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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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2、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 (IEC60529:2001,IDT) GB 7000.1-2007 灯具 第 1 部份:一般要求与实验 (IEC60598-1:2003,IDT)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1992, neq ISO6309: 1987)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 等级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

3、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

4、/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3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4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

5、具。 3.5 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 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6 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son & mother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子消防 应急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i

6、e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9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

7、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1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光源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non-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3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

8、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4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3.15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6集中电源非 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

10、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7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3.18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3.19 终止电压 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

11、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分类 4.1 系统分类 按系统形式可分为: a)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b)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c)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d)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2 灯具分类 4.2.1 按用途分为 : a) 标志灯具; b) 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 c)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4.2.2 按工作方式分为: a) 持续型; b) 非持续型。 4.2.3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 自带电源型; b) 集中电源型; c) 子母型。 4.2.4 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 a) 集中控制型; b) 非集中控制型。 5、防护等级 5.1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

12、等级要求, 外壳防护 等级不应低于 GB 4208-2008 规定的 IP30 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2 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 以下 简称灯具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 4208-2008 规定的 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GB4208-2008 规定的 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5.3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6、要求 6.1 总则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 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 ,然后按第 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系统及系统组成可参考附录 A

13、的说明。 6.2 通用要求 6.2.1 主电源应采用 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 380V), 50Hz 交流电源,主 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 GB7000.1 2007 中 7.2 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 B 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 B.1、图 B.2 或图 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 F”为主要标志信息。 6.2.4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 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

14、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 5s 后,应能在 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30kV 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90kV 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10kV 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30kV 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 48h后每隔( 30 2) 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 30s 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

15、主电工作状态 ;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 a)和 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它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 1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 1m处)应在 65dB 85dB之间, 故障 声 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 ,每次 持续时间应在 1s 3s之间; e) 集中电源型灯具

16、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 30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6.3 系统与整机性能 6.3.1 一般要求 6.3.1.1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0.25s

17、。 6.3.1.2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90min,且不小于 灯具 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3.1.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 50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 300 cd/m2;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 5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 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 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且不大于 15。 6.3.1.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

18、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 2500K 至 2700K 之间。 6.3.1.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 6.3.1.3 和 6.3.1.4 的要求。 6.3.1.6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 。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3.1.7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 1m 处测得声压级应在 70dB 115dB 范围内 (A 计权 ),且清晰可辨。 6.3.

19、1.8 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 1 10%) 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 4:1。 6.3.1.9 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 2Hz 32Hz 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 10%,且其光流指向应与设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6.3.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 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 6.3.2.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状态指示应集中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以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疏散用手电筒的电

20、筒与充电器应可分离 , 手电筒应采用安全电压。 6.3.2.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6.3.2.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 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主电不得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6.3.2.4 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模拟主电故障及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的灯具的外露面,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

21、,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时亮绿色,充电状态时亮红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黄色。 6.3.2.5 地面安装及其它场所封闭安装的 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状态指示灯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可见;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远程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b) 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型的标志灯具可不在表面设置状态指示灯,但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小于 1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正常闪亮频率有明显区别; c) 照明灯具的状态指示灯应设置在灯具外露或透光面能明显观察到位置,状态指

22、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充电状态时亮红 色,充满电时亮绿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黄色。 6.3.2.6 子母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 3%。 6.3.2.7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在光源故障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正常光源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6.3.2.8 具有遥控装置的消防应急灯具,遥控器与接收装置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3m,且不大于 15。 6.3.3 集中电源型灯具的性能 集中电源型灯具 (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 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

23、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6.3.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性能 6.3.4.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6.3.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6.3.4.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6.3.4.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和备电不应同时输 出, 并能以手动 、 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 态, 且应设只有专业 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 钮, 该按钮启动 后,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

24、影响 。 6.3.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3.4.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 、 满载 10%和超载 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 6.3.4.6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 12V 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 (组 )分段保护,每段电池 (组 )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12V,且在电池 (组 )充满电时,每段电池 (组 )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 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6.3.4.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

25、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条件如下所述: a) 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 b) 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c) 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6.3.5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性能 6.3.5.1 双路输入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正常供电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投入到备用供电电源,并在正常供电电源恢 复后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时输出,并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 恢复到正常 供电电源供电 。 6.3.5.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

26、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6.3.5.3 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符合 GB50054 的有关要求。 6.3.5.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 6.3.5.5 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 ,应保证灯具在 5s 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 0.25s。 6.3.6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性能 6.3.6.1 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6.3.6.2 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85%

27、。 6.3.6.3 在应急工作状态、空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高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110%。 6.3.6.4 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3.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 6.3.7.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作状态,显示应急启 动时间。 6.3.7.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6.3.7.3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短路时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 )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7.4 应急照明控制器

28、在与其相连的任一灯具的光源开路、短路,电池开路、短路或主电欠压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类型和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应能再启动;故 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7.5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 3h。 6.3.7.6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故障条件如下所述: a)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b) 应

