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开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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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长沙市 开福区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 区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 2010 135 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 2012 38 号 、 开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 开 政办发 2012 85 号) 文件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 区 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 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

2、动。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两 类。 一般项目申请资金额度为 1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额度 50 万元以内(初次申报的企业申报重点项目额度在 30万元以内),申请科技资金不能超过项目总投注额度的 30%。 第三条 科技 计划项目 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 四 条 科技计划项目 资金采用无偿使 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以无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主要参照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 2011 14 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

3、定。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 五 条 区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受理、 初审 、专家评审、 部门联审 、 政府审议、 公示、签约以及跟踪考核、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 第 六 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的执行主体四分离。 第 七 条 区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 、区 科技发展规划并 结合全 区 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会同 区 财政部门明确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资金额度。 第 八 条 项目申报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 开福区辖区内 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

4、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 (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 九 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 、区 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 区 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申报资金合理,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注册资金。 第十条 申报 区 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

5、、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需提供上述(一)、(二)、(三)项。 第十 一 条 区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项

6、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一)公开申报。 区 科技主管部门 应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 开福区公众信息网、开福科技 QQ 群等平台 上发布。由 街道、镇经济部门 、园区产业局 和区直相关部门 推荐。 (二)受理审核。 区 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科技创新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 区 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项目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初审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区 财政主管部门可对 项目 进行抽查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 (四)会议审议。 区 科技主管部 门对专家评审后的项目组织会议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 后 由分管科技的

7、副 区长召 集市科技 、财政、工信、环保、安监、商务、工商 会商审议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 区 科技主管部门会根据审议意见,拟定列入预算安排项目计划报 呈报区政府 审批。 (五)结果公示。经 区政府 审定后, 区 科技主管部门将拟立项项目通过 区 政府 公众信息网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 (六)行文下达。 区 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并会同 区 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十 二 条 下列情况可不通过专家评审或按其他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 (一)以 区 委、 区 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 ( 二 )按 区 有关政策 规定需支持的项目;

8、 ( 三 )经 区 科技主管部门和 区 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应配套的国家、省级 、市级 重大项目; (四)该项目已获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 第十 三 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 区 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 四 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 区 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点项目还须按执行期分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 五 条 区 科技 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9、。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 六 条 凡列入 区 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时申请组织验收。 第十 七 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 开福区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验收要求及程序详见 开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开科计发 2013 7 号) 文件。 第 十八 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满后 1个月内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及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 十九 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

10、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 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 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 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第二十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 3 年内 区 科技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

11、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 一 条 根据 区 政府统一安排,每年年底由 财政主管部门和 科技主管部门联合作好下年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明确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和分配比例。 第二十 二 条 对每批立项审批的项目,由 区 科技主管部门和区 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和发票由 区 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 三 条 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 区 科技主管部门和 区 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 区政府分管科技的副 区 长批准。 第二十 四 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

12、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支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 434号)要求实施。 第二十 五 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所有项目资金,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项目管理费、成果审查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

13、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金 总额的 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负责管理 区 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社团组织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联的其他费用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否则不予列支。 第二十 六 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 区 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研讨、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 支出不高于年度科技

14、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 3,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年度预算,经 区 科技主管部门和 区 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计划管理费,报分管科技的副 区 长审批,由 区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 二十七 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 五 章 监督管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区 科技 计划项目 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区 科技 计划 项目完成后, 区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绩 效自评。 区 财政主管部门在 区 科技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

15、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复评,并向 区 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 二十 九 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 三十 条 在研科技计划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 单位应在验收后 1 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如有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

16、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报 区 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 三十一 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在 区 科技主管部门作出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的决定后 1个月内,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 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 区 财 政主管部门。 第 三十二 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和项目到期 1 个月内不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 3 年内 区 科技主管部门

17、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 三十三 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 区 科技主管部门将责其限时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在以后 3 年内 区 科技计划将不予受理和立项。 第 三十四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 区 财政。 第 五 章 附则 第 三十五 条 区 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六 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014 年 12 月 31 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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