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甘肃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 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全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 住 房和城 乡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 部令第 13 号 )等行政法规 ,结合 国 务院关于深化 “放 管服 ”改 革的要 求 ,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 设计文件 (含 勘 察文件 , 以 下 简 称施工图 )审查 和实 施 监督管理 的 , 应 当 遵守本办法。
2、 第 三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接受上级 建设 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 四 条 省 建设 行政 主管部门 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 , 建立 全省 施工图审查机构 及审查人员 名录, 两年 向社会公布 一 次 。 2 第 五 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人员应 按 名 录 公 布 的 单位及专 业 从事施 工图审查工作。 程序审查 人 员 应
3、为 在职人员,技术 审查人员 年龄 不得超过 70 岁 。 第 六 条 一类 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 二 )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 师职称;近5 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 ( 三 )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7人,建筑 专业不少于 3 人, 电气、暖通、给排3 水 、勘察 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所需 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7 人 ;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 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3 人 ; ( 四 ) 60岁以上审查 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第 七 条 二类 审查机构应当具
5、备下列条件: ( 一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 二 )审查人员应 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 10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 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 乙 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 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 高级 工程师职称 ; 近4 5 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 ( 三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3人,建筑、
6、勘察 、 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所需 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4 人 ; ( 四 ) 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第 八 条 施工图 经 勘察 设计企 业 内部审 定 合格 并 签字盖 章 后, 由建设单位 负责 报送 审查机构审查 。 建设单位在 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 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双方明确 审查范围、 审查责任、审查时限、审查费 用 等主要内容,但
7、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不得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 、压低合理的审查费用。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签订审查委托合同后, 建设单位 可 委托勘察设计企 业 办5 理 具体的报审工作 。 第 九 条 施工图 审 查资料 报送 应通过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进行, 应向审查机构 一次 性 提供下列资料 , 并 对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一 ) 项目 的 批 准文件 ;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件 ; ( 三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 (仅限于需进行抗震设防
8、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 ; ( 四 ) 工程勘察报告 ; ( 五 ) 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 纸及完整结构计算书等设计文本 ; ( 六 ) 其 他 应 当提交材料。 以上第 ( 一 ) ( 三 )项应 通过系统上传原件 的 扫描件。 第十条 审查机构 应通过系统受理 并 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工作 包括 程序性 审查 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 审查主要 针对第 九 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 (一 )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 (二) 地基基础 和 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
9、建筑标准; ( 四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 及相关技术人员是否按 规定在施工图 上加盖 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 其他 内容。 第十 一 条 程序性 审查 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方可 开展技术性审查 , 并 通过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单 。 程序性 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 二 条 审查机构接受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后, 大型 项目 应 在 15个 工作日 内、 中型及以 下项目 应 在 10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审查,并 一次性 提 出审查意见 ( 以上 审查 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
10、修改答复时间 ) 。 审查机构收到答复意见和修改图纸后的复审时间不应超过 3 个工作 日 。 第 十 三 条 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中,有修改和完善设计 图纸 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 勘察设计企业 提交答复意见和修改设计图纸 的 时限 大型项目 不得 超过 10 个工作 日 , 中型项目不得超过 7 个工作 日 、小型7 项目不得超过 5 个工作 日 。 勘察设计企业 不能在 规定的时限内 提交 修改后的设计图 纸及计算书等或 未 对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 审 查机构终止审查 , 按审查不合格 退件 处理。 第十 四 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
11、则分歧时,可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裁定。 第十 五 条 审查机构 完成 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做 出处理: (一) 施工图 审查合格的, 审查机构 应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打印 发放 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 施 工图 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 ( 或授 权 委托人) 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和 施工图 审查 专 用章 。审查机构应 在 发放 审查合格书的 同 时向 项目所在地的市 、 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 送 审 查信息进行 施工图 审 查 备案 。 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的 5个 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
12、原件一份送施工图备案机关存档。 (二) 施工图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 出具审查意见告知 书 , 说明不合格 的 原因。同时,将审查 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 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等 问8 题, 通过系统上 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 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 送 原审查机构 审查。 第十 六 条 施工图 审查合格书 为法定文书, 格式文本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规定 。 施工图 审查合格书 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 企 业 、审查机构、备案 部门 各一份。
13、第十 七 条 施工 图未经 审查合格的 , 不得 使用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 十 八 条 勘 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 的 合 法性和 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 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 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和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十 九 条
14、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和统计报送工作 。9 施工图审查 过程 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 十 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 当参加省建设行 政 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 第 二 十 一 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 二 十 二 条 县级以上 地 方 人民 政府 建设 行政 主管
15、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 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建设 行政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10 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三 条 审查机构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审查情
16、况统计信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通报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并按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审查信息。 第 二 十 四 条 我省 审 查机构 均 不 具备审查资格和能力的 部分专业工程, 由 市 、 州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 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 后 , 建设单位可委托省外有资格 有能 力 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 十 五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加 强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即交付 施 工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及时受理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 投诉 和 处理,为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质 量安全提供保障 。 第二十 六 条 审查机构 认定 后 , 在 有效期内因人员变动等因素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 二 十 七 条 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及相关部门 和个人 违 法违 规行为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