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细则 一、基本信息 1、 事项类别 及名称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含 2个子项:设计卫生审查、竣工卫生验收) 2、 审批编号 05-004173443-S-05-00-00 3、 实施机构 厦门市 同安区 卫 生和 计 划生育 局 (简称“区 卫计局 ”) 。 4、 联办机构 无 5、 服务 对象 法人 或自然人 6、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7、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 压缩至 35%法定时限内, 受理申请至做出审批决定 (含制证) 7个工作日 】 8、 咨询电话 区 卫计局 窗口电话 : 0592 75585
2、60 ; 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台电话: 0592 7558557。 9、 监督电话 区 卫计局 投诉电话: 0592-7036872 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台电话: 0592 7558168。 10、办理形式 窗口申请或网上申请 二、政务服务人员 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员 (卫生监督员应参加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厦门市法制局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取得由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发的卫生监督执法证 ; 通过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 的 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并取得福建省 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卫生监督执法证。助理监督员应参加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
3、识培训,通过厦门市同安区卫计局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并取得卫生监督协管员证) 收件人: 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人员( 卫生监督员或卫生监督协管员 ) 受理人: 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人员( 卫生监督员或卫生监督协管员 ) 审查人: 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助理监督员( 材料审查由 卫生 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现场审查应包含2名以上 卫生 监督员 ) 决定人: 首席代表 制证人: 卫生监督员或卫生监督协管员 送件人: 卫生监督员或卫生监督协管员 、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员 三、业 务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查 制证 1、申请 1) 办理条件 : 凡注册资金在 600 万元(含)以下的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
4、建设项目设计卫2 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按本指南进行办理,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 办理方式 : 将纸质材料直接带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申报 ; 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 3)申请材料 (一)设计卫生审查 1、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登记表;( 1份) 2、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标明方位、风向、周围环境);( 1份) 3、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1份)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排气系统布局图;( 1份) 5、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1份) 6、卫生学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设施、措施及预期效
5、果)。( 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 (负责人 )签章。 (二)竣工卫生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书( 1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2、 受理 窗口 或网上审查人员 依据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材凭证, 当场 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及送达回证 ;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场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及送达回证 ; 申请人在网
6、上申请的,审查人应在申请人申请后 2个工作日完成预审,预审通过后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反馈给申请人。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 3、审查 1) 审查内容 : a)对申请材料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 ; b)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c) 依法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对现场进行实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2)审查依据 a) 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 ; b)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审查方式 根据 法律条款 的规定, 设计卫生审查项目由 审 查 人 员对 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7、符合要求的, 作出 同意该 申请 事项 的决 定 ; 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 作出 不同意该 申请事项的 决定 。 竣工卫生验收由审查人员 现场勘查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同申报材料相符,是否按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要求 进行施工建设 , 给出 “ 批准 ” 、 “ 整改 ” 或 “ 不批准 ” 的结论,并说明理由 。 4)审查要点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许可: 1、 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材料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予 认可 ; 2、 竣工验收申请未按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的。 4、决定 3 决定书的形式为: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 不予
8、批准决定书 。 5、证件制 作与送达 制证人员根据 审查 人员的决定制作证件,证件名称为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证件由卫计窗口即时送至综合窗口,并由综合窗口统一信息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及时取件, 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 以上各种文书及证件 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6、 决定公开 证件制作人员 根据审查人员决定 制作证件后,即时进行数据录入系统并通知 监督 科室,并根据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7、 收费条款 本事项不收费 。 8、咨询 区 卫计局 窗口电话 : 0592 7558560(冬季咨询时间:上午 8: 30-12: 00,下午 14: 30-17: 00;夏季咨询时间:上午 8: 30-12: 00,下午 15: 00-17: 30) 即时回复 区卫计局咨询电话: 0592-7036872( 24小时) 即时回复 信函咨询: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凤山路凤山二里 79号( 卫计监督所)办公室( 7个工作日内回复) 申 请 收 件 审 查 办 结 告知当事人 告知补正 资料不全或 有错 退 回 不符合申请 条件 承办卫生监督员 即时办结 ( 承诺期限)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