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宁乡市灰汤镇人民政府 采购项目名称: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NXCG-GK-201808020192 委托代理编号: HGZC-CG-2018-119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一八年八月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 目 录 (第一部分 ).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4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 ) . 17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 20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 25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2、. 29 (资格证明文件 ). 30 一、投标人基本资格证明文件 . 32 二、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 37 (商务文件 ). 38 一、投标函及投标承 诺书 . 39 二、开标一览表 . 41 三、投标报价明细表 . 42 四、商务条款响应 /偏离表 . 43 五、投标保证金 . 44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45 七、 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 46 八、业绩汇总表 . 47 九、人员及设备安排 . 48 十、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及说明 . 51 (技术文件 ). 52 十一、服务要求响应 /偏离表 . 53
3、十二、 服务方案说明 . 54 十三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55 (第二部分 ). 56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 57 第七章 投标 邀请 . 72 第八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 74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 -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 招标文件前附表 )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
4、行政 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 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 服务”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
5、录 (财库 2013189 号 )。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 招标文件前附表 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 l)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 (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 规定的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 ( 3)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6、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投标费用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 -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除 招标文件前附表 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 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以外的其他 联合体投标。 6.2 本章第 6.1 款 规定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款 、第 3.2 款 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 不得再 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 5)联合体 牵头方 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
8、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6 -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投标邀请 第八章:服务内容及要求 7.2 本章第 10.1 款 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投标 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8.招标文件的获
9、取 8.1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8.2 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 登录 招标文件前附表 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下载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400 元人民币(开标现场递交,售后不退)。 8.3 各投标人自行在 招标文件前附表 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 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8.4 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9偏离 9.1 本条所称 偏离为 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
10、的一般商务 和 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 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 (即一般条款 )。 9.3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前附表 )”和第八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 和 技术条款(参数), 在 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 和 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9.4 本章第 9
11、.3 款 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7 - 10.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湖南省宁乡市政府采购网 同步发布更正公告。 10.2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前附表 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十五日,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1.1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
12、在本章第 10.2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湖南省宁乡市政府采购网同步发布。 11.2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网站针对本项目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 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 12.投标语言 1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计量单位 13.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
13、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三部分组成。 14.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 14.1 款 要求的结构。 14.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造价咨询服务费计取标准。 15.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 15.3 除 招标文件前附表 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只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
14、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 - 15.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 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备选方案 16.1 除本章第 15.3 项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6.2 本章第 15.3 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如果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哪一个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 2)在评标时,评标
15、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7.投标人 的资格证明文件 17.1 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3 除 招标文件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不是投标人拥有的 ,则应当提供其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投标保证金 18.1 招标文件前附表 规定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 , 投标人应按 招标文件前附表 规定的要求 提交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有
16、效期应与 本章第 19.1 款 规定 的投标有 效期一致。投标人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2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8.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8.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投标人在本章第 19.1 款 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
17、管理有限公司 - 9 - (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 ( 3)确定为中标投标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5)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6 投标人有 18.5 情形认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 1)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具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管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各一份; (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通知书送政府采购监管局备案并打印长沙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 ( 3)长沙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18、凭通知书和长沙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将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缴款凭证分别送投标人和政府采购监管局一份。 19.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 10.2 款 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
19、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签署 20.1 投标文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商务技术文件包含正本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U盘或光盘 ,并标注投标人名称 ),副本份数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 ,并在 招标 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投标单位行政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行政公
20、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宁乡市灰汤机关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0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 投标文件按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分别密封包装(电子文件密封包装后装入商务技术文件密封袋中),注明“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或“电子文件”,其他有关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 开标时宣布其他内容的资料可装入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中,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1、。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为无效投标(或响应)。 21.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21.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2.投标文件的递交 22.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 10.2 款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招标文件前附表 指定的地点。 22.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2.3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 投标承诺书 ( 一式二份,一份装入投标文件,一份在提交项目的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 )。 22.4 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
22、成“ (商务文件)二、 开标一览表和三、投标报价明细表” 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在本章第 10.2 款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3.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22、 23、24 项 规定编制、 签署、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4.串通投标行为 24.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