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布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SZN-013503 2016 1 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代码: 013503 二、受理范围 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实施机关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
2、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伤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
3、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的除外 ; (三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
4、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 1 号 地址: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 00 11: 30, 14: 30 17: 30。 七、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
5、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 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4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
6、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3 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清算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1份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如清税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注销公 告 原件
7、复印件 1份 刊登在对外发行的报刊上的注销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该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对外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或作废公告,并提交报样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 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法定时限: 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 九、
8、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 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科、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2.电话咨询。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科,联系电话: 0883-2154091 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联系电话: 0883-2122273 (二) 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地址: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二) 受理 1.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完整材料; 4 2.工
9、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注销。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 0883-2122273 (四)获取办理结果 临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批准决定,并制定相应证书(注销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获取办理结果也可以直接到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
10、局窗口获取办理结果。 十二、 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 0883-2154094 网络投诉: (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临沧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三、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 准确。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 http:/)。 5 附件 1 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许可办事流程图 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审查结果 材料需 要补正 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符 合 不 予受理情形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决定 补正后材料符合要求 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提出注销(申请) 涉及相应后置审批 事 项 材料核实 准予注销 驳回登记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不予受理 告知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发放登记驳回通知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