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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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

2、各级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 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3、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 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 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

4、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 主要负责人牵头或分管负责人具体实施 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 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 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

5、重点时期消防工作计划;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 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升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评估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 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整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 ,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

6、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 和下级政府 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 )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按照城区火警到场处置不超过 5 分钟、镇区不超过 10 分钟、乡村不超过 15分钟的建站标准,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重点 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布点建设 小型消防站 ,织密灭火救援网络。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

7、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 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 开展分析研判,每 半年 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况或实际需要,应及时召开会议。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

8、 本级 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 将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改造、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 10 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民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智能预警”系统。在高层建筑、 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 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智慧用电、智能预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 (五)每 半年 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

9、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 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 或单位 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 六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建立各级消防教育培训场所并组织评比,实现 “ 一市一基地、一县一场馆、一镇一体验室 ” ,组织群众参加 “ 体验式 ” 培训演练。 ( 七 ) 根据 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八) 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 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

10、责: (一)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任,相关科、所(队)和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 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 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

11、安全纳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工作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 (六)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后,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七) 整合现用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

12、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 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 定期 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 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

13、作 ,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 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14、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 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

15、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10 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培训, 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督促指导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记管理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应经 或已经 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中小学生学业及素质培训机构等 审批和 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 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

16、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已经或应经其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 、人才市场、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 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

17、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规 定。负责 依法督促 域内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地下管廊和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违章搭建出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负责居住出租房使用安全、房地 产经纪的监管管理工作,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和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七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 、港口、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 及危险品运输、仓储物流企业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 八 )文广新部门负责 依法督促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网吧、演艺场所、电影院、剧院、印刷出版业等文化单位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指导新闻出 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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