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合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43020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52 大小:1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 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 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 项目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 委托人 :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人 合同编号 : 监理人 : 监理人合同编号 : 签订地点 :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经 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及建设管 理目标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外电接入系统工程监理 。 1.2 工程 地点: 广州市 南沙区大岗镇 。 1.3 建设规模: 本项

2、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日均处理生活垃圾 2000 吨,配置 3 750t/d 机械炉排炉 2 25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发电机出口电压均为10.5kV,发电机出口设置断路器,作为机组并网开关,每台发电机以发电机 -变压器接线方式接入 110kV 室内配电装置 GIS 母线。 GIS 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设 2 回主变压器进线, 2 回线路出线。本期工程需在热力电厂场区范围内建设升压站配电装置 楼 1 座(由 10.5KV 升压至 110KV),地下事故油池 1 座。新建主变容量 2 31.5MVA(终期 4 31.5MVA,土建工程按最终规模一次建成 )。新建 2 回 110KV 电缆

3、线路。新建线路按电缆敷设设计,新建双回线路长约 2 0.65km。 电缆采用XLPE-110kV/630mm2 交联聚乙烯电缆。根据系统通信要求,本工程新建 110kV 电缆线路新建 2 条 36 芯管道光纤,光缆线路单线长约 2 1.6km,。此外,在升压站内配置 STM-16 传输设备 2 套,综合接入设备 1 套,综合数据网交换机 1 套,调度数据网路由 器 1 套,电厂业务管理专网接入路由器 1 套。 1.4 总投资额: 本项目建安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 2835.72 万元 2.工程建设管理目标 : 2.1 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 广州市财政局 审定的工程 结算金额 。 2.2 进度控制目

4、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总工期约为 90 个日历天。 2.3 质量控制目标:要求一次验收合格。 2.4 安全管理目标:合格 , 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2.5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 , 且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2 二、 监理服务范围 2.1 监 理范围 2.1.1 包括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质量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结算、质量保修期满等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工程相关协调工

5、作。 2.1.2 监理范围还包括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工程质量检测、基坑检测和监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专题研讨会、水土保持监测、超前钻勘察和详细勘察等,以及其他为工程建设需要所发生的服务类项目的监理,上述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 2.1.3 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制度等。 2.1.4 监督施工单位按广州市工程城建档案的要求,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组卷。 对工程结算资料和结算造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出具报告,结算监理审核价不得超过最终财政评审结算价的 105%。 2.2

6、在监理服务期内,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或工程变更、或设计工程变化、或设计规模变 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调整。即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减少的,监理人同意减少相应的监理费用;若增加的,经监理人书面申请后,委托人应增加相应的监理费用。并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第 6 点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2.3 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自监理 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接到委托人进场通知起 计算,至本项目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 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 监理服务期 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和

7、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暂停或缓建期间,也属于监理服务 期内,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合理安排监理人员,并安排 1 名监理 人 员提供必要的监理服务,并只支付该监理 人 员 现场签到相应天数 的 服务费用, 不补偿其他任何费用。如现场不需要 安排监理人员的,则视为暂停监理服务,暂停监理服务期间,不补偿任何费用。 3 三、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本合同协

8、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专用条件; 5. 委托人针 对本项目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6. 本合同标准条件;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 合同附件。 五、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一 份,监理人执 一 份。副本 六 份,委托人执 三 份,监理人执 三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9、当合同正 、副本表述不一致的 ,以 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章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4 电话: 传真: 邮编: 监理人: (签章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5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

10、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三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 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

11、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

12、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与监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因履行监理职责而发生的工伤、人身损害等事故均由监理人负责。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6 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与其资质水平相当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

13、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范围之外,如有 违背,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 预付款。 第九条 应监理人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应监理人明确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三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

14、面提 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 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

15、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三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7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 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

16、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否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负责所有损失的赔偿。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 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

17、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应当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 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 3 天内向

18、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 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8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机关裁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

19、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 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交。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三方应进一步书面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

20、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 当向委托人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因监理人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 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

21、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该情况发生后的 9 天内 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后,监理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监理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的,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当天内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该影响因素消失时,监理人应

22、当在影响因素消失之日起 7 日内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一切损 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三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

23、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应当视为额外工作,并向委托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监理人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 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