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PPP项目 合同 ( 样 本 ) 甲方: 【授权 实施机构 】 乙方: 【项目公司】 日期: 年 _ 月 _日 湖南省病死 畜 禽无害化处理 PPP项目合同(样本) 说明 本合同 (样本)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本合同 (样本) 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模式为 BOO(建设 -拥有 -运营),如采取 BOT、 BOOT 等 其他形式可以参照本 合同(样本) 另行制订 。 本合同 (样本) 组成包括项目合同和附件组成,其中项目合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项目概况
2、、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力义务、保险和履约保函、项目土地、项目融资和建设、项目运营、付费与绩效、项目移交、甲方临时接管、违约和提前终止、附则。附件包括市 /县政府授权 PPP 实施机构文件、绩效考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本合同 (样本) 作为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 非强制性 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 使用本 合同 (样本) 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 合同 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 合同 附件 可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 录 目 录 . 3 引 言 . 5 第一章 总则 . 6 第 1 条 定义与释
3、义 . 6 第二章 项目概况 . 11 第 2 条 项目投资 . 11 第 3 条 项目建设和运营 . 11 第 4 条 特许经营权 .12 第 5 条 项目资产 .14 第三章 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利义务 .14 第 6 条 甲乙双方声明 .14 第 7 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5 第四章 保险和履约保函 .17 第 8 条 保险 .17 第 9 条 履约担保概述 .17 第五章 项目土地 .18 第 10 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 .18 第六章 项目融资和建设 .19 第 11 条 项目融资 .19 第 12 条 建设期进度 .19 第 13 条 设计 .20 第 14 条 采购和施工 .2
4、0 第 15 条 竣工验收 .20 第七章 项目运营 .21 第 16 条 项目运营维护 .21 第八章 付费与绩效 .23 第 17 条 付费 .23 第 18 条 绩效考核 .23 第九章 项目移交 .24 第 19 条 项目移交 .24 第十章 不可抗力 .25 第 20 条 不可抗力 .25 第十 一 章 甲方临时接管 .26 第 21 条 甲方的临时接管 .26 第十二章 违约和提前终止 .27 第 22 条 违约事件 .27 第 23 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8 第 24 条 提前终止 .29 第十三章 附则 .31 第 25 条 争议解决 .31 第 26 条 合同组成体系
5、.32 第 27 条 通知 .34 第 28 条 合同效力 .34 附件一 市 /县政府授权 PPP 项目实施机构文件 .36 附件二 绩效考核 .36 附件三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37 引 言 鉴于 : 1.为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引进社会资本的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 XX市 /县人民政府决定在 区域 采用 PPP模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PPP项 目(下称“本项目”),授权 (以下简称“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详见附件一: XX市 /县政府授权 PPP项目
6、实施机构文件),负责本 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特许期满移交等工作 。 2.本项目采取 BOO模式,即“建设 -拥有 -运营”。 甲方 已经 依法开展本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 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于 年 月 日确定 (社会资本方) 为本项目中标人。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是由 中标人全资(或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 依法 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授权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乙方拥有本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权属。 第一章 总
7、则 第 1 条 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在本 PPP 项目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具备以下含义: “本项目” 指 XX市 /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PPP项目 “本合同” 指甲方与 乙方 之间签订的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 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特许经营权” 指 XX市 /县通过本合同授权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并获得收益的权利。该项特许权在特许期内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项目建设” 指本项目的处理中心和收集体系建设,详见第 3条。 “处理中
8、心” 指对病死畜禽经收集后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收集体系” 指为达到处理病死畜禽的目的,通过设置站点及其他方式,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及方法,收集和管理病死畜禽的管理体系。 “病 死畜禽” 本项目病死畜禽是指 。 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是指项目公司通过运营本项目,通过按量处理病死畜禽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以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所签订的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约定的付费方式为准。 “项目设施” 指在本项目特许期内因投资、建设所形成的厂房、收集(暂存)点、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生效日” 指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使得合同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
9、期为生效日。 “正式运营日” 指 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运营申请,甲方书面同意本项目正式运营的日期。 “特许期” 指本项目从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为止的期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特许期届满的,除出现合同提前终止或延长情形外,本合同自动终止。 “建设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正式运营日止的期间 。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年。 “运营期” 指本项目正式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本项目的运营期为 年。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 权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
10、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乙方与资金提供方已签署并向甲方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资金提供方豁免。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规范性要求。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合同第 20
11、.1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或关税发生变化;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政府部门” 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 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湖南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XX 市 /县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 指 XX市 /县人民政府。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正式运营日开始至满一年时间止,以此类推。
12、“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 23.4发出的通知。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1.2 释
13、义 在本合同中: 1.2.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1.2.3 所指的日、星期 、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5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或替代; 1.2.6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1.2.7 本合同 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1.2.8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标题仅为方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