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税税法二教材的主要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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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年注税税法二教材的主要变化 原教材 新教材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一章 6 倒数第8 行 “计税依据是利润“ 修改为“计税依据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倒数第8 行 9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将原来的第二节和第三节内容合并 ,节名修改为“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9 9 倒数第3 行 “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进行的分类,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 修改为“这是基于不同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所进行的 分类” 9 倒数第2 行 11 第三节 税率 删除第三节节名,将其内容作为第二节的内容,更改为“三、税率” 其后节名

2、都在原来的基础上顺次提前一节 11 第 10行 11 中间位置“ 1.基本税率为25%”内容的最后 增加“(认定为境内常设机构)。” 11 16 10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 修改为“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 16 第 10行 16 倒数第6 行与7 行之间 在(二)上面新增第 4 点内容 新增 “ 4.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70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6 倒数第6 行 19 中间位置,第 1 点( 6)

3、内容 增加 “( 7)企业因雇用 19 倒数第后面新增( 7)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 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8 行 19 23 “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修改为“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或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19 倒数第12 行 22 4 行与5 行之间 第一段( 2)内容下面增加( 3) 增加“(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4、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2 第 12行 22 14 与15 行之间 “ 7.业务招待费”内容最后增加( 3)。 在原来每段内容前面增加序号( 1)、( 2); 新增“(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 、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 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2 倒数第17 行 22 22-23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修改为“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 22 倒数第7 行 22

5、 倒数1-3 行 “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发生的期限” 删除 22 倒数第4 行 ( 3)后面增加( 4)内容 增加“(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按实际23 10、 11 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3 12 行与 13行之间 原书内容移动 将原来 25 页的第 17 点内容移动到第 11 点内容的最后面 23 24、 25 25 11 与12 行之间 16 点( 1)下面的 和 之间新增内容 增加“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 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

6、支出,不超 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原来 的内容作为 内容 25 倒数第14-16行 25 倒数第16 行和 17行之间 在第 16 点的最后新增( 7)内容 增加“( 7)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5 最后 1行 25 倒数第4 行与5 行之间 第 19点内容最后增加 4点内容 增加“ 19.保险公司缴纳的 保险保障基金20.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21.关于以前年度发

7、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22.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 26-28 31-32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删除 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51 1 “第九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修改为“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53 1 52 倒数第6 行 “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 删 除 54 54 第 5 行与 6 行之间 (六)上面新增一段内容 增加“自 2010 年 1 月 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 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23号) 规定, 石

8、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 56 第 6 行 58 中间位置,第 6 点内容后面增加(四) 增加“(四)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60 倒数第12 行 61 倒数第5 行 删除序号“(四)”,其他内容不变 64 70 19-21行 “ 2007年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9、业,在 2008 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 24 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删除 73、 73 页 “(一)关于鼓励软 件产业和 替换为“(一)关于进 75-78 75 页74 第 15行 74 页第 4 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倒数第14 行-78 页10 行 79 倒数第11 行和 12行之间 在第 8 点和第 9 点之间新增“第 9 点”内容,原来第 9点内容作为第 10 点内容 增加“ 9。非居民企业

10、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 1)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 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 2)上述第 1 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 3)上述第 5 条、第 6 条和第 8 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第 5 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 4)两个及两个以上境

11、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上述第 5条规 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83、84 83 页倒数第5 行 -84页 11行 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 5)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第 5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80 倒数第8、 9 行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 修改为“( 一)部

12、分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由居民企业” 85 13、 14 81 3 “ 2.企业从其” 修改为“ 2.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 85 24 100-105 100 页倒数第9 行到105 页第二行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这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修改为“四、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可参照本该规定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105-107 105 页17 行-107 页倒数14 行 106 8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发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 108 倒数第

13、8 行 106 倒数第2、 3 行 第 2 点( 7)内容的后面 新增“国税发【 2009】82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包括: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109 倒数第18 行 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企业 1/2(含 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109 1 “(七)其他规定地方

14、税务局可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删除 109 附件 2 的表格 删除 110 1-6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一)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33 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 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2008101号)附件 1 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修改为“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补充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

15、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 明确规定之前,咱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一)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 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112 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2008101 号)附件 1 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16、企业”。 110 17、 18 第九点内容第一段“自 2011年 4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此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亦依照执行:” 删除 111 19 行到本页最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删除 111 最后 第九点内容最后新增第“十”点 增加“十、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 6。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未尽事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及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 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113-116 113 页倒数第

17、3 行-116 页最后 原教材 新教材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157 表格 新增 2011 年的情况 163 表格 163 5 10行 删除了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第 4 点“财税【 2003】 123 号文件 不予免税”的内容 169 164 9 行 将原来教材的第三四五三节合并成一节叫“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70 第 3 行 165 13 删除了“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的大标题,将下面的内容按顺序顺成(三) 也就是将以前的“二、三、四”标题删除,将以前的节标题“第171 四节、第五节”换成“二、三”的标题 170 将“计

18、税依据”全部改成“应纳税所得额” 175 170 增加:“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 175 倒数第12 行 171 14-15行之间 增加“( 5)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 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76 倒数11 12行 171 增加“( 12)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国税发200855 号 ):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

19、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 实扣除。” 177 11 16行 172 9-10 行 删除“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每月扣除费用由 1600 元调整为 2000 元” 177 倒数第9 行 173 倒数 11行 增加“根据国税函 2006245 号文件,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79 12

20、 13行 本章例题按最新的政策修改年份都改成2012 年的收入,相应的计算有变化 本章删除了 2011 年 9 月 1日以前没有扣除2000 元的相关 规定 180 177 第 3 行 增加了第 5 点: 5.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的内容 182-183 182 页倒数17 行-183 页第 7 行 188 16 23行 删除“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 .暂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下面的例题 194 八、上面 199 4.( 1)下面增加了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05 倒数第4 行 -

21、第17 行 ( 2)下面也增加了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209 1-9 行 将以前暂免征税项目的内容,调整了一下位置,放到本页中作为“(十六)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2.3.”的有关内容 211 倒数4-12 226-228 附录的案例分析题 1、 2 发生了变化 234 页新增了“复习思考题” 232-233 2013 年度税法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教材调整说明表 原教材 新教材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157 表格 新增 2011 年的情况 163 表格 163 5 10行 删除了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第 4 点“财税【 2003】 123 号文件 不予免税”的

22、内容 169 164 9 行 将原来教材的第三四五三节合并成一节叫“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70 第 3 行 165 13 删除了“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的大标题,将下面的内容按顺序顺成(三) 也就是将以前的“二、三、四”标题删除,将以前的节标题“第四节、第五节”换成“二、三”的标题 171 170 将“计税依据”全部改成“应纳税所得额” 175 170 增加:“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 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 175 倒数第12 行 171 14-15行之间 增加“( 5)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 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76 倒数11 12行 171 增加“( 12)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国税发200855 号 ):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 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177 11 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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