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报销手续 一、费用结算 (一)现场结算 1.参保人特药资格准入审批生效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指定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特药费用,须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现场结算。在指定药店现场结算的,还须提供慈善赠药责任医师签名确认的处方,并加盖慈善赠药责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印章。 2.因医保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参保人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的,参保人需先全额垫付费用后挂账处理,待系统问题解决后再到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无法挂账处理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非即时结算登记,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交参保人
2、。 3.因医保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参保人不能在指定药店现场结算的,参保人须先全额垫付费用后挂账处理,待系统问题处理后再办理现场结算。 (二)零星报销 1.申请。参保人发生的特药费用因系统原因未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的,参保人需在出院或门诊就诊之日起 90日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零星报销须提供以下资料: (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 2)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 住院: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材料原件(如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因医保- 2 -
3、 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的,须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 门诊: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 3)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如无详细列明参保人使用特药的对应商品名、剂型、剂量等信息的,须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 2.受理、资料移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单,按要求将特药费用零星报销申请资料移交承保公司核报。参保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全部为特药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 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移交承保公司;医疗费用明细中部分为
4、特药费用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费用明细清单中的全部明细录入医保系统, 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移交承保公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核报和支付工作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特药费用的核报及支付由承保公司在 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待遇重核 1.参保人对已结算的大病保险特药费用有异议的,自结算之日起 60日内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向承保公司指定服务网点提出重核申请,申请重核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 1)属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重核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结算单、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
5、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 清单原件,住院的还需提供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材料原件。 ( 2)属于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重核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3 - 复印件及其他辅证资料。 2.承保公司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或零星报销的特药费用有异议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须配合提供有关资料进行待遇重核。 3.承保公司指定服务网点受理重核申请后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核,并将重核结果告知参保人。重新核定结果为大病保险多支付或不应支付的,参保人应在自接到承保公司退款通知 30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退 款手续的,由承保公司按相关规定处
6、理。重新核定结果为大病保险少支付的,承保公司应在自重核业务审批后 30日内将少支付的大病保险待遇发放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4.因银行开户名或账户等信息错误导致银行发放不成功的,参保人应配合承保公司核实账户信息或重新提供有效账户进行待遇补支。 三 、其他 (一)参保人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当出现收据(发票)与清单就诊时间不一致、费用金额不一致、姓名等基本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相符、资料盖章不清晰或资料不规范等情况,参保人须重新提供资料或补正材料,并接 受电话回访、调查笔录或上门探访等形式的核查工作。 (二)零星报销或待遇重核应支付参保人特药待遇的,其款项原则上划拨到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7、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可提供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有效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参保人死亡并注销户籍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办理特药相关手 续时,非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的- 4 - 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规定自 2017年 1月 1日实施, 2月 1日前因系统原因无法现场结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挂账处理工作,并在系统恢复后及时通知参保人办理结
8、算。 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公地址及业务咨询电话 镇街 地 址 咨询电话 大良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基三路 22 号之 8 22838180 12345 容桂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大道中 44 号 伦教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成路 7-13 号 铺 勒流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建设西路 102 号 陈村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路宏富楼 10-17 号 北滘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 5 号首层之一(即交警中队旁) 乐从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路 163 号乐从镇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龙江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北路锦屏楼 28 号 杏坛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六路南 18 号 均安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建安路 6 号 办事指南设定的相关文件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201660 号) 2 佛 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2016 年版)的通知(佛府- 5 - 办 2016 61 号) 3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申办规程的通知(佛社保 2016 88 号) 4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药品补偿目录的通知(佛人社 2016 280 号) 2017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