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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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 复习提纲 (征求意见稿) 2 前言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培训方面的要求,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相关知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编写了本复习提纲。本复习提纲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掌握安全理念为重点,主要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事故应急、职业卫生、国外经验等,希望有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编 者 2018 年 1 月 25 日 3 目 录 一、法律法规 . 1 二、安全管理 . 9 三、安全技术 . 166 四、事故应急 . 233 五、职业卫生 . 299 六、国外经验 . 344

2、 1 一 、法律法规 本部分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涉及主要法律有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知识点如下: 1.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节特别恶劣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各级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3.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5. 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3、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自残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7.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提出,加大重特大事故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省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11. 职

4、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2. 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 2 1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4. 安全设 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5.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5、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 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所设置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6、的罚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1.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2.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3.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7、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5.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8、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7. 安全生产 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8.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地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

9、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

10、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4 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 12350 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34. 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5.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11、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8.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12、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0.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3、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 41. 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 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43.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14、役。 44.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5.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 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6. 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

15、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48. 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把安全技术措施分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消除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4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50.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1.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16、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6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53.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5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每日防火

17、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5. 消防工作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56.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员工 3 项安全义务,即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义务和危险报告的义务。 57.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的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58.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

18、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 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 30 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9.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6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 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

19、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6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 7 行严格管理。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6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20、,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 利;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6. 劳动法第五十四

21、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7.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9.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各自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70.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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