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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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东省 水利数据 资源 管理 暂行 办法 广东省 水利厅 二一 三 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2 第三章 数据生产、汇交和更新 . 3 第四章 数据保管 . 6 第五章 数据利用和共享 . 7 第六章 附则 . 8 附表 广东省水利数据资源管理责任单位 . 9 1 广东省水利数据 资源 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 全省 水利数据资源的管理, 规范 水利数据 资源 的生产、汇交、保管、利用等工作,充分 发挥数据资源 对水利业务的支撑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水利数据资源是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

2、使用的各类 非涉密 数字化 数据。 全省 水利数据资源涵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基本数据, 主要 包括:水利工程、水文、水利空间、社会经济信息、水利 政策 法规、行政管理、水资源、水质、实时水雨情、历史大洪水、实时工情、气象、灾情、热带气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利工程移民、水利规划、人才、水利科技信息、河道管理、地下水、水政监察信息等。 第三条 水利数据资源管理 采取 “ 分级 管理, 统一汇交, 共同维护,资源共享” 的 原则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水利数据的 生产、汇交、 更新、存储 、利用 等工作。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 水利厅和

3、 各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为 数据主管单位 ,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 水利数据 生产、 汇 交 、更新、 保管 、 利用 等 的 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 。 省水利厅相关 职能处室 或所属单位作为 业务 数据 主 管部门,具体负责履行对口业务数据的管理职责。 省 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负责 全 省 水利 数据 资源管理工作,承担 省水利厅 数据 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 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单位的业务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是数据生产单位, 承担数据的生 成 、 采集、 加工、汇交 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 成 、 采集 、 加工 处理 数据,形成数字化 数据 ; (二)制定数据 生 成 、

4、 采集 、 加工 、更新 等工作的 技术规程; (三)按照规定汇 交 数据, 并 负责汇 交 数据的更新工作 ; ( 四 )履行数据主管 单位 规定的与数据 生 成 、 采集 、 加工 、汇交和更新 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 七 条 各级 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机构为数据 保 管 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 单位 的委托,承担数据 存储、3 管理 等 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 水利 数据 资源汇 交 、 存储 、 管理 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 水利数据资源 汇 交 、 存储、 管理 和利用 等工作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 三 )建立和维护 水利 数据 资源 汇 交 、 存储、 管

5、理 和利用 的软硬件环境以及 数据 管理 系统; ( 四 )开展 水利 数据 汇总、综合 分析和研究,为 水利 管理 和三防 工作提供支持; ( 五 )实行 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 (六)履行数据主管 单位 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 三 章 数据生产、汇交和更新 第八条 数据主管 单位 统筹规划数据生产 , 将其纳入 水利 和三防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当中, 确保数字化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九条 数据生产单位 应按照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 进行数据生 成、 采集 、加工 , 确 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 第十条 水利数据实行统一汇交。

6、 各类 水利数据 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 据 保 管 单位汇交 ; 下一级数据 保管 单位根据上级数据主管单位的要求,向上一级数据 保管 单位汇交数据。 省水利数据中心是全省水利数据资源 汇交、存储 的管理 平台 。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和各级数据 保管 单位向省水利数据中心汇交,汇交范围和内容见 广东省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资源目录 ,并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其他各级数据主管单位 需要使用的数据,由各级数据主管 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汇交范围。 第 十 二 条 数据生产单位汇 交 的数据应 经业务数据主管部门 验收或 审 核

7、。 数据生产单位 和 保管 单位 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数据网 络 汇交。 第 十 三 条 数据生产单位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按照下列时限 要求 进行数据更新 : ( 一 ) 实时更新 : 主要包括水资源、水雨情、气象、实时工情、热带气旋、水质、地下水 等 自动 在线 监测数据 ; 办公自动化系统中 政务管理数据。 ( 二 ) 定期更新: 水利工程 、水利空间、社会经济类数5 据 , 一年更新一次 。 ( 三 )及时更新: 以下 单项工作完成或 数据发生变化后根据业务需要 进行 及时 更新 : ( 1) 水利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 2) 水利政策法规已颁布施行; ( 3) 水源地、水资源分

8、区、水功能区、 水文测 站、水土保持监测站等其他静态数据的属性发生改变; ( 4) 水文数据已完成整编; ( 5) 洪涝、 干 旱等灾情已 核实上报 ; ( 6) 水土保持项目已完成 阶段性工作(包括可研审批、初设审批、竣工验收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完成; ( 7)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过程中阶段性工作(含招投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已完成; ( 8) 河道管理信息发生变动 ; ( 9) 农田水利项目已完成; ( 10) 机电排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 11) 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 目已完成 ; ( 12)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 ( 13) 人才、水利科技等

9、信息发生变动; 6 ( 14) 政府类 资金已经 完成 下达、支付(拨付) 手续。 第 四 章 数据 保管 第十 四 条 数据 保管 单位 负责接收、 存储、 管 理 各类 水利数据 、 政务管理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 十五 条 数据 保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 接收、 存储、查询、交换 、备份 等 管理制度。 第 十六 条 数据 保管 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 应用、 备份 、 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安全。 第 十 七 条 数据 保管 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 十 八 条 数据 保管

10、 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 十九 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7 第 五 章 数据 利用 和共享 第 二十 条 各级水利 数据 主管单位 应建立 统一 的 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数据 资源目录和 利用服务。 第二十 一 条 水利 数据资源的用户 包括 政府部门 、 水利系统 单位、 企事业单位 、公众 。 第 二十 二 条 全省水利数据资源须纳入共享利用范围。 各级 水利 部门建设信息系统时应 包括数据共享建设内容, 明确 共享方式和途径 ,实现共享。 第 二十 三 条 公开的水利数据资源,由数据主管单位通过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

11、统上网发布。 第 二十 四 条 全省水利数据资源通过 省水利数据中心平台 实现 共享 利用, 方式 包括: (一) 数据查询 。 指 用户 根据权限在 省水利 数据中心 平台 查询、浏览和下载 、复制数据 。用户 使用 权限外 数据资源需 通过用户授权或办理 申请和审批手续 。 ( 二 ) 库对库共享。 指 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以数据库对数据库的方式,定时从不同数据库之间直接交换共享数据,一般适用于水利系统用户。 8 ( 三 )平台服务。指通过访问 共享 服务平台 , 以 文件方式共享和交换水利数据资源 ,一般适用于非水利系统用户 第 二十 五 条 各级 水利 部门 应共享使用水利数据资源以及数据库管理软件 、中间件、 ArcGIS 等软件服务 。 省水利厅 建设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时, 应使用 省水利数据中心能够提供 的 数据资源与软件服务 ,避免 重复建设。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二十 六 条 省 水利数据资源信息 ,其 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机构与个人不得利用共享的数据资源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 二十 七 条 用户 在各种场景 展示 从 省水利 数据中心获得的 数据资源时,应声明数据 资源的 来源。 第 二十 八 条 本办法 由 省 水利厅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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