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資格: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始得申請1.無結、離婚或夫妻分居情形。2.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 養親屬只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3.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4.採標準扣除額。5.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6.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7.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8.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首報族申請稅額試算服務,申請方式:1.以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電子憑證透過網路申請。2.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各國稅局臨櫃申請。3.軍教人員可由服務機關彙整申請書、申請人名冊、受扶養人同意書、與正本相符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具文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間:102年2月15日起至3月
2、15日止注意事項:試算服務以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夫妻只能由一人申請。,一、修正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規定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款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 養且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者,得列報減除免稅額。 (101.12.27台財稅字第10100717010號函 ) 二、102年試辦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作業針對納稅義務人配賦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為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憑單申報單位於102年1月31日前徵得渠等同意,可免依所得稅
3、法規定填發紙本憑單,或改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憑單電子檔案,適度減輕憑單申報單位辦理憑單填發作業之負擔,並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101.12.28台財稅字第10100186080號令),綜所稅最新解釋函令,三、依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補充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101.11.7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綜所稅申報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