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 适用于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冠省名称登记申请 )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 “五 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实行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税务登记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企业冠省名预先核准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各种登记申请表格 可以通过东莞红 盾信息网( http:/)下载或者到东莞市
2、工商局 领取 。 2、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 “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 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事项名称 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申请 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 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 300万元以
3、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 出资额占 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 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2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4、;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 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 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 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 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 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1500万元以上的。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 “广东 ”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划名称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
5、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 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 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 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http:/ 申请资料 登记机关进行预审 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 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
6、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 七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七 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上午 8: 30-12: 00;下午 14: 00-17: 30(部分镇街 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 办理材料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3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 (一)全体出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
7、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新设分 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 “广东 ”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企业的冠省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 文件 : (一)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 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 投资人或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8、证复印件; 领取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 30日内,将企业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 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领取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 30日内
9、,将企业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4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 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
10、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 已冠省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如拟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含有 “广东 ”字样的,需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办理程序 企业的冠省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投资人或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 “广东 ”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核 办理程序 领取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
11、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 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领取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 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 30日内,将企业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5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业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
12、理局备案。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先核准 应提交的文件 :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办理程序 领取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由登 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向母公司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 30日内,将企
13、业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已冠 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 6个月。 延长预先核准
14、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延长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有效期的申请,内容包括延长的理由 ; (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3)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6 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在有效期内,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调整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
15、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3)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 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并可参照指南补、换、增、减照 )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 http:/ 联系电话 全市业务咨询电话: 0769-12345; 0769-26986138 相关表格链接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