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 “公共服务设施 ”)的 不动产 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广州市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 不动产 登记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实施前 已办 理了 首次 登记 、转移登记、预告登记 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公共服
2、务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 “移交的配套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 “开发企业 ”)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 “经营性配套设施 ”)。 第四条 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区分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 4 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 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
3、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第五条 业主共有的设施,按以下规定办理 不动产 登记: (一)房地产 开发项目 办理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前述业主共有物权信 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分期确权项目,只登记当次核准登记范围内的小区共有物权信息,并附注记载该信息仅为当前登记情况,完整信息应以小区整体登记后记载情况为准。 (二)房地产 开发项目 办理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登记
4、机构应当在核发给业主 的 不动产权属 证书 中将小区已登记的共有物权信息以附注形式记载 。 分期确权项目,只记载办理转移登记时已经登记的小区共有物权信息,并附注记载该信息仅为当前登记情况,完整信息应以小区整体登记后记载情况为准。 第六条 移交的配套设施,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 (以下简称 “出让合同 ”) 的 约定 和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号 ) 的规定,区分为无偿移交和按成本价移交两种。 无偿移交的,一般包括 幼儿园 、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 站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
5、 社区居委会 、 社区议事厅、社区服务站、 派出所 、 警务室、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 等规划要求配建的设施 及出让合同约定应无偿配建的设施 。 按成本价移交的,一般包括 变电站 、邮政所等设施。 第七条 移交的配套设施,按 以下规定办理 不动产 登记: (一) 房地产 开发项目 办理首次登记 时, 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区划内需要 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独立用地和非独立用地) 一并申请 登记 。 不动产 登记机构 将该配套设施区分无偿移交和按成本价移交两类情形 在 不动产 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 配套设施移交接收单位后,接收单位会同开发企业向不动
6、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如开发企业不按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号 )、 出让合同 及移交文件 等有关要求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可由接收单位 依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单方申请办理: (一)己 办理首次登记 的,接收单位可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6 的档案查册情况、出让 合同等复印资料,单方申 请办理配套设施的 不动产 转移登记,领取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二)未 办理 首次登记 的,接收单位可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报建、出让合同等复印资料(其中 1997年 4月 1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7、实施后报建的,还需出具规划验收资料),单方申请办理 配套设施的不动产 登记,领取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第九条 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 如 开发企业 不按照委托建设协议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的,可 由接收单位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第十条 已建成的移交的配套设施 涉及 违法建设 ,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经城管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并执行完毕后,接收单位可办理该配套设施的不动产登记;违法建设己被城管执法机关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经营性配套设施
8、由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 领取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第十二条 除经营性配套设施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 施行 ,有效期 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7 本规定 施行之日起,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 权 登记管理规定 (穗国房字 2013 424号)同时 废止。 附 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分类统计 表 8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统计表 类别 配套设施项目 备注 业主共有的设施 纳入分摊面积 公共门厅(大堂、中庭)、走廊、过道、车道
9、、管道井、提物井、 垃圾道、电梯、扶梯、楼梯间(室内、室外楼梯)、屋顶梯屋,供(变)电设备间(变电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开关房等)、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与业主专有部分一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报警工作间、值班警卫室(即值班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其他 不纳入分摊面积 建筑物内的架空层的架空部分、避难层、转换层等公共场所,及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 不颁发不动 产权属证书 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报警工作间、值班警卫室(
10、即值班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但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及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自行车库 其他 无偿移交的设施 教育设施 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文化、体育、公园 文化站(如文化活 动中心、文化活动站、文化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 社区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如运动场、居民运动馆、体育活动中心等) 社区公园 9 文化室(如会议活动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等) 居民健身场所(如居民健身设施、
11、活动中心健身活动室、健身室、居民健身房、居民运动馆等) 小区游园 行政管理设施 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综合管理用房、政务服务中心等 派出所、警务室 社区居委会、社委办公用房、社区议事厅等 服务设施 家庭综合 服务中心(如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站(如社区服务站点、社区活动站、生活服务中心等) 星光老年之家(如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服务点、老年人服务站等) 市政公用设施 消防站、消防中心 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如垃圾集散点、垃圾站、垃圾收集点、垃圾集用房、垃圾运转站等) 再生资源回收点(如再生资源回收站、再生资源收集站、资源回收站等) 环
12、卫工具房(如环卫设施用房、环境卫生站等) 公共厕所 公交首末站(如 公交调度室、公交站场用房、公交总站等)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成本价移交的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变电站(如 110kv变电站、 220kv变电站等)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广州供电局 邮政所(如邮局、邮政分局、邮政局、邮政支局等)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广州市邮政局(广东省邮政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其他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出资委托建设的单位 开发企业所有的设施 经营性配套设施 农贸(肉菜)市场、百货超市、中西药店、银行、电信营业所、书报亭、影视厅、美 容、综合修理等 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开发企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