根据已掌握的相关资料,检查数据的来源和依据,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普查表,应逐级回退重报。 2、 录入 检查 。 县级普查机构 应按在地原则,及时组织做好各阶段普查回收数据的录入工作 , 并 应通过计算机检查和复录检查等形式做好录入 数据 质量 控制 。 ( 1) 计算机检查。 数据录入应 及时 利用 数据处理专用软件 进行数据的有效性检查。 对于未通 过计算机录入检查的 数据 ,县级普

17、查机构应及时组织普查工作人员重新审验 填表数据的规范性 。必要时,应退回普查 员或填表单位重报。 ( 2) 复录 检查 。 对于 不同 方式完成的数据录入成果,应采取有针对性的 复录检查 措施。 一是针对清查表数据集中录入 的 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 组织专业 录入人员 录入。录入完成后 , 还应分 类 抽取5%-10%的清查表进行交叉复录和比对 分析 ,若录入数据差错率 (即复8 录检查出错数据项累计数占全部复录入数据项总数的比例)高于 1%,被抽查数据 则 应全部交叉复录;二是针对 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可能由基层填表单位或乡镇普查人员分散录入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 专业 录入人员,依据事后

18、分批上报的各类数据采集表,分类抽取 5%-10%的采集 表进行复录比对 、修改 ,若录入差错率 高于 1%,应再对其余 普查 采集 表 抽取 不少于 10%进行复录比对 、修改 ,直到数据录入 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 为止。如数据采集表采取集中录入方式,则参照清查表数据录入 质量控制方法 ;三是针对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 修订 补录的特点,按照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有关规定,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录入人员, 依据上报的普查底表,进行数据集中修订与补录。事后分类 抽取 不少于 5%的正式普查表进行数据复核比对 ,若录入差错率 高于 0.1%,应再对其余普查采集表抽取不少于 5%进行复录比

19、对,直到数据录入符合录 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 3、 数据 审 验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 各 阶段 普查 数据 汇总 上报 、 审核 验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 做好 数据 审 验 工作。数据审核工作应在质量控制工作组的协调下,由数据处理人员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集中完成。根据审验结果,做好数据审核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问题的报告与处置。下级普查机构应根据上级普查机构的审验结果做好解释、说明和补报、重报等工作。 ( 1) 审验 任务 。 主要 包括 : 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逐级审验、全面获取数据的县级预审 和 正式普查数据的逐级审验 等三项内容 。 各级普查机构应 通过基层登

20、记 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做好 清查数据验审 工作, 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数据采集和填报责任明确 ; 通过基层登9 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监控县级普查机构做好 全面获取数据 的 预审 工作, 确保基层普查数据规范化收集整理 和及时进行 预处理 ; 通过普查数据汇总上报软件 和数据分析软件 ,逐级做好 正式普查数据审验 工作, 确保普查数据完整规范 、 真实可靠。 ( 2) 五 步 审验 法 。 即按照 数据 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分专业详审、跨专业联审和数据终验 等五个步骤 组织 开展 数据审验 工作 。 其中 , 接收审验阶段 。 应组织数据处理人员,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上

21、报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查。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 计算机审验阶段 。 应组织数据处理人员,利用 数据处理专用软件 对普查对象的关联一致性、表内数据取值的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等进行自动审核。同时,根据普查空间数据采集成果,对普查对象的数量及分布进行图表一致性审查。根据计算机审核结果,人工进行分析、确认和处置。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 分专业详审阶段 。 应分专业组织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通过人机互动方式,进行数据查询、过滤、排序、汇总 等操作,获取数据分析表,并结合相关资料的比对分析和经验判断,进行数据取值的合理性、可靠性审查。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 跨专

22、业联审阶段 。 应组织跨专业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在水利普查对象关联性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指标进行汇总平衡分析,检查各专项普查成果的一致性。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 数据终验阶段 。 应根据上报材料和前四个阶段提出的数据验审报告,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验收,给出终验意见。 若 终验 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 10 第 二 十 条 抽查评估 。 各级水利 普查机构应 根据各 阶段普查数据成果上报情况, 组织做好普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抽查和事后抽查工作 ,及时 进行 数据质量 的 现场 复核 和分析评估 。 1、 质量 抽查 步骤 。 第一 , 应 根据

23、事中、事后 水利普查 数据 质量抽查评估 的有关规定 ,协调各专项水利普查任务,编制 质量抽查评估工作 方案 ,明确 抽查 任务、内容和时间安排 。 第二 , 应根据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 、数据和分布以及 关键 普查 指标 质量控制要求, 以县级及以下水利普查区划单元或 普查对象 为抽样对象进行样本选取 。 样本 选取应符合统计学原理 。抽样比例和样本量的确定应考虑工作实际可行性 。 第三,开展 现场数据复核或重 查工作 。 分别 由 各级普查机构成立的工作组 独立 进行, 做好复核或重查记录, 做好抽查数据分析处理 。第四 , 根据抽查结果 编制质量抽查评估报告, 分析 计算抽查数据 差错率,评估数据真实性,分析原因,给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2、事中质量抽查。 事中质量抽查主要是 指在 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对逐级上报的 对象清查数据、 基层填表单位 正在 记录的 取用水台账数据、 普查员分期分批收集整理的普查 数据 进行质量抽查评估。根据抽查评估结果, 一是 指导下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对象的重查或补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二是 指导下级普查机构 、基层普查员和填表单位 进 一步 改进、 完善 取用水 台账 数据和 全面获取 数据 的 采集手段和 方法,确保 基层 数据 采集工作规范化 , 为 正式填表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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