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奖励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都市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理念加强“三农”工作的意见(穗字 2016 12 号,以下简称“三农 20条意见”)建立奖励机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 2017-2020 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我市加强“三农”工作要求、被评定获得相关资格或称号,并动态监测合格或复审成功的企业或经营主体。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在广州市辖区内获批成立或注册登记的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农业龙头企业。 (二)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场、
2、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饲料质量安全规范示范企业的经营主体。 (三)广州市辖区内注册的新创建为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项目承担单位,广州市辖区内注册的获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广州市辖区内的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省重点家禽养殖场。 第四条 奖励条件 申报奖励事项的企业或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各级农业(渔业)部门规定的程序取得认证证书或获得批复文件; (二)属广州辖区 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广州辖区内获批成立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园艺作物标准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省级重点生猪养殖场、省级重点家禽养殖
3、场、饲料生产企业等,获得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经营主体; (三)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中检测合格,不违反广州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中“一票否决”的情形和范围。 (四 )各 经营主体 ( 单位 ) 须承诺 其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花卉、苗木除外) 优先 供应广州市本地 市场 。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示范家庭农场。首次评 定为“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在随后三年重点扶持期内,经动态监测合格并继续享有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每个给予 2 万元 /年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励 1
4、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首次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农业龙头企业。首次被评为市 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市级 10万元、省级 10万元、国家级 10 万元。 (四)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新创建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的经营主体,经省专家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农业生产经
5、营主体或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六)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场。获得农业部评审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5年复查一次, 在 2017 2020 年期间 复查成功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七)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及省重点生猪养殖场、家禽养殖场。对首次列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省重点家禽养殖场名单的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在 2017 2020年期间复审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八)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新创建为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一次性
6、奖励 20 万元;已纳入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在 2017 2020 年期间通过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复审的,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 (九)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产品初次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每个产品奖励 10 万元; 在 2017 2020 年期间 产品通过复评、再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每个产品奖励 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总计不超过 20 万元。 以上称号或荣誉,落选后或有效期届满再次评审获得该称号或荣誉的,不再重复作为新创建对象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或经营主体最多可获上述 2项奖励扶持。获
7、证(批)日期以认证证书、登记证书或批复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 2018 年至 2021 年,每年 3 月底之前 ,面向全市相关区、市直有关单位发布奖励申报通知,获证(批)日期在上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之间,由奖励对象向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 (二)区农业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于 4月底之前报送市农业局;市直单位和部门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形成考评意见。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农业局年度预算,其中:下达各区资金列入细化至各区纳入转移支付预算,市直企业或经营主体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按国
8、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 (四)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奖励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以下情形和范围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 1.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行政处罚的; 2.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奖励资金编入市农业局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切实加强对资金的审批发放,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奖励资金及农业项目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
9、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奖励事项、奖励标准与申报材 料一览表 2.奖励申请表( 年度) 附件 1 奖励事项、奖励标准一览表 奖励事项 奖励标准 备注 一、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家庭农场 1.首次评定为“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 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在随后三年重点扶持期内,经动态监测合格并继续享有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 每个给予 2 万元 /年 3.首次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4.首次
10、获得“国家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市级、省级和国家 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5.首次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6.首次获得“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 7.首次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8.首次被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9.首次被评为国家级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四、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 10.新创建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的经营主体,经省专家组验收合格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省级以上农
11、业标准化示范区 11.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项目承担单位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六、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场 12.获得农业部评审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经营主体。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3.5 年复查一次, 在 2017 2020 年期间复审成功的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七、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14.首次列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5.在 2017 2020 年期间复审成功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 八、 省重点生猪养殖场 16.首次列入省重点生猪养殖场名单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7.在 20
12、17 2020 年期间复审成功的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九、省重点家禽养殖场 18.首次列入省重点家禽养殖场名单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9.在 2017 2020 年期间复审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十、饲料质量安全规范示范企业 20.新创建为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21.2017-2020 年期间复审成功的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一、省级名牌产品(农业类) 22.产品初次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每个产品奖励 10 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总计不超过 20万元 23.在 2017 2
13、020 年期间 产品通过复评、再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每个产品奖励 3 万元 备注: 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奖励申请表、有效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企业或机构资质、荣誉和业绩相关材料。申请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省重点家禽养殖场、畜禽种养殖场相关奖励的,另增提供畜禽 养殖备案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饲料质量安全规范示范企业相关奖励的,不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另增提供生产许可证。 附件 2 奖励申请表( 年度) 奖励事项 批准文号 及获证时间 申请奖励 资 金 ¥: 万元; 人民币大写: 万元 申请单位 名 称 申请单位 地 址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意 见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区农业部门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