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 XX 区) XX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 2014 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 的需要拟决定 /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 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 项目概况 (一) 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 (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征
2、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2 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 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 (住宅 )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 )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 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可多选)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 项产权调换方式 ( 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 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
3、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 、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异地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3 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 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4、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 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以 年 月 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 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 征
5、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 元 /平方米 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 ( 1) 商业用房补偿价 : 元 /平方米 ( 2) 其它非住 宅补偿价: 元 /平方米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 ( 1) 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 元 /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70%进行补偿
6、。 ( 2) 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 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 按 元 /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60%进行补偿。 ( 3) 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 按 元 /平方米补5 偿;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7、的 50%进行补偿。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 2 项第( 1)、( 2)、( 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 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 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 补偿。 ( 4) 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 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 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四)其它: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8、,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 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6 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 元 /户(或 元 /平方米,少于 2000元的按 2000 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厂房: 元
9、 /平方米 ; 3. 办公: 元 /平方米 ; 4. 商业: 元 /平方米 。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1 电话补偿费: 元 /户; 2 有线电视补偿费: 元 /户; 3 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 元 /线; 4 独立电表补偿费: 元 /表; 5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 元 /户; 6 热水器移装费: 元 /台; 7 空调移装费: 元 /台; 8 其它费用 : (三)住 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7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 承
10、租人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房屋征收部门提
11、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六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奖励费用标准 8 (一)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三)其它奖励 八、 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共 套 平方米(其中住宅 套 平方米,非住宅 套 平方米),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值 万元(其中住宅平均单价 万元 /平方米,非 住宅平均单价 万元/平方米 )。安置房源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示。 九、 其它事项 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
12、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盖章) 9 年 月 日 1 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 xx 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府征房 201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 2014 38号)的有关规定, xx 人民政府 因 的需要 决定征收 xx 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 xx 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详见附件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