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017 年 梅州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开拓国际市场 、品牌建设 等 事项申报指南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市财政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 、品牌建设 等 事项,用于支持我市 外经贸 企业 国(境)外参展、市场考察 、品牌建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等。根据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商务 2016 83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 制订 本 指南 ,并对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 资金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 资格 ,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
2、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 以及 市商务 局 、 市贸促支会、服务外经贸发展的商 (协 )会等有关单位。 二、资金支持内容 和 标准 以下 资金资助 总 金额以预算金额 400 万元为限,各分项资助金额 可根据申报情况在预算额度内进行适当调整 ; 项目- 2 - 资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为限 ; 符合 申报 条件的项目, 单 个 项目 实际发生金 额 不 低 于 5000 元。 (一)国(境)外注册商标资助 对 2016年 11月 1日至 2017年 9月 30日 期间 取得国(境)外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每 个商标给予 0.5 万元资助;
3、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每个商标给予 1 万元资助;对于在国(境)外注册并取得区域品牌的,给予两倍资助。 (二 )实施“走出去”战略资助 凡申报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资助项目的企业,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期间 需 有进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1、 国( 境 ) 外 展览会 展位费资助 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期间 ,参加由商务部 、 省商务厅 、省贸 促会及其商(协)会 组织的国(境)外展览会 的企业 , 展位费按 每个 展位 50%且不超过 2 万元 资助 ;参加由市商务局、市贸促 支
4、会组织的国 (境) 外展览会的企业 , 展位费按 每个展位 80%且不超过 3 万元 资助 。 每家企业 每次展会 最多资助 2 个 展位 。 2、商(协)会组团参 加国(境)外展览会 资助 对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期间 ,组织10 家企业、 10 个展位以上参加 商务部、省商务厅、省贸促- 3 - 会及其商(协)会 以及市商务局、市贸促支会 组织的 国(境)外展览会 的 本市商(协)会 , 每个 团组 的 公共布展费用 给予50%且不超过 5 万元 的资助 ;组织 15 家企业、 15 个展位以上的,给予 50%且不超过 8 万元的资助 。 每
5、个商(协)会每年最多支持 2 次。 (三) 对 当年 由市委、市政府 临时 交办 的 以及 市委、市政府同意 , 由 市商务 局 、市贸促支会 组织 的 国 (境) 内 外展览 会 和 经贸活动公共布展、宣传 推 介 等 公共费用 给予一定比例 的 资助 ( 安排 100 万元) 。 ( 四 )出口信用保险资助( 安排 48 万元) 根据梅州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于2017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期间,在机构多、基层网点广、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熟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资助;投保企业及出口额以海关统计
6、的出口数据为准(按2016 年底数据): 2016 年出口额 300 万美元(含 300 万美元)以下企业,按投保费用 20给予资助;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投保费用 10给予资助,由保险公司通过费率打折的形式给予兑现。不需提交申报资料。 三、申报材料 要 求 (一) 国( 境 ) 外商标 注册项目 1、 商标、区域品牌注册的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 4 - 识; 2、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支付费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3、 提交的证书如为外文的,应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未翻译注释则视为无效。 4、 除以上材料外,申报区域品牌项目还需提供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审
7、核意见。 (二) 国 (境)外 展览会 展位费资助项目 1、 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参展企业与 国(境)外 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 3、 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 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4、 展览会组展通知及批件; 5、 出入境记录和邀请函 复印件 ; 6、 市商务局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 商(协)会组团参加国(境)外展览会 资助项目 1、 商(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2、 商(协)会组展通知和参展企业名单; 3、 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 - 5 - 4、 支付 公共布展费用 的 发票及 银行付款凭证; 5、 展览会组展通知 或 批件; 6、 市商务局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 四 ) 对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以及 市商务 局 、市贸促支会 组织企业 参加国(境) 内 外展览会和经贸活动 的费用 , 申报材料 参照企业 的 申报要求 提交相关资料。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章, 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 由 市商务局审核后报送 市财政局 核 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