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人员类别 职工 居民 照 片 社会保障 号码 社保卡金融帐号 或济宁建设银行帐号 长期 异地 居住原因 居住地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选择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 名称 备注 二级医院 名称 备注 三级医院 名称 备注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 (三家医院中任选一家医院) 参保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参保地社保 经办 机构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 、 参保 单位、 社保 经办机构各 一份 ; 2、 定点医院 选择 限 于 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 优先选择异地联网 结算医院 ; 3、 办理后一年内
2、不得变更 。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制 异地 居住人员就医 结算 须知 1、 办理条件:退休后 回原籍、 随子女异地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 的参保人员 可办理 , 一年内 不得 变更 。 2、 住院 就医 报告制度: 参保人员 办理入院手续后 3个工作日内,须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登记。未按规定 报告登记的,以及 未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到 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急诊除外 ), 医保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 转诊转院: 异地居住人员需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 (急症除外 ),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应符合下列条件:限于定点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 重疑难病症;转诊转院不得转往中外合资医院
3、、非公立医院、未获当地政府批准作为医保定点医院的部队医院、 县级以下医院及各类社会办 的专家门诊、诊所;转诊转院需由定点医院专家书面提出转诊转院意见 。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或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自行转诊转院 发生的 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门诊 慢性病 就医: 经鉴定符合 门诊慢性病 疾病标准 的 人员 , 可在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门诊 定点医院,一个年度 内不得变更。 5、医疗费用报销:定点医院 实现异地联网结算 的,经 参保地经办机构 备案后 ,凭社会保障卡 在 定点医院 直接报销;定点医院 未实现联网结算 的, 须 携带发票 原件 、住院 (门诊) 病历、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门诊处方、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异地就医身份核对表 (可在网站 下载) 等资料,到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报销。 服务电话: 0537-2937536 传真: 0537-2937933 电子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