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 “ 三旧 ”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 2016 96号) 、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穗府规 2017 6 号) 等政策规定要求 ,为加强 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 工作 ,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说明】 本条是关于本实施细则编制的 依据 和 目的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经 批准 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 是全市 城市更新 机构 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项
2、目 批后 实施监督管理 的 工作 依据。 【说明】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 的规定 。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 坚持 务求 实效 原则。 监管责任主体 应 密切配合, 以规范 有序推进 城市更新 改造 项目 为目标,对项目 改造实施主体 批后改造 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 , 确保 监管工作有力度有效果 。 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时,应 按照“ 政府主导、 公平公正、廉洁奉公”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2 结果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群众满意度。 坚持服务与保障相结合,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 , 把 准工作重点和节点,在服务 中监督,在监督中保障, 实现 项目推进与服务保障 同步
3、。 【说明】 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原则 的规定 。 第 四 条 市城市更新 部门 负责统筹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 的 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 实施 工作 ,并作为责任主体与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 签订监管协议。 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依职责协同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 监管责 任主体 的规定 。 第 五 条 市 城市更新部门 负责制定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制定改造 项目 监管协议 指导范本,汇总审核各区城市更新成效统计及 上报;负责对全市 城市更新 项目动态 巡查 抽查、考评, 协调 搭建 项目实
4、施的议事平台, 协助 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 【说明】 本条是 关于 市级城市更新部门 相关 职责 的规定 。 第 六 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与项目 改造实施主体 签订 监管协议 ,组织 实施项目现场 检查, 出具项目 监管意见 ,收集审核城市更新成效统计及上报,协助 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 困难 问题。 3 【说明】 本条是 关于 区级城市更新部门 作为协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 职责 的规定 。 第 七 条 项目 改造实施主体 应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 改造项目实施 监管协议, 按照协议内容接受 城市更新部门 和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监管 。 【说明】 本条是 赋予 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项目
5、 改造实施主体 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二 章 监 管 内容 第 八 条 旧村改造 类(含旧村全面改造、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城市更新项目 (一) 村企合作 开发企业引入 ; (二) 实施分期建设、 安置签约及房屋 拆迁; (三) 复建安置资金 账 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 (四) 财政资金 使用情况 ; (五) 安置房建设进度; (六) 公建配套设施优先建设和移交; (七) 历史 文化遗存保护 措施 ; (八) 改造过程按规定 程序 表决 情况 ; (九) 改造中 存在的 主要 问题; (十) 社会风险防范 ; (十一) 改造成 效有关数据 ; 4 (十二) 其他 应当监管的 内容。 【说明
6、】 本条是 关于旧村庄改造类 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第 九 条 旧厂改造 类 (含村级工业园) 城市更新项目 (一)按 规定 要求时间动工; (二) 项目实施进度; (三)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四)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 (五) 历史 文化遗存保护 措施 ; (六) 环境评估 (含土壤环境评估) ; (七) 产业 引 入和 提升 ; (八) 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 (九) 其他 应当监管的 内容 。 【说明】 本条是 关于 旧厂房类 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 第 十 条 旧城改造 类 (含 旧专业市场、公交场站改造,老旧社区更新 改造等 ) 城市更新项目 (一)建设 或 分期建设 实施
7、情况 ; (二)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三) 拆迁安置 ; (四) 复建安置 资金 账 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 (五)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 历史 文化遗存保护 措施 ; (七) 产业 引 入和 提升 ; 5 (八) 社会风险防范; (九) 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 (十) 其他 应当监管的 内容 。 【说明】 本条是 关于 旧城镇类 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 第 十一 条 产业特色小镇 类 城市更新 项目 (一) 建设 (分期建设)实施情况 ; (二)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三)拆迁安置 ; (四) 复建安置 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 (五)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历史 文
