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5 32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和省属驻穗、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 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和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
2、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 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2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
3、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请拨;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和财务预决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 元 ” 为金额单位,元以 下记至角分。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广东省集中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由省统一建设,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和应用系统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化项目。 第
4、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需求,统一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 3 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 1)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标注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尚未换发的则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其 他说明单位类型、编制情况和财政经费来源的资料; (六)省级社保经
5、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经费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 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
6、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 4 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为参 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 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
7、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三)如有按月领取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需提交变更退休人员管理单位的情况说明;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新设立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其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 因工作调动、辞职、死
8、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减少人员时,应于起薪或停薪之月 5 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填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 (附件 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或 社会保障卡; (二)增加人员的, 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工作人员编制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或批准的正式招工、录用、聘用、调动、安置手续、任职文件等材料 ); (三)减少人员的,需提交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解除、终止 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如辞职、开除、调出、参军、终止或解除合同等 );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
9、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六)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和缴费 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对保密或不宜公开的文档资料,经 6 定密部门
10、确认,可不提交。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 参保单位应当在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 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或 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或护照,且能够证明变动事项。若上述证件无法证明变动事项,需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出具相应证明。 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权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
11、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 15 日内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申报核定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统计当年 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情况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 5)。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7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 15 日内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
12、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 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核定;超过 300%的,按 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核定并生成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
13、保经办机构及时在省集中式信息系统启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在 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十五条 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劳动)仲裁、社保稽核、人社工资等相关文书、意见或政策规定,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 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 (附件 6)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8 (一)变更缴费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意见或文件依据;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
14、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 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 30 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退)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附件 6)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 30 日 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
15、印退费凭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基金征缴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补缴(含利息和滞纳金)等零星征缴业务,可按需实时发 9 起征缴计划。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因不 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
16、费,期限不超过 1 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欠缴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其他基金征缴规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 2 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决定实施之月开始
17、,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保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 10 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并由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 员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 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或 社会保障卡; (二)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
18、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时段,不记入其个 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