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光明新区 鸿鹄人才及团队 奖励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光明新区人才政策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充分激发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活力,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向往之地,根据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所指“鸿鹄人才” , 包括 新区 杰出人才、精英人才、成长型人才 等 人才 个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 “鸿鹄 团队 ” , 包括 杰出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 , 通过初审、函审 、现场评审但最终未成功入选广东 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
2、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预备团队, 以及 其他具有 行业 领先水平且符合新区 发展 需要 的 人才团队 。 团队 原则上要求至少 3 人,且领衔人员 为 精英人才 C类及以上 层次 。 第 四 条 新区教育、卫生系统 人才 支持 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第 五 条 申报主体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新区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 ,以及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2 研发机构。 奖励支持资金的申请 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人才引进后,服务不少于 5 年,且每年度在新区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 第 二 章 人才奖励 与 支持 第 五 条 人才奖励金。 对 在新区创新创业的 “鸿鹄
3、人才”给予 最高 600万元 奖励 , 自评定之日起 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 具体 标准如下: (一) 杰出人才 给予 600 万元 奖励 ; (二) 精英人才 分别给予 A 类人才 300 万元 、 B 类人才200 万元 、 C 类人才 120 万元 、 D 类人才 80 万元 奖励 ; (三) 成长型人才 给予 60 万元 奖励 。 第 六 条 人才 创业 补贴 。 “鸿鹄人才”在新区创业,根据实际需要,给予 2000 平方米以内,不超过 3 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 50%的场租补贴,最高补贴 300 万元。 具体补贴金额参考实际租用面积及新区生产研发场所的 平均指导价申请 。各类人才补
4、贴 标准如下: (一) 杰出人才 最高补贴 300 万元 ; (二) 精英人才 A 类最高补贴 200 万元, B 类最高补贴160 万元, C 类最高补贴 120万元, D类 最高补贴 100 万元; (三) 成长型人才最高 补贴 80 万 元 。 第 三 章 团队 支持 第 七 条 团队项目资助。 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 向 、 具有良 好发展前景 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入选 “鸿鹄团队”的 , 可申请最高 1000 万元的 配套 资助 。 资金 按工作需要和3 进度,分期 拨付至用 人单位,由 单位统筹用于团队的工作开支,包括项目科研经费、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事务费 等。 资助 标 准如下
5、: ( 一 ) 国家“千人计划” 顶尖人才领衔 的 团队 , 在新区创新创业 ,给予 实际投入的 50%、 最高 1000 万元 资助 ; ( 二 )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 , 在新区创新创业 ,给予 实际投入的 50%、 最高 800 万元 资助 ; ( 三 ) 深圳市“孔雀计划” 团队 , 在 新区创新创业 ,给予 实际投入的 50%、 最高 600 万元 资助 ; (四) 入选省 、 市重大人才计划的 预备 项目 团队 , 在新区创新创业 ,给予 实际投入的 50%、 最高 500 万元 资助 。 (五) 其他具有 行业 领先水平且符合新区发展需要 的团队 , 在新区创新创业 , 给予 实
6、际投入的 50%、 最高 100 万元资助 。 (六 ) 特别优秀的 团队 项目 , 实行“一事一议” ,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 第 八 条 团队创业 补贴 。 团队在新区创业 , 根据实际需要, 给予 3000 平方米以内,不超过 3 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 50%的场租补贴,最高 补贴 600 万元。 具体补贴 标准 参考实际租用面积及新区生产研发场所的平均指导价。 第 九 条 团队创业补贴与人才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鸿鹄团队” 成员 符合 光明新区“鸿鹄人才”认定标准 的 ,可申请认定为 相应层次的 “鸿鹄人才”, 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有关人才待遇。 4 第 四 章 引 才奖励 第
7、十 条 引才 “ 伯乐奖 ” 。 对引进 “鸿鹄人才” 、 “鸿鹄团队” 的新区企业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 每引进 1 名杰出人才,并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 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 人才实际在岗工作满 1年后,奖励 引进单位 30 万元; (二) 每引进 1 名精英人才 ,根据 A、 B、 C类 不同人才层级 ,并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 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人才实际在岗工作满 1 年后,分 别 奖励 引进 单位 20 万元、10 万元 、 3 万元; (三) 引进“鸿鹄团队”的新区企业, 可参照本条前述两款,根据团队“鸿鹄人才”数量和 人才 类别累加
8、申请 奖励,最高 50 万元 。 (四)对 支持本单位人员申报 相当于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以上、 海外高层次 B 级以上类别人才 的单位 , 成功获批的, 按 照引进 相应类别人才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 一 条 对引进前述 人才 或团队 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上述标准 10%的奖励。 第十 二 条 引才奖励在新区范围内, 针对 同一人才或团队只能申报一次,不可因其变换单位,而 重复 申报。 第 五 章 申报与管理 第 十 三 条 新区人才办 每年 统一发布申报公告, 并 组织5 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 7 天后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 四 条 入选 “
9、鸿鹄人才” 、 “鸿鹄团队” 者,由新区人才办发给证书 , 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待遇 ,有效期一般为5 年 。 原新区认定的人才 , 尚 在 有效期内 的 , 经 中期 评估合格 ,可 继续享受原有待遇。也可 申请按本办法,纳入杰出人才、精英人才、成长型人才目录,并按 新 标准享受 相关待遇, 原人才有效期不重新起算, 既往已享受 的 待遇 , 不进行补差。 第 十 五 条 享受人才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按有关规定终止其所享受的各项人才相关待遇: (一)离开新区有关工作单位,且 1年内未被新区单位录用的; (二) 不接受新区评估考核的,评 估结果不合格或连续2 年基本 合格的
10、;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五)学术、业绩或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 条 用人单位或者 人才 弄虚作假,骗取新区人才政策优惠待遇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新区 政策审批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取消 其所 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 五6 年内不得参加新区人才评定或者享受新区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 条 因违法、违 规、违纪等被调查的,暂停发放相应物质待遇, 确定 处理结果后按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 八 条 本办法由 光明 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 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 5年。原 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奖励办法(试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