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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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东省 VOCs重点监管企业 综合整治 实施情况 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 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 院 2017 年 3月 2 目 录 1前言 . 3 2主要引用文件 . 3 3适用范围 . 4 4评审流程 . 4 4.1“一企一方案 ”方案 评审 . 5 4.1.1 评审准备 . 5 4.1.2 评审组织 . 6 4.1.2.1 评审小组的组成 . 6 4.1.2.2 评审会议流程 . 6 4.1.2.3 评审意见 . 7 4.1.3 复核 . 7 4.1.4 材料提交 . 7 4.2综合整治效果核实 评审 . 7 4.2.1 评审准备 . 8 4.2.2 核实 评审 . 9 4.2.2.1 核

2、实 小组的组成 . 9 4.2.2.2 核 实 评审要点 . 9 4.2.2.3 核 实 评审结论 . 12 4.2.3 材料存档 . 13 4.3 抽查 . 13 附件 1: 方案 评审会议程序 . 14 附件 2:评审意见表 . 15 附件 3: 情况自查 表 . 17 附件 4:现场核查评分表 . 18 3 1前言 为 指导开展 固定 污染 源 VOCs综合整治 “一企一方案 ”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 ,规范 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 实施 综合整治工作, 增强工作的 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 ,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

3、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015 年)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3 37 号 ) “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国发 2016 74号)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14-2017 年 )(粤府 2014 6号)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粤环 2014 130 号)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2016 年版)(粤环函 2016 525 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 2016 1054号)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

4、理技术指南( 粤环 2013 79号 )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 术指南(粤环 2014 116 号) 4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粤环 2015 4 号 )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 2015 4号)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 2017年度实施方案 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 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2016 年版)的通知(粤环函 2016 525 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 ,以及各地市 市级重点监管企业 的 “一企一方案 ”评审 和综合整治 实施效果核实 。 企业自行组织 VOCs“一企一方案 ”评审,

5、市环保部门负责省级重点监 管企业 综合整治 效果的核实评审。省(市)环保部门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省(市)级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 4评审流程 评审工作包括 “一企一方案 ”评审、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评审和抽查 ,具体工作流程如图 1所示 。 5 图 1 评审工作流程图 4.1“一企一方案 ”评审 省级或市级 VOCs重点监管 企业 “一企一方案 ”评审由企业按以下流程 自行组织 。 4.1.1 评审准备 企业 可 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 根据 本企业生产现状、 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 参照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 ( 粤环函 2016

6、 1054号 )(下简称 “编写大纲 ”), 制定 “一企一方案 ”。 企业完成以下评审 相关 材料,按照 “编写大纲 ”的要求,对 “一企一方案 ”相关材料自查 后, 组织召开 专家 评审 会 : ( 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 VOCs 排放情况调查表 (粤环办函 6 2015 169号); ( 2) “一企一方案 ”; ( 3) “一企一方案 ”的实施计划 。 4.1.2 评审组织 4.1.2.1 评审小组的组成 评审小组 成员由企业组织邀请, 应当包括: ( 1) 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熟悉 企业 生产工艺流程、 VOCs污染治理 工作 和 排放量计算 , 熟悉相 关 法律 法规、 政策文 件

7、、技术规范和 标准 体系, 具有相关行业或专业技术经验。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 3名或以上, 建议 从广东省 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 中抽取。 ( 2)辖区内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 选取评审小组成员时,应注意回避与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 企业 与 方案编制单位 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4.1.2.2 评审会议流程 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的纸质或电子文档送至评审小组成员。会议议程应包含 “一企一方案 ”介绍、现场踏勘、专家质询 与讨论 、形成评审意见等环节 , 会议议程可参照附件 1。 专家评审 要点: ( 1) “一企一方案 ”基本要 素是否齐全,整体 结构 是否规范

8、,内容形式是否满足编写大纲要求,整治思路是否科学,整治措施是否可行, 整治目标 是否可达 。 ( 2) “一企一方案 ”的实施计划是否满足环境监督管理进度 7 要求,是否符合企业 VOCs综合整治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4.1.2.3 评审意见 评审 意见表 (见附件 2) 由 专家组共同 讨论 填写 , 并 签名确认 。 企业的方案及 实施计划 符合 专家评审要点 ,可得出评审 “通过 ”结论;企业 方案 及 实施计划不符合专家评审要点,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得出评审 “不通过 ”结论 。 专家评审意见应 对 方案、实施计划 、现场 生产条件和 VOCs治理设施 等 提出 评价与建议

