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地方税务局 资税 证 字 NO. 购货单位 : 我省 市 ( 县 )单位,税务登记号为,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其销售的矿产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 (章 ) 主管税务机关 (章 ) 经手人 : 经手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 (限一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 1.本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此证明的有效期限内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均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 第一联 (存根 ),税务机关留存 (白纸黑油墨 ); 第二联 (证明 ),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 (白纸红油墨 ); 第三联 (备查 ),纳税人留存备查 (白纸蓝油墨 )。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 13.06cm 18.15cm(此尺寸是按 787mm 1092mm 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 787mm 6 张 =131.1mm/张, 1092mm 6 张 =182mm/张,每张票留 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 13.06cm 18.1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