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广东 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检测 和鉴定 协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 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Test and Appraisal Association 缩写: GCQST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 广东 省内从事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检测 鉴定 的 机构 自愿组合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 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
2、守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紧紧围绕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检测 鉴定 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 设在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3 号新达城广场 20B01。秘书处 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六 条 本会主要有下列工作任务: ( 一 )宣传贯彻建设工程质量安
3、全检测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 二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三 )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 四 )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的地方规程、技术资料及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人员,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制、宣贯、培 训等工作; ( 五 )组织开展全省检测能力比对活动,对会员单位的检测鉴定结果有争议时进行仲裁; ( 六 )引导检测鉴定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检测鉴定能力和工作质量,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
4、定管理方面的评奖、评优、评先等工作; ( 七 )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 八 )协调、指导各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分会)的工作; ( 九 ) 接受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 检测、技术评估、技术鉴定等技术 咨询 服务; ( 十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3 第三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会 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 八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是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 检测 和鉴定 机构、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及有关单位等。 第 九 条 会员
5、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常务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 一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
6、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 2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 15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 10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 5000 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 2000 元。 第十 三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一 年 不 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四 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7、4 第十 五 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 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六 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 的 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七 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8、。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根据协会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9、一 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二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 通讯 等其他 形式召开。 第二十 三 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 四 、五、六、七、八 、九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 四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五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 也可采用 通讯 等其他 形式召
10、开。 5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 七 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任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八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11、 。 第 二十九 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各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三 ) 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 一 条 本会 副会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会长领导,对会 长负责; ( 二 )协调 各办事机构 开展工作; (三) 提名 理事和常务理事以及各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 二 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
12、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提名副秘书长 、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各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 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 第三十三条 本会 副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配合秘书长完成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落实以及做好 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 二 ) 提名理事、常务理事, 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三 )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 第三十 四 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理事会 选举产生,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任 1 人
13、,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6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五 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六 条 本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七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14、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 八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 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
15、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领域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在活动前报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
16、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7 第四十 四 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任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五 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六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 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并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七 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17、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动议。 第四十 八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十九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 指导 单位 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一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 指导 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 二 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3 月 1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三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本
18、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四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目 录 1.议程 . 9 2.章程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民主选举办法 . 8 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12 5.会员大会制度 .14 6.监事制度 .15 7.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16 8.信息披露制度 .17 1.议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 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 2013 年 3 月 12 日) 时间 会议内容 主持 地点 8:00-9:00 会议签到。 松园宾馆 9:00-9:05 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会议的领导。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邓浩 松园宾馆( 一号楼会议室 ) 9
19、:05-9:15 1、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导宣读同意发起成立协会的批复; 2、省住建厅人事处宣读同意筹建协会及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批复,以及同意李新建、吴松、马伟民等同志在协会任职的批复。 9:15-9:30 吴松同志作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筹备工作报告。 9:30-11:00 1、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2、 曹大燕同志宣读理事单位建议名单; 3、 审议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 测和鉴定协会章程; 4、 审议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民主选举办法; 5、审议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6、投票选举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
20、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 7、宣布 理事 选举结果。 11:00-11:45 召开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 : 1、宣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 建议名单; 2、 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名单。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马伟民 松园宾馆( 二号楼第一会议室) 11:45-12:20 1、宣布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名单。 2、当选会长讲话。 3、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讲话。 松园宾馆( 一号楼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讲话。 会议室 ) 12:20-12:30 与会领导
21、、嘉宾、代表合影留念。 12: 30 会议结束,全体与会人员聚餐。 松园宾馆 餐厅 3.民主选举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检测 和鉴定 协会民主选举办法 (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检测 和鉴定 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 理事由会员大会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产生, 应有 2/3 以上会员参加大会方可进行 选举 , 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 同意方 能当选 。 第四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 由理事会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产生,副会长、 副秘书
22、长、 常务理事、监事由理事会 采取 举手表决方式 选举产生,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当选。 第 五 条 本协会选举 时,选举人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 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候选人,由筹备发起人或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产生。有30 名以上的会员联名举荐,也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 七 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监事候选人,由筹备发起人或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产生。有 30 名以上的理事联名举荐,也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 八 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和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参加选举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
23、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 第 九 条 投票选举前,由 筹备发起人或上一届监 事 依据法规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当 会员代表 委托他人参加大会的,受托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第 十 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标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 一 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由监票人当
24、场向大会宣布选 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 二 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 三 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变更申请 且时限超过一年 的 ,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 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 经 会员大会 选举通过
25、 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 经 理事会选举 通过 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 副 秘书长 、 监事变更和增补。 (一)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副 秘书长 、 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 副 秘书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送 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且 时限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二)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 副会长
26、 、 监事 。增补 副会长 的,由 理事 单位向秘书处申请, 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 监事 的,由 会员 单位向秘书处申请, 经 理事会选举 通过 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 五 条 会长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候选人,也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会长候选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 告后,应在 30 天内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 本协会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会长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
27、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 六 条 本 协 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经 理事会表决 ,当到会理事 2/3 以上同意时方可除名。 第十 七 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 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有到会理事 2/3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