8、化遗存保护 措施 ; (七) 产业 引入和提升 ; (八)社会风险防范; (九) 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十) 其他 应当监管的 内容 。 【说明】 本条是 关于 产业特色小镇 类 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 第三 章 监管 方式 第 十 二 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与同级 发展改革、 国土规划、住建、工信、 环保、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信息互通,必要时可成立联合检查组 进行实地检查 。 6 【说明】 本条是关于 各 部门联动 ,协同 开展 监管 的规定 。 第 十 三 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准 (旧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 后 3 个月内, 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项目
9、 改造 实施主体 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 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 除由政府 为 改造 实施主体 (含收储) 以外 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均须签订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实施监管协议。 【说明】 本条是关于协议监管方式 的 规定 。 第 十 四 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书面 函 询 监督方式,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 发送书面信函, 了解实际情况, 督促其整改。 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 应在收到函询 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说明】 本条是关于书面 信函监管方式 的 规定 。 第 十 五 条 城市更新部门 应 采取 现场巡查
10、的方式, 对批后实施的 城市更新 项目 进行 监督 检查, 掌握项目改造实时 动态 , 建立 健全 巡查 机制和工作 台账 , 发现 问题, 及时要求 整改。 【说明】 本条是关于现场巡查监管方式 的 规定 。 第四 章 监管 机制 第 十 六 条 建立市、区和 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 三级 联系报告 机制 , 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 设立固定的项目联系部门 和 联系 人,定期将项目进展信息报告区监管 部门 ,区监管 部门 核实后报市主管部7 门 和 市 城市更新部门 。 【说明】 本条是关于联系报告监管机制 的 规定 。 第 十 七 条 区监管部门应根据 项目进展和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需求,及时
11、对其 落实 监管协议 的 情况 出具 监管意见 , 同时抄送 同级 发展改革、 国土规划、住建、 工信、 环保、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 并 报市 城市更新 部门 备案。 【说明】 本条是关于情况反馈监管机制 的 规定 。 第 十 八 条 监管机构 应 主动收集城市更新 项目推进过程中 遇到的困难 问题, 搭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平台和改造主体经验互动平台, 通过定期 联系 交流方式,协助项目 改造 实施主体解决 实际 困难。 【说明】 本条是关于协调交流监管机制 的 规定 。 第 十 九 条 市(区)监管机构 可 以工作简报、数据报表等形式,定期 通报 城市更新工作创新 举措 、重点项
12、目进展、 财政资金使用进度 、 更新改造成效及经验等, 促 进城市更新监 督 管 理 。 【说明】 本条是关于定期通报监管机制 的规定 。 第五 章 职责和义务 第 二 十 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实施计划,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 说明 】 本条是 关于 项目 改造实施主体 执行改造方案 相关义8 务的规定。 第 二 十 一 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当 在改造方案 生效 之日起 1年内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在完成供地手续之日起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动工开发 。 项目 改造实施主体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供地手续的 (因政府原因影响除外
13、) ,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撤销其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或提请改造方案批准机关撤销其方案批准文件。项目 改造实施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改造的 (因政府原因影响除外) , 涉嫌土地闲置的,由 区城市更新部门提请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 。 【说明】 本条是关于 城市更新项目 退出机制及处罚的 规定 。 第 二 十 二 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 对 落实监管协议 和 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城市更新部门根据 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诚信档案。 因 履行协议不到位或 资料虚假 者, 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给他人和 社会造成损失的 ,开发主体三年内不得参与城市更
14、新项目 。 【说明】 本条是关于建立诚信档案的规定。 第 六 章 保障 措施 第 二十 三 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当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安排专职人员 ,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企事业单位对辖区内9 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巡查,加强 城市更新项目 批后实施的 监管。 【说明】 本条是 关于加强 监管队伍 建设保障的规定 。 第 二十 四 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建立 改造 项目 资料 档案数据库,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 将收集到的项目信息录入。 项目资料档案库由市城市更新局统一管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 建立项目资料 档案 库 的规定。 第 七 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 五 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六 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