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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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 PPP 项目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主体 本合同于二一六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广东省惠州市 概述 为加快推进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 (以下称“本项目”) 建设及运营 ,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大亚湾区委、区管委会工作部署决定对本项目采用“ 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根据大亚湾区管委会的授权,甲方负责本项目合作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等 相关事宜, 甲方基于可用性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

2、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运营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响应等指标)的公共服务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区管委会或其 指定机构 。 本合同对甲方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妨碍大亚湾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甲方依法 行使其法定的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中,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时,适用该等法律的规定。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合作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PPP 项目(

3、以下简称本项目):指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项目。 1.2 甲方:指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 1.3 政府方:指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1.4 乙方: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 1.5 项目公司:是指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合同,建设、运营本项目的公司; 1.6施工承包人 :是指经本次 PPP项目招标确定具有本项目要求施工资质的 社会资本 ,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工作。 1.7“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

4、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 1.8 投资建设运营: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1.9 建设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1.10 运 营期:是指自本合同合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 1.11 合作期限: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 1.12 前期工作经费:是指为开展本合同第 18 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 1.13 可用性服务费: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

5、 所支付的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及其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1.14 运营服务费:即运营服务实际投入资金,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项目运营维护费 用,具体各年运营服务费用计算以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报 运营维护费用清单报价表 的投标单价为依据,按甲方核定的实际运营工程量计量,最终运营服务费以 大亚湾 区财政审定为准。 1.15 运营绩效服务费:是指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报 运营维护费用清单报价表 的投标单价以及绩效考核情况,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具体计算

6、方式详见合同 51.2.2 款。 1.16 项目移交:本项目运营期结束,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17 移交日: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1.18 本合同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1.19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第 2 条合同目的、依据及项目实施内容 2.1 合同目的: 为了依法保护本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

7、公共利益,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约束政府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政 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本合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事项约定变通执行和相关补充协议细化的依据和准则。 2.2 合同依据: 2.2.1 2015 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5 44号)等政策文件。 2.2.2 大亚湾区管委会决定实施本 PPP 项目 (批文号: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亚湾区 PPP 模式建

8、设项目库的批复(惠湾管函 201624 号) )。 2.2.3 经 大亚湾 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建设并已列入城建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2.2.4 PPP 合作项目的项目识别工作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2.5 依法按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由乙方依法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相关协议约定为本项目提供投资建设运营服务。 2.3 项目规模及实施内容: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位于大亚湾区澳头片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 51750 平方米,其中,规划一路北侧广场占地面积约 18700 平方米 ;规划一路南侧广场占地面积约 22280 平方米;客服务中心及客运站配套用房约

9、3000 平方米;公交首发站占地面积约 1610 平方米;规划五路宽 16 米,长约 235 米;规划一路宽 20 米,长约 270 米。 实施内容包括:包含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广场铺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照明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 以上项目建设规模和具体实施内容以本项目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机构的有关要求为准。 第 3 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广东 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3.1.2 依法负

10、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大亚湾区财政跨年度预算并提供相关文件; 3.1.3 甲方协助乙方获得项目所需批准文件,为乙方执行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充分的支持及便利; 3.1.4 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PPP 合作项目的相关手续,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 1)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批准文件、对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以及本项目 申请纳入财政部门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相关文件; ( 2)关于批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服务费纳入 大亚湾 区财政预算的合法决议文件; ( 3)大亚湾区财政局出具的同意将本项目各年度政府支出责任纳入相应年

11、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文件。 3.1.5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1.6 甲方(或其授权指定机构)负责本工程项目土地的依法征收、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拆迁以及耕地转用等工作,确保工程无阻碍施工。 3.1.7 负责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本项目建设前期的征收补偿、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和预结算审定等工作,费用由 大亚湾 区财政局负责支付 (监理费除外 ),不纳入项目建设投入。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协助、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完成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3.1.8 配合乙方或项目

12、公司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及处理非项目公司原因引发的影响施工的突发性事件。 3.1.9 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监理单位进驻本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审核以及确认工作。 3.1.10 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结)算审 定,工程进度月报表审批、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审定。 3.1.11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确认设计变更的持续时间,以作为顺延总工期的计算依据。 3.1.12 负责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流入与流出的监督、资金用途监督、实际投资认定、项目验收、项目接收。 3.1.13 本项目若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施工监控量测单位和检测单位,对本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施工监控量测和对特殊结构和部位的施工质量

13、进行检测和在运营期满对项目进行移交前检测,相应费用由区财政局承担,不纳入项目建设投入。 3.1.14 政府方不参股项目公司,但政府方拥有对项目公司经 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有可能影响项目公司运营能力和资金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项目公司股权变动、项目公司控股权变动、项目公司重大资产转移处分、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等),项目公司在决策前须书面征得政府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无效,且视为乙方违约行为。以上内容必须写入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将公司章程报政府方备案。 3.1.15 甲方有权监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情况, 随时随地对项目建设

