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联 留 存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 参保单位工会名称: 被保障人 基本 信息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保障人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 支行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所患疾病 各次住院 医院名称 各次住院起止时间 各次住院或规定门诊个人承担的自付(负)、自理和规定用药的合计费用 各次住院收费凭据编号 说明:如被保障人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届满之日的,该次住院的费用只结算至届满日为止 委 托 书 (如需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时,才需填写) 我自愿委托 同志,为我申请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名:
2、被委托人签名: 单位 工会 意见 所在单位工会(公章) 工会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以下由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填写 受理意见 您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备,初审通过。本会将进行病情复核,并将在 30个工作日内,通知您是否给予救助。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 54 号医疗互助中心,电话 057185228008 经办人: 业务受理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时应附材料: ( 1)本保障期内首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出院小结(记录)、 规定病 种门诊发票 ;( 2)本保障期内各次的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如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期满日的,住院费用只结算至本保障期
3、的期满日,被保障人需提供结算至期满日的住院发票);(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第( 1)、( 2)项如无法提供原件的 可以使用复印件 ,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 参保单位工会名称: 被保障人 基本 信息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保障人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 支行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所患疾病 各次住院 医院名称 各次住院起止时间 各次住院或规定门诊个人承担的自付(负)、自理和规定用
4、药的合计费用 各次住院收费凭据编号 说明:如被保障人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届满之日的,该次住院的费用只结算至届满日为止 委 托 书 (如需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才需填写) 我自愿委托 同志,为我申请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 被委托人身份 证号码: 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单位 工会 意见 所在单位工会(公章) 工会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以下由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填写 受理意见 您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备,初审通 过。本会将进行病情复核,并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通知您是否给予救助。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 54 号医疗互助中心,电话
5、 057185228008 经办人: 业务受理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时应附材料: ( 1)本保障期内首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出院小结(记录)、 规定病种门诊发票 ;( 2)本保障期内各次的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如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期满日的,住院费用只结算至本保障期的期满 日,被保障人需提供结算至期满日的住院发票);(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第( 1)、( 2)项如无法提供原件的 可以使用复印件 ,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第二联 记 账 浙江省
6、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 参保单位工会名称: 被保障人 基本 信息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保障人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 支行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所 患疾病 各次住院 医院名称 各次住院起止时间 各次住院或规定门诊个人承担的自付(负)、自理和规定用药的合计费用 各次住院收费凭据编号 说明:如被保障人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届满之日的,该次住院的费用只结算至届满日为止 委 托 书 (如需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才需填写) 我自愿委托 同志,为我申请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 单位
7、工会 意见 所在单位工会(公章) 工会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以下由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填写 受理意见 您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备,初审通过。本会将进行病情复核,并将在 30个工作日内,通知您是否给予救助。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 54 号医疗互助中心,电 话 057185228008 经办人: 业务受理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时应附材料: ( 1)本保障期内首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出院小结(记录)、 规定病种门诊发票 ;( 2)本保障期内各次的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如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期满日的,住院费用只结算至本保障期的期满日,被保障人需提供结算至期满日的住院发票);(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 ,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第( 1)、( 2)项如无法提供原件的 可以使用复印件 ,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第三联 交参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