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606-2011)、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鲁环发 2012 65 号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 (鲁环办 2014 2 号 )等有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
2、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 (市、区 )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0 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 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 明确 现场检查活动计划, 内容 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
3、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 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 )现场监察记录、 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 )通讯器材; (三 )导航定位设备; (四 )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 )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 )现场采样设备; (七 )快速分析设备; (八 )便携式电脑 (含无线上网卡 ); (九 )打印设备; (十 )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 )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 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 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
4、条 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并 制作 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 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 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
5、 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 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 5。 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 书证、物 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收集证据应符合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处
6、理措施。 第八条 环境监察人员对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调查结束后,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情形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适合一般程序的,应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将有关文书、证据等按照“查处分离”的原 则 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章 现场检查工作内容 第九条 环境监察人员对 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 一般 包 括以下内容: (一 )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的环评审批、试生产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排污许可证是否有效,排污费是否足额缴纳,是否曾有被处理处罚记录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 )了解生产设施 了解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
7、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括: 1.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2.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3.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 4.生产变动情况。 (三 )污染防治设施检查 掌握排污单位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 (源 )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 排污等偷排行为;检查排污口 (源
8、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的要求;查阅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采样或监测。 (五 )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检查 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章节的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应急池、雨污切换阀门、出厂总排口阀门、企业液体原料或成品贮存区周 边围堰及地面防渗、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 (六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 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
9、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照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水排放 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水污染防治设施检查 1.设施的运行状态 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 了解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及曝气时间,检查鼓风机等重点设备的运行状况, 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等 违法行为。 2.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 历史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水量、出水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生化池污泥浓度、曝气设备电流等数据。要求采用手工记录,应至少保
10、存两年备查。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处理水量、能耗、药耗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查看水 污染防治设施 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3.中控系统运行情况 检查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 2 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安装中控系统;检查中控系统是否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 电流、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相关数据是否保存 1 年以上。调取一个时段内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鼓风机电流、鼓风量等参数历史曲线,对照运行记录,判断各曲线数值及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4.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
11、需要。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5.废水的分质管理 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必须在生产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 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6.污泥处理、处置 检查污泥的堆放是否规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查看污泥管理台帐,包括污泥产生量、絮凝剂用量、污泥含水率、污泥转运记录等。调取一个时间段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量、絮凝剂用量、污泥含
12、水率等数据,核算污泥产生量是否在合理范围。 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则应检查污泥暂存场所是否规范、污泥贮存是否超过一年、污泥是否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处置、危险废物管理 台帐和转运五联单是否规范齐全等情况。 (二 )污水排放口检查 检查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标志牌等设施是否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DB 37/T 2643 2014)进行规范设置。 (三 )其他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气排放 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检查 1.除尘系统 检查除尘器 是否密封
13、良好, 清灰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在清灰过程中是否存在泄漏现象。检查 除尘器除尘设施产生的 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查看除尘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2.脱硫系统 检查脱硫系统增压风机、浆液泵等重点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检查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机组负荷、 烟气流量、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数据。记录应采用手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查看脱硫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检查脱硫设施 DCS系统的发电负荷 (或锅炉负荷 )、烟气温度、烟气流量、风机电流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实时数据是否齐全,参数历
14、史曲线 是否能随机调阅,相关数据是否保存 6个月以上。调取一个时段内机组负荷、烟气 SO2浓度、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量、旁路挡板开度等参数历史曲线,对照运行记录,判断各曲线数值及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检查脱硫设施用料记录,包括燃煤量、脱硫剂使用量、副产品产生量等,查看购入合同和发票是否齐全。调取一个时间段各机组负荷、燃煤量、煤质含硫率、脱硫剂使用量、脱硫效率、副产品产生量等数据,核算脱硫剂使用量是否在合理范围,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检查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 3.脱硝系统 检查 脱硝设施运行情况,了解所采用的脱硝工艺及还原剂名称
15、,检查稀释风机、液氨蒸发器等重点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脱硝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调取一个时间段各机组负荷、燃煤量、煤质含氮率、还原剂使用量、氨逃逸率、脱硝效率等数据,核算还原剂使用量是否在合理范围,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硝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查看脱硝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检查还原剂储存场所是否规范,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净化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气体排 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规定;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 (二 )废气排放口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禁
