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 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 /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6 年 12 月 2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根据 2007 年 12
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 年 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4 月 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 法等 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 年2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 3 月 6 日卫生部 发布施行,根据 2010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
3、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2 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办法( 1981 年 12月 30 日国务院批准,根据 201
4、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注:以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82 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96 号、海关总署令第 238 号、 240 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7 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 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
5、该场所环3 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 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 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
7、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 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 PH 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
8、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5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 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9、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禁止性要求 : 申请人的申请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3) 其他材料: 6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
10、 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 /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 的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 ( 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2) 变更
11、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 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7 ( 2) 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 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二)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 1) 国境口岸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12、 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4)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 5)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2.变更申请。 (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 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 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8
13、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 2) 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 ( 1) 国境口岸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变更申请。 (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2) 变更具体内容
14、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 原有功能 。 3.延续申请。 ( 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9 ( 2) 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八、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申请人向经营地址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 5 个
1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成立由 2 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16、3.受理的海关应当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10 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人 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 1) 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3) 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4) 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