9、。 4.1.3 复核 评审 “不通过 ”的企业应 根据 专家 评审意见 修改完善方案及实施计划 ,列明修改清单,交由 评审专家 书面 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 现场复核。 评审 专家认为修改后的 方案及实施计划 满足 VOCs综合整治要求 的 ,应 出具复核后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2)并 签名确认。 4.1.4 材料提交 专家 评 审 后的 “一企一方案 ”、 方案实施计划 和评审意见表(附件 2) 抄送辖区内环保 部门 。市级监管企业评审材料由辖区内环保部门提交至市环保部门,省级监管企业评审材料由辖区内环保部门逐级提交至省环保部门。 4.2 综合整治效果核实 评审 市级 环保部门按以下流程对辖区内

10、所有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组织核实评审。炼油及石化行业的核查参照石化 8 行业 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 2015 104 号)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 2015 104 号)执行。 4.2.1 评审准备 企业按照 “一企一方案 ”完成 VOCs综合整治后,对综合整治实施效果进行自查,向辖区内环保部门提交企业 VOCs综合整治实施情况 自查 表 (见附件 3),并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 1) “一企一方案 ”; ( 2) “一企一方案 ”的实施计划 ( 3) 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近 半年内 VOCs 排放情况 监测报告(应含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VOCs废气治

11、理效率 ); ( 4) 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 MSDS)等材料,协助鉴定原辅材料类型; ( 5) 含 VOCs 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用来核算其原辅材料用量和 VOCs产生量; ( 6) VOCs 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用于评价治理设施的适用性和企业落实整治措施的符合性; ( 7) VOCs 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运维记录,如各类吸附剂、吸收剂和催化剂的更换记录,热源、光源、等离子体源及其它辅助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并提供相应的采购发票、 出库入库登记等证明材料; ( 8) VOCs 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

12、4.2.2 核实 评审 4.2.2.1 核实 小组的组成 综合整治效 果核实 评审小组 由市环保部门组织, 主要核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落实情况, 成 员 应熟悉 企业 生产工艺流程、 VOCs污染治理 工作, 熟悉相 关 法律 法规、 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 标准 , 具有相关行业或专业技术经验。 成员 数量一般为3名或以上 。 4.2.2.2 核 实 评审要点 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采用现场核查评分制, 总分为 110分,其中源头控制 、生产过程管理和 末端治理 总分值 100分,在线监测附加分值 10分,评分细则见 “现场核查评分表 ”( 附件 4) 。 ( 1

13、) 源头控制 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 ( 指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工业企业。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包括皮革制造业 、 家具制造业 、 制鞋业 、 印刷业 、 汽车制造业 、自行车制造业 、 集装箱制造业、金属制品业 、 电气机械制造业 、电子元件制造业 、 汽车修理与维护 和 洗染行业 等), VOCs排放主要来自于含 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针对这类型企业的生产工况核查,首先应详细掌握其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水平,并重点从以下 几个方面开展核查: 低 VOCs原辅材料替代 , 一般情况下认为 VOCs含量小于 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 V

14、OCs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替代率以低 VOCs 原辅料占总含 VOCs 10 原辅料用量的百分比计 。 有机原辅材料储存与调配 , 核查 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仓储情况,存储罐是否密封 , 调配 是否 封闭,若敞开式调配,调配点是否有废气收集,并连接到后续的治理设施 ,以及输送是否密封等情况。 核查企业 是否可提供含 VOCs 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 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 。 对于化工产品( 指工业生产和 加工过程中,以对工业原料进行物理和化学转化为目的的工业活动,如树脂 、 涂料、胶黏剂 、化学溶剂等类似产品 生产企业 ), 主要检查含 VOCs原辅料 存储和输送 过

15、程的密封情况 ,以及企业是否可提供含 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 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 ( 2) 生产 管理过程 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 生产管理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生产工艺是否 改进 和 提升 ,如采用先进的喷涂技术、印刷覆膜技术和自动供胶技术等,溶剂产品利用率明显提高; 待用或备用的含 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密封 , 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 是否 存在有机溶剂调配,调配过程是否密闭,若敞开式调配时是否进行有机废气收集; 有机溶剂使用车间或工艺,如涂胶、喷涂、印刷、烘干 和清洗 等 关键 VOCs产生 工序 是否密闭 ; 关键 VOCs产生 工序的 废气收集效果 , 收集装置 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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