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教人員 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 請 領 書 ( 填表前請詳閱背面說明)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06.4 起適用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保險事故 子 女姓名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檢附證件 1.被保險人及子女之 現戶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 影印本 2.其他 (被保險人及子女均為本國人者免附 上列資料 ) 平 均 保 俸 額 每 月 津 貼 金 額 (金額如 無法核算,以貴部核定金額為準 ) 新臺 幣萬仟佰拾 元 整 入 戶 者 請 將 被 保 險 人 之 存 摺 封 面 影 印 本 浮
2、貼 於 此 處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 限匯入被保險人本人於國內金融機構之帳戶,並請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 1.存入金融機構帳戶 銀行 分行 (帳號請靠左填寫,位數不足,不需補零 ) 2.存入郵局存簿儲金帳戶 郵局代號: 700 局號: 帳號: (靠右填寫,局號及帳號不足 7 位者, 請在左邊補零 ) 被保險人簽名或蓋章: 本請領書收件日期為 年 月 日,請領書所填各項資料及 檢 附證件,經查屬實且符合規定。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要保 機關 代 號 名稱 經辦人 人事 主管 主管 聯 絡電話 ( ) 以下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填寫 經辦: 核定: 機關 (學校 )
3、 印信或公保專用章 金 融 機構 存款 帳號 ( 分 行別 、科 目、 編號 、檢 查號 碼 ) 總 行 代號 帳 號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說 明 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填送本請領書、存摺封面影 印 本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憑辦 。 二、須 檢 附之證件,請勾選正面檢附證件欄。如係影 印 本者,須字跡清晰 且 各頁齊全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印本 須 加蓋 人事人員職名章或被保險人簽章 ,其他證件 之 影印本 須 加蓋要保機關 (構 )學校 印信、公保專用章或人事主管職名章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 限採入戶方式辦理 ,應檢附存摺封面影 印 本
4、,並注意存摺之戶名必須為被保險人本人, 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戶名及帳號 應清晰、完整,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靜止戶、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以免無法辦理入戶 事宜 。 四、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 1 年以上。 (二 )子女滿 3 足歲以前。 (三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之 平均保俸額 : 按 被保險人 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 平均保 險俸 (薪 )額 計算 。 六、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按月發給之金額: 平均保俸額 60 七、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之給付月數: 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日起,
5、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 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八、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發放注意事項: (一)對於被保險人申請之案件,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以下簡稱公保部 )收件審定後 , 辦理 被保險人 育嬰留職停薪 日起 至 公保 部核付當月 底之 津貼入戶作業; 嗣後之發放由公保部 統一於各月底前辦理入戶作業。 ( 二)被保險人因追溯 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公保部將於按月核發之津貼給付完畢後, 定期 核撥。 (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 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得逕自核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扣抵情形將於給付 核定 書說明。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 者 ,同一時間以請領一人為限。 (二 )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三 )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十 、 請領 公保 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十一 、 本說明如有未盡事宜 ,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