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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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 2017 16号)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举办行业博物馆,对行业博物馆的扶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三 条 【扶持 条

2、件 】 依法在深圳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 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 , 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 年 度 开放时间不少于 240天 。 第 四 条 【 资金来源 】 门票补贴、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由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其他补贴和扶持所需经费 由 市财政 列入 市文物行政部门 预算。 第 五 条 【扶持重点】 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龙头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 。发挥我市移民2 城市特色,鼓励建设反映各地风情的民俗博物馆。鼓励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聚集区。 第二章 门票补贴 第六条 【

3、 补贴条件 】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门票补贴,每家博物馆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一百 万元 。每年申请上一年度门票补贴。 门票补贴根据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 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 五十 元 。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以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准。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 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 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国有非企业团体、旅游团等)和个人参观人次

4、确定。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合作办展的,办展方出具的参观人数证明;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 1) 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 ( 2)参观人数统计材料;( 3)房屋租赁合同、发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 件、各区印发的房屋租赁指导3 价的文件;( 4)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申请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八条 【 审核程序 】 市文物行政部门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按程序核拨。 第三章 临时展览和 社会教育 活动

5、补贴 第九条 【 补贴条件 】 临时展览和 社会教育 活动 的 主题和内容应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 ; 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 利用自身馆藏资源对青少年、老年 人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开展延伸教育。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适度倾斜。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海外(包括港澳台)专题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海外(包括港澳台)举办专题展览。 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申报材料和审核程序按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

6、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定级补贴 第 十一 条 【 补贴条件 】 对 在省级 及 以上文物行政部门 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 给予年度 一次性 补贴 30万元。 第 十二 条 【 补贴条件 】 对被评定为国家 三级 博物馆的,4 给予一次性补贴 100万元 。 对被评定为国家 二 级 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200万元 。 对被评定为国家 一 级 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万元 。 第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 1) 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 ( 2) 评定文件 ; 第十四条 【 审核程序 】 市文物行政部门 对申请材料进

7、行审核,并按程序核拨。 第五章 场馆扶持 第 十五 条 【 建馆 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六条 【 馆舍提供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市政公园、各级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

8、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七条 【 规范用途 】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5 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 ,不 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其他扶持 第十八条 【 讲解员派遣 】 市文物行政部门 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向 非国有博物馆 派遣 2-3名专业 讲解人员 ,负责 非国有博物馆 的日常讲解服务。所需经费按“以费养事”模式列入市文物行政部门预算 。 讲解人员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 慈善组织登记 】 将 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

9、惠、金融政策支持。 市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 慈善组织 登记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 寄展服务 】加强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力度。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本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与非国有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 藏品 的 所有权不变。 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 一对一帮扶 】 国家三级及以上的国有博物馆每年选择 2家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对一帮扶”,安排专业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

10、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无偿帮扶。具体帮6 扶政策由 市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 馆际交流 】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 抱团发展 ,鼓励 非国有博物馆 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 联合举办专题展览, 策划社会教育活动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 “走出去”, 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 【 人才政策 】 在非国有博物馆任职的人员,可依照我市办理人才居住证、引进人才、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入户手续和职称评定,在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 协会自

11、 律 】加强行业自律 进一步发挥博物馆协会的作用,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 践行 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建立博物馆协会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与需求,做好行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 自我规范 】 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二十六条 【 遵守法规 】 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7 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 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

12、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为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 七 条 【绩效评估】 市文 物行政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和 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 作为 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 扶持 的 重要依据 。 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行为的非国有博物馆,在三年内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附件: 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8 深圳市非国有 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9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博物馆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 目 内 容 申 报 说 明 10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用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计划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资金申报计划 (万元) 资金总额: 申请资金: 项目单位自筹: 其他: 项目设立依据、可行性及必要性 项目绩效目标 总目标 阶段性目标(每年度) 预期经济 效益 预期社会、政治效益 工程项目 工期控制 成本控制 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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