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国无管表 1 F_-_-_ 申请信息 频率申请单位 名称 系统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信 箱 无线电系统 /网络 名称 卫星 /星座名称 标称轨道经度 信道带宽 /波道间隔 kHz MHz 通信 业务 /系统 类型 业务性质 专用 公众 其他 技术体制 使用范围 国际 /跨边境(界) 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 网络用途 申请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 kHz MHz GHz / kHz MHz GHz / / / / / / / / / / / / 申请 频率范围 起: 止: kHz MHz GHz
2、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申请频率使用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缴费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 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 账 号 2 申请人承诺 1.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名称列表 备
3、注 表号 / 2006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3 无线电 频 率使用申请表填表说明 1. 本表系用户在设置使用无线电 台(站) 前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填写,包括卫星通信 网 ( 系统 ) 、无线通信网络等。 2. “ F_-_-_”栏系指 频率使用申请表编号,“ F”后由 12 位数字组成,其中前 4 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 4位表示年份,后 4 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 F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 2006 年第 10 张频率使用申请表。此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3. 频率申请单位 “ 名称”栏 ,系指申请使用频率 单位 的 全称。 4. “系统代码”栏
4、,系指频率使用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5. “组织机构代码”栏, 系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位校验码填 “B” 。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6. “通信地址”栏,系指 申请使用频率的单位 通信地址。 7. “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8. “电子信箱”栏,填写 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9.
5、 “无线电系统 /网络 名称”栏,系指拟建 的、由用户命名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 10. “卫星 /星座名称”栏,只适用于申请 卫星通信网 ( 系统 ) 时填写。 申请 使用 单颗 卫星时,填写卫星名称; 申请 使用 星座 时,填写星座名称。 11. “标称轨道经度”栏,系指对地静止卫星星下点的标称地理经度,并在经度值前填写 “ E”表示东经、 填写 “ W”表示西经。此栏仅当申请卫星通信网 (系统),并且 使用对地静止卫星时填写。 12. “信道带宽 /波道间隔”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 /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 /波道间隔。 申请
6、 卫星通信网 (系统 )时,不用填写 。 13. “ 通信 业务 /系统 类型 ”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4. “业务性质”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 ”内填写“ ”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 15. “技术体制”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 GSM、 WCDMA 等 等 。 申请 卫星通信网 (系统 )时, 则 不用 填写。 16. “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 或 卫星通信网 (系统 )的使用范围,可
7、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 ”内填写“ ”号。其中 “ 国际 /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 “ 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17. “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 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填写。 18. “申请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当用户按信(波)道申请少数频率时填写此项,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 /”的左侧填写较低频率,“ /”的右侧填写较高频率。 申请卫星通信网 (系统 )时,不用填写。 19. “申请频率范围”栏,当用户申请某一频率范围时填 写此项,填写规则为
8、申请频段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如申请多个频段,则分别填写。 20. “申请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和“申请频率范围”栏,填写其一即可,在相应的“ ”内填写“ ”号。 21. “申请频率使用期限”栏,按实际需要填写,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22. “缴费单位名称”栏,系指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3.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栏,系指 缴费单位需要办理托收时填写。 24. “申请人承诺”栏,系指用户申请频率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5. “附件名称列表”栏,如有附件(如技术方 案等)则将名称填上,并将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提交受理单位;没有则不填。 4 26. 如需填写续表,其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 ,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 /”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 2/4 表示此申请表号下共有 4 张申请表,此表为第 2 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