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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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行政裁量权 细化标准表 昆明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O 一八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I 目 录 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1) 二 、规范行政 确认 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7) 三 、规范行政 奖励 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8) 1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准 (投资主管部门(市) 1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 年本)的通知 (国发 2016 72 号 )全部条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全部条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2、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 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 2017 17号)全部条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 2017 41 号 )全部条款。 2 行政许可数量 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对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不构成危害; 2.符合有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 技术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 (原件 1 份) ; 2、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 1 份) ;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原件 1 份) ;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原件 1 份) ;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 (原件 1 份) 。 5 办理行政许可 流程 1、 通过窗口提交 申请 2、受理 3、 受理后即时 审核 4、许可决定 及送达 6 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2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 围的核准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按

4、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云南省 招标投标条例( 2012 年 3 月 31 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

5、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2 行政许可数量及 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3 行政许可条件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 4 申请材料 1.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1 份) ; 2.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原件 2 份) 。 5 办理行政许可流 程 1、通过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 3、受理后即时审核

6、4、许可决定及送达 6 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 规范行政许可裁 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 28 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 固定资

7、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 2017 299 号)第一条:固定资产投

8、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 得投入生产、使用。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 条件 1.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000 至 5000 吨标准煤(含

9、 2000吨),或电力消费量 1000 万至 2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2.符合经济安全、社会安定、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规定; 3.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4.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5.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6.不会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4 申请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申请文件(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 原件 2份 ) 。 2.项目节能报告( 原件 2 份 )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 原件 1 份 ) 。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通过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 3、

10、受理后即时审核 4、许可决定及送达 6 行政许可 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机构审查及节能报告修改完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市) 1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 年本)的通知 (国发 2016 72 号 )全部条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全部条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 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 2017 17 号)全部条款、云南

1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 2017 41 号 )全部条款。 2 行政许可数 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 件 1.对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 等国家安全不构成危害; 2.符合有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 (原件 1 份) ; 2、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 1 份) ;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原件 1 份) ;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2、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原件 1 份) ;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 (原件 1 份) 。 5 办理行政许 可流程 1、 通过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 3、受理后即时审核 4、许可决定及送达 6 行政许可时 限 承诺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5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1 法律依据 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 年 3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77 号, 2011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

13、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2 行政许可数 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 件 1.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已分别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进行,并有同意通过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2.遗留的未能

14、同 步验收的特殊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特殊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3.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4 申请材料 1. 关于 *水电站竣工验收的请示 :应包括所在县(市)区意见和项目业主的申报材料 (原件 2 份) 。 2. 验收申请报告 :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专项验收计划及竣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原件 2 份) 。 3.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以及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遗留单项工程的竣工验 收计划安排等 (原件 2 份) 。 4. 验收

15、委员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出具的验收鉴定书 (原件 2 份) 。 5 办理行政许 可流程 1、通过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 3、受理后即时审核 4、许可决定及送达 6 行政许可时 限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咨询、委托咨询、按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公示时间) 。 6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

16、制度等干预措施。 2.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人民政府在对部门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200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 号)第二条:在突发公共事件、 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4.云南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

17、办法第六条规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商品范围及当地市场情况确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列出调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及企业名单。”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 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在特 殊时期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批发、零售企业办理调价备案手续条件: 1、一次调价幅度达到 4%及以上; 2、十日内连续调价幅度累计达到 6%及以上; 3、三十日内连续调价幅度累计达到 10%及以上。 其余时期,企业涨价行为由企业自主决定。 4 申请材料 书面提价申请报告 (原件 2 份) :批发、零售企业办理调价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18、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点、规模、产权隶属关系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 2、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等; 3、价格情况:包括现行价格及在同行 业中的水平、拟调价格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提价幅度及总额、提价后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分析等; 4、提价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对比分析及企业认为应当提价的其它理由和依据。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企业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 2、市发改委受理申请; 3、市发改委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反馈企业。 6 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7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19、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价格 认定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 808 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改厅 2008 1392 号),云南省物价局(云价调控 2015 115 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 2015 2251 号),云南省物价局(云价调控 201652 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 2016 26

20、7 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 2016 85 号)等相关规定、规则。 2 行政确认条件 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属县(市)区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认定或复核的案件。 3 申请材料 价格认定协助书或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标的物照片或查获现场勘验报告、受害人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复印件、嫌疑人询问笔录复 印件、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复印件、案情说明、其他能够准确反映标的物状况或案件性质的材料(特殊案件

21、,还要提供权威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4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1、提出方提出协助申请; 2、认定机构审核提出方提供材料,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3、指派 2 名或 2 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 4、价格认定人员对标的物进行实物勘验或者查验; 5、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6、进行市场调查; 7、进行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 8、进行内部审核及集体审 议; 9、签发文件、出据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行政确认时限 7 个工作日或按约定时限办结。 8 规范行政 奖励 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奖励 事项 法律依据 奖励对象 奖励 流程 裁量

22、 情形 1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6号)第十六 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发改价监 2014165号)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 受理 审查 决定 告知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 2001元至 5000元物质奖励 。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 100 元至 2000 元物质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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