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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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办法 ( 征求意见修订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 我省 传统建筑 工匠 的责任感与荣誉感,保护传统建筑, 传承 传统建造技艺,弘扬工匠精神, 增强文化自信, 推动我省传统建造技艺创新发展,结合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 和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以下简称“ 省 传统建筑名匠”)是 指 在古建筑修缮保护领域 、 新建传统建筑施工领域具有精湛技艺的杰出工匠。 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进行, 评选全过程受省纪委驻 省住房 城乡 厅纪检组和社会监督 。 第三条 省传统建

2、筑名匠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 名匠 不超过 10 名。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传统建筑名匠的 人员 , 不再 参加 省传统建筑名匠 的 认定 。 第四条 每届 省 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由 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 广东 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 工作 委员会(以下简称“ 认定工作 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认定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设在 广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 负责认定工作的 组织 、 联络、协调 等 日常工作 。 广东 省建筑业协会承办省传统建筑名匠 认定的 具体 工作 , 包括 申报材料 的 受理 和审核、会议安 排、 建立广东省传统建筑专家库 等

3、事项 。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省 传统建筑名匠应掌握传统建筑 五大 技艺 类别中的 一 个或多个工种技艺 : (一) 修建类:各类传统建筑营造和修缮,包括大木作、小木作、砖瓦作、石作、土作、搭材作等工种; (二) 装饰类:包括石雕、木雕、砖雕、灰塑、泥塑、陶塑、嵌瓷、砖瓦饰、彩画、油漆、铁艺等工种; (三) 造园类:包括叠石、水景、绿植、园艺、盆栽等工种; (四) 烧造类:包括烧砖、烧瓦、造窑等工种; (五) 其他类:包括 但不限于 传统建筑构件铸造和制作、地域性独门绝技、特殊工艺、特殊工具制作、选址 等工种。 第六条 省 传统建筑名匠申报 人 应同时具备 以下 条件: (一) 具有 良好

4、的职业道德和 高度的 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 无不良行为记录 ; 3 (二) 热爱传统建筑 建 造工作 ,熟练 掌握 所申报的 建造 技艺 ,实践经验丰富; (三) 作为所申报的 建造 技艺工匠, 所完成项目 的 工程质量合格 , 在行业享有盛誉 ; (四) 积极培养 传承人或学徒 ,为建造 技艺的传承 做出贡献; (五) 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 20 年以上,其中在广东从事传统建筑 相关 工作累计 10 年以上 ; (六) 在 广东完成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 10 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报和参加 省 传统建筑名匠 认定 : (一) 曾因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5、 近 5 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 (三) 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在解决传统建筑建造技术难题方面有重要突破或成果 ,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证明材料的申报 者,在认定中给予 优先考虑 。 第九条 申报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以下步骤申报: (一) 本人提出申请 , 填写申报表(附 件 1) ; (二) 申报人可以选择 2 种方式之一,提交推荐意见; 4 方式一: 申报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盖章出 具推荐意见;申报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 居(村)委会盖章出具推荐 意见; 方式二:由 2位

6、 已认定为传统建筑 名匠 的推荐人为申报人 出具 推荐意见(附件 2) ; (三) 申报材料包括:已获荣誉证明的 复印件 、 第六条第(六)点的证明材料 ( 可以是 图片 或 视频) 、 事迹材料( 3000字以内) 和 其他辅助申报材料等,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以下称为申报材料), 报送至 申报人 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四)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报材料 核实 盖章后,报 送 广东省 建筑业 协会。 第十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人两届申报资格 ,并作为不良行为录 入广东省建筑市场

7、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情节恶劣的终身不 予受理 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广东省传统建筑专家库由古建筑修缮保护领域 专家、 传统建筑设计施工专家 、 建筑 类 文物专家 、 历届 省级以上(含省级)传统建筑 名匠组成。 认定工作 委员会 办公室从 传统建筑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5 专家 , 组成 传统建筑 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 11 人的奇数,其中已认定的历届传统建筑 名匠 合计 不超过 3 人。 第十二条 认定 工作 分为 初审 和综合认定两个阶段。 初审包括:专家委员会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 人 进行 评分;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选出前 50%的申

8、报者作为入围人选;入围人选名单和业绩信息在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 公示 15 个工作日 。 综合认定 : 对 经公示无异议的 入围人选,由 专家委员会对 申报材料进行 综合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对入围人选进行投票; 按照得票数达到出席 的专家委员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 且按票数从高到低 排列,得出不多于 10 人的 省传统建筑名匠 推荐名单,提交至 认定 工作 委员会。 第十三条 认定 工作 委员 会将 名匠 推荐名单提交 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审定的 省传统建筑名匠 ,由 广东省住房

9、和城乡建设 厅发文 正式认定,并 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 成员 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综合认定工作。对违反认6 定纪律者,认定工作委员会将取消其专家委员会 成员 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认定 为“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 ” 的 工匠 , 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传统建筑名匠” 认定 。 第十七条 未 满 80 周岁的历届传统建筑名匠 可以作为推荐人,在每届认定中最多可 推荐 3 名申报人 ,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 第十八条 80 周岁 及以上 的传统建筑名匠不再参加 专家委员会认定

10、工作 。 第十九条 省传统建筑名匠 应积极参与省市和行业组织的传统建筑修缮维护及其技术交流、考察观摩、古建筑部品构件 修复制作 等工作, 大力 培养传统建筑从业人才,传承工匠精神,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振兴发展。 第二十条 省传统建筑名匠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认定工作委员会投票表决, 并当 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 时,可做出撤销其省传统建筑名匠的决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告。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严重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被认定 应负 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 7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严重 不良社会影响,

11、有 不少于 3 位省传统建筑名匠 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 名匠 称号 。 第二十一条 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经费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不向申报 人、申报人 所在单位、推荐 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 布 之日起 施行 。 1 附件 1: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申报表 申 报 人 姓 名 : 技 艺 类 别 : 工 种 技 艺 :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 2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应 填写 第 1 5 页,以及第 6 页第一栏 。 2.第 1 页“技艺类别”指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办法第五

12、条的五大技艺类别,“工种技艺”指五大技艺类别中的具体技艺; 3.第 5 页“ 参与的传统建筑工程及本人作品 ”须填写 10 项代表性工程信息,如有相关工程图片,可附图片 作为辅助申报材料,并在 “其他辅助申报材料 ”栏注明。 2.“申报人作品描述 ”应客观真实地填写申报人的 作品 中传统技术、技艺的运用和传承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社 会、经济效益。 3.“获奖情况 ”填写申报 人个人获得的各 种 社会荣誉, 所填写荣誉须附复印件 作为 证明 ,并在 “其他辅助申报材料 ”栏注明。 4.第 6 页 “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意见 ”按以下方式填写:申报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写推荐意见并

13、盖章;申报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报人居住地居委会 ( 村委会 ) 填写并盖章 ;如申报人获 2 位名匠推荐并填写附件 2,本栏不需填写 。 5 上述内容填写完成后, 以 A4 纸 打印 一式四份 , 与辅助材料装订成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报送至 申报人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 申 报 人 声 明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郑重 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在申报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 ”时, 无犯罪记录或刑事处罚记录 ; 2.本人在申报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 ”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3.本人在“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个人申报表填写的信息连同提交的辅助申报材料,全部为真实内容,无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 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申报人签 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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