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服务指南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二、三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二级资质的社会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四、受理机构 省公安消防总队。 五、决定机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
2、,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GA1157-2014);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具体要求
3、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GA1157-2014);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 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GA1157-2014);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
4、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GA1157-2014);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
5、体系;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 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GA1157-2014);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六)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
7、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2、执业期间无禁止性要求所列行为。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2、变更后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要求。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2、已向社会公告资质证书遗失。 八、禁止性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下列行为的,不
8、予办理续期手续。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 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七)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八)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
9、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5、场所 权属证明 复印件,主要仪器、 设备、设施 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质证书复印
10、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 4、分支机构的 从业人 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5、场所权属证明 复印件,主要仪器、 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续期,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
11、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 证明文件;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之间的变更声明;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
12、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证明文件; 5.地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补发申请; 说明: 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时已经提供过相关申报材料的,不要求重复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 0351-7731038 3658111。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办公地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 50 号) ;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网址: http:/ 十一、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申请受理审批出证;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4 个工作日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拟
14、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 工作日)。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5 个工作日(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5 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
15、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邮寄送 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
16、行政机关提交 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省政务服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 0351-7731038 3658111。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 9611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 50 号) ;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办公时间:冬令: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00; 夏令: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00。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
17、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省政务服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 0351-7731038 3658111;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网上查询: http:/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 管理系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流程图 开 始申 请 人 申 请申 请 人 领 取 不 予 许可 决 定 书结 束审 批 机 构审 批2 0 个 工 作 日证 书 送 达1 0 个 工 作 日不 予许 可组 织 专 家 评 审进 行 实 地 核 查3 0 个 工 作 日结 束准 予 受 理准 予 许 可受 理 机 构 审 查 资 料材 料 不 全 或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不 予 受 理申 请 人 领 取 补 正 告知 书 , 或 补 充 完 善材 料申 请 人 领 取不 予 受 理 凭 据结 束一 级 评 估 资 质报 公 安 部 消 防局 , 1 0 个 工 作 日准 予 许 可审批机构审批 14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