29、急照明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 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6.3.7.7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6.3.7.8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6.3.7.9 当某一支路的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灯具或应急电源盒的工作。 6.3.7.10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的灯具在其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线开路、短路时,应保持应急工

30、作状态。 6.3.7.11 应急 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能显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6.3.7.12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显示每台应急电源的部位、主电工作状态、充电状态、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b)显示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c)控制每台应急电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d)在与每台应急电源和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障部位。 6.4 充、放电性能 6.4.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 6.4.1.1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

31、,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90。重新安装电池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 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 0.05C5A(铅酸电池为 0.05C20A)。 6.4.1.2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 80%(使用铅酸电池时,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 85%),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既使电池电压回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 10-5C5A(铅 酸电池为 10-5C20A)。 6.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充、放电性能 6.4.2.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充电保

32、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90。重新安装电池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正常工作。充电时间不应大于 24h,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 0.4C20A。 6.4.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 0.6C20A;每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 85%,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 10-5C20A。 6.5 电 池性能 系统应选用镉镍、镍氢、免维护铅酸电池。镉镍、镍氢电池应符合附录 D的要求,免维护铅酸电池应符合附录 E的要求;选用其他电池时,在满足附录 D要求的基础上,电池本身应具有自动恢复

33、的防短路装置。 6.6 重复转换性能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 50次“主电状态 1min应急状态 20s主电状态 1 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6.7 电压波动性能 系统在主电电压的 85 110的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87V242V) 6.8 转换电压性能(集中控制型系统除外) 系统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主电电压 60 85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主电电压的 85;系统电压处在主电电压 60 85范围内的任一电压时,不应发生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非闪亮式的光源不应发生光源闪烁的状态。 6.9 充、放电耐久性能 系统应完成 1

34、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应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 85,并满足 6.3.2的要求。 6.10 绝缘性能 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50M,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 小于 20M。 6.11 耐压性能 系统内各设备 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 50 0.5) Hz,电压为( 1500 150) V历时 60s 5s的试验;外部带电端子 (额定电压 50VDC)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 50 0.5) Hz、电压( 500 50) V, 历时 60s 5s的试验。各设备在试验期间,不应发生表面飞

35、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6.12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系统内设备应能耐受住表 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保持主电状态; b)试验后 ,系统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试验后,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应分别满足 6.3.1.3和 6.3.1.4的要求; d)低温试验后,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90min,且不小于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表 1 气候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高温试验 温度 持续时间 55 2 16h 主电状态 低温试验 温度 持续时间 0 1 24h 主电

36、状态 恒定湿热试验 相对湿度 温度 持续时间 90% 95% 40 2 4d 主电状态 6.13 机械环境耐受性能 系统的各组成设备应能耐受住表 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应分别满足 6.3.1.3和 6.3.1.4的要求。 表 2 机械环境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振动试验 频率循环范围 10Hz 55Hz 非工作状态 加速幅值 0.5g 扫频速率 1 倍频程 /min 每个轴线循环扫频次数 20 振动方向 X、 Y、 Z 冲击试验 加速度 g 100-20m 非工作状态 脉冲持续时 间 11ms 冲

37、击次数 3 个面, 3 次 波形 半正弦波 注: m 为试样的质量( kg) 6.14 电磁兼容性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适应表 3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性能应满足 6.3.4的要求; C) 试验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性能应满足 6.3.7的要求。 表 3 电磁兼容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场强( V/m) 10 正常监视状态 频率范围( MHz) 80 1000 扫频频率(十倍频程每秒) 1.5 10-3 调制幅

38、度 80%(1kHz,正弦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频率范围( MHz) 0.15 80 正常监视状态 电压( dBV) 140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对应急照明控制器放电电压 kV 8 正常监视状态 对耦合板放电电压( kV) 6 放电极性 正、负 放电间隔( s) 1 每点放电次数 10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电压峰值( kV) AC 电源线 2( 1 0.1) 正常监视状态 其它连接线 1( 1 0.1) 重复频率( kHz) AC 电源线 2.5( 1 0.2) 其它连接线 5( 1 0.2) 极性 正、负 时间 每次 1min 浪

39、涌 (冲击 )抗扰度试验 浪涌(冲击)电压 (kV) AC 电源线 线线 1( 1 0.1) 正常监视状态 线地 2( 1 0.1) 其它连接线 线 -地 1( 1 0.1) 极性 正、负 试验次数 AC 电源线 5 其它连接线 20 电源瞬变试验 电源瞬变方式 通电 9s断电 1s 正常监视状态 试验次数 500 施加方式 每分钟 6 次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持续时间( ms) 20(下滑 60) 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 ms) 10(下滑 100) 6.15 结构 6.15.1 系统内各设备的外部软缆和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电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边,圆边的最小半径应大于0.

