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稽查 执法 文书式样 2 税务稽查 执法 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 1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 3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 5 4.现场笔录 . 8 5.勘验笔录 . 13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 17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20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 24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28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 31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 34 1 检举 税收违法 行为 记录单 编号: 被检举人 被检举人 地址 电 话 被检举人所在单位 被检举人职务 检 举人 检举形
2、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检举人所在单位 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地址 电 话 检 举 内 容 记录人( 签名 ): 年 月 日 检举人( 签名 ): 年 月 日 2 使用说明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 2009 157 号 )第十 七 条和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4号 ) 第 十一 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 、电话 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 捺指印 ;检举人不愿签名 、 捺指印 或者
3、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 签名 、捺指印 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 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 A4 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3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 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4、: 你 (单位) 于 年 月 日 对 涉嫌 税收违法行为 的 检举,我 局 于 年 月 日 决定 受理。对你 (单位) 及所 检举事项,我 局 将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 税务局 稽查局 税收违法案件 举报 处理专用 章 年 月 日 4 使用说明 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4 号 )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 应 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 工商 营业 执照、 居民身份证 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
5、;否则为匿名检举。 4 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 名称 或者 姓名 。 5 本 回执 中“ 对 涉嫌 税收违法行为 的检举 ”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 名称或者 姓名。 6 本回执为 A4 竖式, 一式 二份 ,一 份 交 给 检举人, 一份 由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5 税务局 ( 稽查局 ) 提 取 证 据 专 用 收 据 填发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 证 据 名 称 数 量 证 据 出 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 容 摘 要 证据提供单位 或者 个人(签章): 提取人 ( 签名 ) : 税务机关( 印 章) 6 使用说明 1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6、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 2009 157 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 稽查人员 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 在 提取证据 材料 原件时使用。 3 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 、出口退税等 凭证; ( 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 3) 伪造、变造的 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 ( 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 或者被转移、藏匿 的其他证据材料。 4 “证据 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 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 ; 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 ; 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
7、 ; 伪造、变造的 账簿 ; 伪造、变造的 凭证 ; 印制假发票的工具 、 设备 ;等 等。 5 “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 来源 和 原存放处。 6 现场 难以 判定 是否为 伪造、变造、虚开的 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1)现场 难以 判定 是否为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 的, 可7 以 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 。 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 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调 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 ( 2)现场 难以 判定是否为 伪造、变造的 账簿、凭证
8、及有关资料 的, 可以 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 。 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 伪造、变造的 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栏 区分以下情况 填写 : ( 1)证据提供单位 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 ,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 2)证据提供单位 为 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 本 收据 为 A4 横 式 , 一式 二份 ,一 份 交 给 提供证据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一 份 装入 卷宗。 8 税务局(稽查局) 现 场 笔 录 共 页第 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 当事 人: 执法 人员: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 人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 名 :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 名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