16、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规定。 (三 )无组织排放源检查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治。 2.对于煤场、料场、货场等扬尘排放点,检查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尘抑尘措施或设施。 第十二条 环境监察人员对 固体废物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 重点检查 以下内容: (一 )固体废物来源检查 1.了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调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 2007)确定危险废物的种
17、类及数量。 (二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检查 1.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2.检查固体废 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如防渗漏措施是 否齐全,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是否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等。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保措施。 (三 )固体废物转移检查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四
18、 )固体废物管理台帐检查 查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包括固体废物产生量、转移处置记录等。 (五 )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转移检查 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危险废物的贮 存、处理处置、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 (环办 201148号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人员对 噪声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产噪设备检查 检查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检查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 (二 )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检查
19、 检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查阅厂 (场 )界噪声监测记 录,如有必要可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环保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环境监察工作职责,在本指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 指南 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 指南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2.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 3.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 4.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 5.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 附件 1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一般工业污染源)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 址 邮政编
20、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现 场 监 察 情 况 生产状态 在建 试生产 正常生产 停产 季节性停产 关闭 (选择的打“”)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有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 有 无 有无未通过“三同时”验收项目 有 无 废水治理设施 建设运行情况 处理工艺 实际处理水量 m3/天 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擅自拆除或闲置 废气治理设施 建设运行 情况 处理工艺 除尘: 脱硫: 脱硝: 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擅自拆除或闲置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 是否符合规定 是 否 危废储存、处置 是否符合规定 是 否 产噪设备布局 是否合理 是 否
21、 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 运行是否正常 是 否 自动监控系统情况 未安装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数据 项目 数据 人工采样情况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污染物排放口是否规范 是 否 污染物排放情况 正常排放 旁路或暗管偷排 其它 现场监察结论 :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 执法人员 姓名 工作 单位 执法 证号 被检查单位现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城镇污水处理厂)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 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现 场 监 察 情 况 生产状态 在建 试生产 正常生产 停产
22、季节性停产 关闭 (选择的打“”)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有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 有 无 有无未通过“三同时”验收项目 有 无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擅自拆除或闲置 处理工艺 AO A2O 传统 SBR CASS CAST AICS 生物膜 其他 执行标准 一级 A 一级 B 二级 投运时间 年 月 设计处理能力 万 t/天 排水去向 进水 COD 浓度 mg/L 出水 COD 浓度 mg/L 进水氨氮浓度 mg/L 出水氨氮浓度 mg/L 实际处理水量 m3/天 格栅运行 是否正常 是 否 生化池污泥浓度 mg/L 生化池污泥 沉降比 % 污泥回流比 内回
23、流 % 外回流 % 曝气 /停留时间 h 生化池 污泥颜色 褐 黄 黑 无泥 其它 溶解氧 厌氧段 mg/L,缺氧段 mg/L,好氧段 mg/L 污泥产量 t/天 是否进行污泥脱水 是 否 污泥脱水机 是否运行 是 否 脱水污泥含水率 % 絮凝剂名称 PAC PAFC PAM 其它 加药量 g/t 污泥 脱水后污泥性状 发黄不沾手 发黑沾手 污泥处置情况 填埋 焚烧 堆肥 外运 综合利用 其他 DCS 系统建设 运行情况 DCS 系统建设 情况 正常 未建 其它 DCS 记录数据 是否齐全 是 否 数据保存时间是否 大于 1 年 是 否 DCS 趋势曲线是 否可以随机调阅 是 否 DCS 历史
24、曲线是否合理 是 否 鼓风机电流 A 鼓风量 m3/h 曝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是 否 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 mg/L 污泥浓度 mg/L 滤池堵塞率 % 外排废水性状 气 味 颜 色 人工采样情况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自动监控 系统情况 运行情况 未安装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数据 COD 氨 氮 流量 其 它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正常排放 暗管偷排 其它 现场监察结论 :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 执法人员 姓名 工作 单位 执法 证号 被检查单位现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火电行业)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25、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现 场 监 察 情 况 生产状态 在建 试生产 正常生产 停产 季节性停产 关闭 (选择的打“”) 环评及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 有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 有 无 有无未通过“三同时”验收项目 有 无 生产规模 锅炉编号规模 # t/h # t/h # t/h # t/h 总规模: t/h 机组编号规模及对应锅炉编号 # MW 对应锅炉 # # MW 对应锅炉 # # MW 对应锅炉 # # MW 对应锅炉 # 总规模: MW 废气 污染 治理 设施 运行 情况 脱硝 系统 设施编号 对应锅炉编号 投运时间 脱硝工艺 低氮燃烧 SCR
26、 SNCR 无脱硝技术 其它 还原剂名称 用量 kg/天 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擅自拆除或闲置 除尘 系统 设施编号 对应锅炉编号 投运时间 除尘工艺 电除尘 袋式 湿式 其它 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擅自拆除或闲置 脱硫 系统 设施编号 对应锅炉编号 投运时间 脱硫工艺 石灰石 -石膏法 双碱法 氨法 循环流化床法 炉内喷钙法 其它 脱硫剂名称 用量 kg/天 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擅自拆除或闲置 脱硫副产物 产生量 kg/天 去向 DCS 系统 运行情况 DCS 系统编号 对应脱硫设施编号 发电负荷 烟气旁路开启度 进口烟气温度 进口烟气流量 进口烟气 SO2浓
27、度 mg/Nm3 出口烟气 SO2 浓度 mg/Nm3 进口烟气烟尘浓度 mg/Nm3 出口烟气烟尘浓度 mg/Nm3 进口烟气 NOX浓度 mg/Nm3 出口烟气 NOX 浓度 mg/Nm3 增压风机电流 A 叶片开启度 氧化风机电流 A 密封风机电流 A 脱硫岛 PH 值 脱硫剂输送泵电流 A DCS 趋势曲线是否可以随机调阅 是 否 数据保存时间 是否大于 6 个月 是 否 DCS 记录数据 是否齐全 是 否 DCS 历史曲线是否合理 是 否 废水处理设施 运行情况 处理量 _ t/天 外排水去向 生产、生活废水是否分开处理 是 否 处理工艺 药品名称及用量 Kg/天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
28、况 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 擅自拆除或闲置 执行标准 COD mg/L 氨氮 mg/L 人工监测情况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自动监控 系统情况 对应排气筒编号 运行情况 未安装 正常运行 非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数据 SO2 NOx 流量 其 它 执行标准 烟尘: mg/Nm3 SO2: mg/Nm3 NOx: mg/Nm3 污染物排放情况 正常排放 旁路偷排 其它 现场监察结论 :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 执法人员 姓名 工作 单位 执法 证号 被检查单位现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4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焦化行业)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现 场 监 察 情 况 生产状态 在建 试生产 正常生产 停产 季节性停产 关闭 (选择的打“”) 环评及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 有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 有 无 有无未通过“三同时”验收项目 有 无 生产现状 生产规模 万 t/年 炭化室规模 * m 装煤方式 顶装煤 捣固侧装煤 熄焦方式 干法 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