40、5mm;电缆入口应适合于导线管(或电缆、软线)的保护套的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并且当导线管(或电缆、软线)安装完成后,电缆 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 6.15.2 不使用工具不能将软缆(或软线)推入灯具、引起接线端子处软缆或软线位移;软缆或软线应承受25 次拉力,拉力值如表 4 所示,拉时不能猛拉,每次历时 1s。试验期间测量软缆或软线的纵向位移。第一次承受拉力时,在离软线固定架约 20mm 处的软缆或软线上作标记, 25 次拉力期间,标记的位移不能超过 2mm;软缆或软线应能承受扭力,扭矩值如表 4 所示。 表 4 扭矩值 所有导体总的标称截面积 S mm2 拉力 N

41、 扭矩 N m 所有导体总的标称截面积 S mm2 拉力 N 扭矩 N m S 1.5 1.5 S 3 60 60 0.15 0.25 3 S 5 5 S 8 80 120 0.35 0.35 6.15.3 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系统走线槽应光滑,不应存在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口、毛刺等类似现象。金属定位螺钉之类的零件不能凸伸到线槽内。 6.16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系统内各设备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 GB7000.1-2007中第 11章的要求。 6.17 主要部件性能 6.17.1 系统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6.17.2 系统使用电池的充 放电性能应满足

42、 6.5 的要求。 6.17.3 系统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它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直流和交流熔断器应分型标示(直流 DC、交流 AC),标示字体高度应不小于 2,且清晰可见。 6.17.4 系统内各设备的接地端子应标示清晰。 6.17.5 系统的各类设备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氧指数 28)制造,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应符合GB7000.1-2007 中第 5 章的要求。 6.17.6 环境温度为 25 3条件下系统各设备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 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90。其电池周围 (不触及电池 )环境温度不超过 50。 6.17.

43、7 指示灯应标注出功能,在不大于 500lx 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 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 3m处清晰可见。 6.17.8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 1m 处的声压级( A 计权)应大于 65dB,小于 115dB。 7、试验 7.1 总则 7.1.1 试验的大气条件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 35; 湿度: 25%RH 75%RH; 大气压力: 86kPa 106kPa。 7.1.2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 ,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 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 GB16838 要求。 7.1.3 试验样品(以下可称试样

44、)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二套组成系统的灯具及其他配件(应急照明配电箱等)。其中,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提供二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至少配接二台灯具;集中电源型系统应提供二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至少配接二台灯具、满负载 10和超载 20条件的模拟负载,带有分配电装置的系统,还应提供二台分配电装置。并在试验前编号。 7.1.4 试验前检查 7.1.4.1 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 7.1.4.2 试验前应按第 5 章、 6.2、 6.15、 6.16、 6.1

45、7 和附录 B 有关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7.1.5 试验程序 按表 5 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 表 5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 试样编号 项目编号 试验项目 1 2 7.2 基本功能试验 7.3 充、放电试验 7.4 重复转换试验 7.5 电压波动试验 7.6 转换电压试验 7.7 充、放电耐久试验 7.8 绝缘电阻试验 7.9 接地电阻试验 7.10 耐压试验 7.11 高温试验 7.12 低温试验 7.13 恒定湿热试验 7.14 振动试验 7.15 冲击试验 7.1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7.17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7.18 电源瞬变试验 7.19 电压暂降、短

46、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7.20 射频电磁场辐射 抗扰度试验 7.21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7.22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7.23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7.24 表面耐磨性能试验 7.25 抗冲击试验 7.2 基本功能试验 7.2.1 目的 检验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基本功能。 7.2.2 消防应急灯具的基本功能试验步骤 7.2.2.1 使带有逆变输出、输出电压超过 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 5s,再保持 20s,检查其电池供电情况。 7.2.2.2 使充电 24h 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检 查荧光灯光源的灯具的启辉器启动情况 (必要时可将启辉器短路

47、 ),并记录转换时间,同时开始计时,直到电池达到其终止电压,记录应急工作时间。 7.2.2.3 在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下立即对不同的标志灯 (含照明标志灯的标志部分 )分别按下述步骤测量其表面亮度;放电 80min 后立即对不同的标志灯 (含照明标志灯的标志部分 )分别按下述步骤测量其表面亮度。 a) 对于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信息的标志灯,在其图形、文字上均匀选取 10 点进行测量; b) 对于用组合颜色构成图形、文字作为标志信息的标志灯,按附录 B 的取点方式, 在其图形、文字上均匀选取 10 点进行测量,再在各点相邻的另一颜色上相应选取 10 点进行测量。 c) 对于双面指示的标志灯,应按 a)或 b)分别测量两个面的表面亮度。 7.2.2.4 在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下立即测量照明灯 (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 )的光通量;放电 80min 后立即测量照明灯 (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 )在应急状态时的光通量和疏散用手电筒发光的色温。 7.2.2.5 切断自带电源型或子母型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应急状态,将其主电电源线分别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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