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 我市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6第 60 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 64 号)、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粤府令 2017第 247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
2、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 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经营者定义】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 五 条【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 市 级人民政2 府领导下 ,负责 组织指导全市 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 级市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
3、 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 六 条【基本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 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各级 人民 政府 及相关部门 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第 七 条【行业定位】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
4、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 八 条【巡游 车经营者 条件】 申请 从事 巡游车经营的,应 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3 1.符合国家 、地方规定的巡游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 五 条规定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等)和停车场地 ( 停车场地
5、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 。 第 九 条 【 工商登记 】 申请从事 巡游车 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 十 条【巡游车经营申请材料】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 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 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6、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4 第 十一 条【网约车 经营者 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
7、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 二 条 【 工商登记 】 申请从事 网约车 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 十三 条【网约车 经
8、营者 申请 材料】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3);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5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服务区域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及其 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
9、架构图、职责分工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 (七)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以及发生营运安全责任事故时先行赔付的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对应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 经营期限和 许可程序】 出租汽 车 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8 年,自许可决定之日起算。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
10、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 第十 五 条 【 经营许可证发放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4),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11、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 经营者 备案】 网约车 经营者 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网约车 经营者 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 七 条 【 经营权配置 】 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
12、输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7 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 八 条 【 巡游车经营协议 】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 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 十九 条【巡游车车辆
13、条件】 拟从事巡游车的车辆,应符合如下条件: ( 一 ) 车辆的技术条件、维护、检测、诊断、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内饰材料等基本要求,以及车容车貌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 ( 二 ) 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计价器、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 ( 三 )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规定。 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 四 ) 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8 督电话和
14、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 ( 五 ) 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 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第 二十 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5座以上 7座及以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达到 1600毫升(增压车型不低于 1400 毫升)以上,车辆轴距达到 265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15、标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三 )取得 车籍 所在地的机动车牌照,车龄在 3年以内;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 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六)外观、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车相似,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类似顶灯,不得在外观车身上喷涂或张贴 巡游车 标志标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及油电混用汽车的,发动机排量不9 作 限制。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进入
16、机制】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车辆,可通过网约车经营者向县级以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提出 申请,经 审核 同意后 ,车辆所有者持 交 通运输部门意见 向 同 级公安交警部门 申请 办理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 营运 证发放】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 十九 条 、 二十、二十一条 规定 , 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 第二十三条 【停止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 需要暂停、终止经 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
17、 车经营者终止经营 后 ,应当将相关的 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 并办理注销手续 。 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巡游车经营者在 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 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相应的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 同级 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第 二十四 条 【 巡游车变更经营权主体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
18、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 交通运10 输 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 出租汽车 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 应提前 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办理 巡游车 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 第八条 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 二十五 条 【 网约车变更主体 】 网约车 车辆所有者变更的,个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 原许可机关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
19、更 ;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 原许可机关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市、县、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于 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 二十六 条 【 经营权续期 】 巡游 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 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许可 机关提出申请 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 。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 AA 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