14、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运营期满后与项 目公司办理项目移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项目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在妥善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义务的基础上,有权向甲方要求按时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 3.2.2 甲方授予乙方独占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甲方保证不将本合作项目下的投资建设运营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甲方授予的投资建设运营的 权利。 3

15、.2.3 项目建设期间,乙方拥有本合作项目由乙方出资投资建设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和保管权。甲方拥有项目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用地及其地上的附着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4 乙方是本合同合作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乙方按由甲方提供的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本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资金筹措到位和项目建设及运营全面实施、管理,乙方是本合同合作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前期准备、成立项目公司、施工质量监督、施 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

16、工程与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3.2.5 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依法依约通过项目公司开展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投入所需资金按需或甲方要求按时到位,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2.6 乙方依法通过项目公司妥善履行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工程建设及后续运营的各项相关管理工作。但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建设、 运营等全部本项目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乙方须筹集和足额

17、、及时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运营,实施项目管理;负责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 、提交各种担保、保函 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 责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公司的股东、股权以及实际控制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及设定股权质押等权利负担,否则,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2.7 乙方自愿承担提供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务风

18、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的增长。 3.2.8 乙方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实施的组织架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足够合符条件的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审核备案,并接受政府方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应保证上述人员的稳定性,若确需 调整的,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3.2.9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前期工作。 3.2.10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保障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3.2.11 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卫生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施工扬尘、噪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积极参加惠州市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市等活动的迎检、复检工作,服从政府各职

19、能部门的管理,无条件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迎检工作落实到位,环境不受污染,施工场地卫生整洁,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住户的污染及干扰。由政府方提出需配合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 市等活动所采取措施的,乙方须将措施方案(仅适用于项目预算外的不得不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所增加的费用应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 2008】 54 号文)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计划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湾 20123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甲方审批后,由乙方组织实施,费用由 大亚湾 区财政局支付,不纳入项目建设

20、投入成本。 3.2.1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或由施工引起的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和 环境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13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征收补偿工作。 3.2.14 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临时场地为本合同工程项目专用,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本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另作他用。 3.2.15 在投资建设期限内,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用于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相关的现场办公用房。 3.2.16 乙方应接受政府方的检查、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但政府方检查、检验不应影响乙方正常工作。 3.2.17 工程建设中涉及到须甲方提供的施工条

21、件(如施工用水、用电 条件 ) ,乙方先制定实施方案【(仅适用于项目场外(项目红线范围外 50 米)所增加的用于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等设施项目费用,所增加的费用应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 2008】 54 号文)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计划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湾 20123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有规定须甲方支付的,由 大亚湾 区财政局支付,不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3.2.18 凡涉及跨越铁路、公路、桥梁、 河流等的工程,乙方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实

22、施,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2.19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交有关项目融资计划、建设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2.20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等,必须符合本项目实施目的。 3.3 双方签署本合同符合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且不会与其应当遵守的其他合同、协议、章程等项下义务形成冲突;本合同生效后,将对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双方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3.4 除本合 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

23、整性的行为。 第 4 条合同生效条件 4.1 双方确认,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4.1.1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签章; 第 5 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双方确认,本项目设计的主要合同文本构成如下: 5.1.1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 PPP 项目合作合同(即本合同); 5.1.2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 PPP 项目执行协议; 5.1.3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委托运营合同; 5.1.4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5.1.5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 PPP 项目采购文件;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 PPP 项目投标文件; 5.1.6 技术规范(含采购文件补遗书

24、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1.7 图纸(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1.8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双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及项目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的实施事项另行协商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文书。 5.2 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项目各合同文件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准,本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执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以执行协议为准。 5.3 甲乙双方同意,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本合同及执行协议中未有约定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25、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 6 条政府主体 6.1 政府主体: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本合同甲方); 6.2 政府方其它机构 6.2.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为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授权服务 采购单位及项目实施监管牵头单位,项目移交接收单位; 6.2.2 大亚湾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及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资金的统筹与支付; 6.2.3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对合作项目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 81 号)、惠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惠府办【 2014】 36 号文)等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6.2.4

26、其他依职权需参与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项的相关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6.3 因政府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等行政机关职能出现调整的,由调整后行使其职能的机构继续履行本合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 7 条社会资本主体 7.1 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具备提供本投资建设运营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 7.1.1 项目公司负责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工作的投融资,以及配合政府方开展组织建设、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工作的义务; 异地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当地设立子公司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 7.1.2 项目公司由乙方出资成立,为便于乙方进

27、行合理财务筹划,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社会财 务投资人。项目融资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惠州市或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乙方对项目公司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建设、运营等全部本项目责任向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以现金足额出资到位,注册资本金可转化为项目资本 金。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20%,项目其它建设资金来源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进行融资,甲乙双方均提供满足融资需要 的必要支持。 7.1.3 乙方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乙方应将董事、监事的履历信息及人员调整情况报甲方备案。前述调整情况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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