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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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1 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实地核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

2、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情况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实地核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实地核查 登记证、代表证使用情况 常驻代表机构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情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

4、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实地检查 2.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况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2 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况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 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

5、营场所; (三 )类型;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五 )出资总额; (六 )营业期限; (七 )投资人姓名 (名称 )。” 第七条规定 :“ 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 (一 )章程或者协议; (二 )经营范围;(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 )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 )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第四十一条规定“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 ,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

6、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公司 是否按照章程约定缴纳注册资本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 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 (一 )章程或者协议; (二 )经营范围;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 )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 )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 )

7、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第四十一条规定“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 ,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

8、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适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或者备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

9、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二十六条规定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 )、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6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3.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序号 抽 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3 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企业及分支机构 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报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1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个体工商户 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月日至月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

13、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 1 月 1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实地核

14、查、书式检查、网络监 测等 企业及分支机构 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

15、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的。”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个体工商户 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

16、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

17、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 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 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10

18、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否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广州红盾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三)经查实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第三条规定“ 工商所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未在登

19、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报送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企管部门(内设机构) 。” 第四条规定“ 工商所经向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不得超过 30 日。对于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工商所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报送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企管部门(内设机构)。” 第七条规定“ 企管部门(内设机构)自收到本规则第三、四、五条所列的证据材料、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将有

20、关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 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是否违反条例登记从事盈利性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21、定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4.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情况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4 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情况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是否按照规定 公示即时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 )行政许

22、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23、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5.商标使用管理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 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5 商标使用行为 企业 商标使用及专用权保护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4、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规定 :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

25、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 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行为;” 第七十六条规定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商标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实地

26、抽查 6.广告经营行为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 查方式 6 广告经营行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内容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行为 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7.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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