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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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6 年第 34号令)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 2017 164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 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

2、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 2 -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受理申报时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报告期年度企

3、业盈利;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400 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 300 万元)。 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 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 3档:主营业务收入 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 2.0%,主营业务收

4、入 2-10 亿元(含 2 亿元)的企业为 2.5%,主营业务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 3.0%,且不低于 400 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 500 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25 人; (七)企业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技术中心能独立建- 3 - 帐核算 ;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向县(市)区经信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 1)

5、和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见附件 2); (二) 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 (三)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专家答辩评审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市经信委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进

6、行一次考核评价,市经信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九条 各县级经信部门应按照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区域内- 4 - 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 展评价工作,经审核后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

7、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未在规定时 间内报送评价材料、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经信部门应及时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5 - 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8、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布市企业技术中心

9、认定、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一次性奖- 6 - 励 30 万元。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有关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级、省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优先推荐,协助向国家和省经信等有关部门申请,争取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榕经信技术 2006 140 号)同时废止。 - 7 - 附件 1: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

10、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纳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 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

11、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 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 8 - 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企业制定未来 3 5 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

12、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 9 - 附件 2: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报说明 (认定评价、考核评价)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研究 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 万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4 企业职工总数

13、 人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6 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数 人 其中: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7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项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项 - 10 -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项 9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个 10 省、市级研发平台数 个 11 通过国家( 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 和检测机构数 个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15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项 16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利润总额 万元 19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家、件 20 获省政府质量奖、福建名牌、市政府质量奖数 家、项 2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 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22 获省、市科技进步项目数 项 各县(市)区(或福州高新区)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及推荐意见 经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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