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进一步完善调整畜禽禁养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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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安县进一步完善调整畜禽禁养区 划定方案(送审稿) 二一八 年 八 月 目 录 2 1 总论 . 3 1.1 划定背景 . 5 1.2 指导思想 . 5 1.3 划 分 依据 . 5 1.4 划 分原则 . 7 15 划分类型 . 7 1.6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 7 2 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 . 8 2.1 禁养区 . 8 2.2 限养区 . 10 2.3 适养区 . 11 3 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 11 3.1 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 11 3.2 限养区内相关要求 . 12 3.3 适养区内相关要求 . 12 3.4 其他要求 . 13 4 工作职责 . 14

2、 5 保障措施 . 16 6 附件 . 18 3 1 总论 1.1 划定背景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川农业函 2018 118 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川农业 2018 13号)文件的要求,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重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

3、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1.3 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517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 201699 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81-2001) 畜禽

4、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44 号) 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 201214 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 2017113 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5、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 2017647 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 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 2018 118 号) 1.4 划分原则 5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1.5 划分类型 1.5.1 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或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5.2 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

6、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 根据一定区域内环境容量,控制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限定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 1.5.3 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1.6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 (川农业 2017 113 号 )文件执行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 500 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 100 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 100 头及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 300 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 :常年存栏量为 2.5

7、万羽及以上;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 3.5 万羽及以上; 6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 3 万羽及以上;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 1 万羽及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 400 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2 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 2.1 禁养区 2.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名录 及禁养区范围见附件2)。 2.1.2 重要河流岸线。 我县境内重要河流包括长江和长宁

8、河。禁养区范围为:长江10 年洪水水位 岸线 200米范围内;长宁河 10 年洪水水位 岸线 100米范围内。 2.1.3 自然保护区 我县境内的蜀南竹海自然保护区范围。 2.1.4 风景名胜区 我县辖区内的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含夕佳山景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如图 1 所示。 7 图一: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图 2.1.5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我县境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夕佳山民居和油榨坪祠堂,其禁 养区范围如表 1-1 所示。 表 1-1 江安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保护 级别 禁养区范围

9、1 夕佳山民居 国家级 夕佳山民居核心区围墙以外 500 米,大致范围北至坝上村,西北以规划中迎古路为界,西南至坡上村 横石村,东至江红公路以东 400 米,南至夕佳山场镇。包括坝上村和铜盆村全部。 2 油榨坪祠堂 省级 建筑主体大院围墙外沿 200 米。 2.2.6 城镇居民区 根据江安县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畜禽养殖禁养区为中心城区和乡镇集镇的建成区 500 米以内。随着城镇 8 发展,当建 成区范围扩展后,禁养区应依实际情况动态变化。 2.1.7 工业园区 包括阳春工业园区和康家坝工业园区建成区范围内。 2.1.8 其他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2

10、 限养区 2.2.1 重要河流岸线 我县境内重要河流包括长江和长宁河。限养区范围为:长江10 年洪水水位 岸线 200米至 500米范围内;长宁河 10 年洪水水位岸线 100 米至 300 米范围内。 2.2.2 工业园区 阳春工业园区和康家坝工业园区建成区至规划区范围内。 2.2.3 城镇居民区 根据我县城镇发展规划,城镇居民区的限养区范围为: 现有城镇 建成区 500-1000米的区域。具体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如表 1-2所示。 表 1-2 江安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一览表 行政区划 禁养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 中心城区 (包括 1 个镇) 江安镇 城镇建成区500 以内 城镇建成区5

11、00-1000 米范围内 建制镇 ( 14 个) 桐梓镇、阳春镇、水清镇、铁清镇、四面山镇、迎安镇、怡乐镇、夕佳山镇、留耕镇、底蓬镇、大井镇、红桥镇、五矿镇、井口镇 城镇建成区500-800 米范围内 建制乡( 3 个) 大妙乡、仁和乡、蟠龙乡 9 2.3 适养区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 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 符合江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 3 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3.1 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3.1.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3.1.2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完

12、成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 3.1.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和整治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1.4 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 出栏量 50 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废水用于农灌或林灌,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 3.2 限养区内相关要求 3.2.1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扩)建大型养殖场和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必 10 须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3.

13、2.2 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 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3.2.3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3.3 适养区内相关要求 3.3.1 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3.3.2新建、改 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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