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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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 考试 复习提纲 (征求意见稿) 5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培训方面的要求,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相关知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编写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复习提纲。本复习提纲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掌握安全理念为重点,主要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事故应急、职业卫生、国外经验等 , 希望有助于主要负责人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编者 2018 年 1 月 25 日 6 目 录 一、法律法规 . 1 二、安全管理 . 11 三、安全技术 . 199 四、事故应急 . 233 五、职业卫生 . 288 六、

2、国外经验 . 322 1 一 、法律法规 本部分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涉及主要法律有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知识点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定权 利和义务的是安全生产法。 3.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 生产安全法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3、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 事故抢险的,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100%的罚款。 8.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的 30%罚款。 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 5年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4、负责人。 1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1. 强制实施原则属于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2.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伤害的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2 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4.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

5、正常状态。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7.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8.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1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将被处 15日以下拘留。 20.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6、 21.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 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3.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2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7、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 协 3 议无效。 26.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8、发展。 3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査,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年。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9、,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4.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4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10、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8.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取消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4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 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 “五到位 ”。 41.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11、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4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 消防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45.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6.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2、,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47.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 5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8.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13、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9.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是指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事后处理对策体系。 5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

14、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等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5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

15、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备查。 55.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6 5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保证者是: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矿长、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障;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

16、 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57.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8.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空间效力。 5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60.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1.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要加强管理 ,做好以下工 作:建立特种人员档案,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复审

17、。 62.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63. 危险、有害因素是指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64.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特征有:客观性、独立性、服务性。 65.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66.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18、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7.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8.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7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9.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70. 根据消防法规

19、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71. 根据消防法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72. 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 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

20、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3.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 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4.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5. 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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