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耕地质量监测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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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莆田市耕地质量监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运行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标识牌建立、样品采集与化验、资料整理与分析、人员的培训、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1119-2012)(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四)国家级和省 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理工作,由福建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以下简称省土肥总站)

2、负责。市、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负责土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一)监测点主要设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区内。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和变更,保证监测点的稳定性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二)监测点基础设施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至少设不施肥和常规施肥 2个处理,同时将不施肥处 理进行隔离,防止窜水窜肥,实行单灌单排(菜地、果园、茶园等可不设不施肥处理);监测点田头设立标识牌,防止人为破坏。 - 2 - 第三条 耕地质量监测土壤样品采集与化验分析

3、(一)县(区)级负责土肥工作的部门负责监测点样品的采集。土壤样品采集应在每年秋收后、秋播前进行,采样深度一般为 0-20cm,同时将土壤风干处理,统一寄送省土肥总站或市土肥站指定有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二)监测点土样分析化验过程中必须加入参比样品进行质量控制;分析化验完成后,监测样品必须在指定化验室保存一定的时间,以便对异常分析结果进行校验。 第四条 耕地质量监测资料的上报、管理与应用 (一)县(区)级负责土肥工作的部门按“规程”要求认真挖土壤剖面和采集土壤样品,土样经处理后,及时将样品送交指定化验室进行分析化验,根据化验结果及县(区)级土肥站调查的基本资料,填写耕地质量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4、、耕地质量监测点剖面记载与测试结果表、耕地质量监测点年度监测数据汇总表、耕地质量 监测点田间生产情况表 。 (二)各县(区)每年 12月中旬要将该年度的耕地质量监测点 4 张表和县(区)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上报市土肥站,市土肥站于 12 月底将材料汇总上报省土肥总站,并将数据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编写并发布莆田市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 (三)市、县(区)应建立本级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库,每年定时更新数据。并在上报年度材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四)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县(区)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保管每个监测点的原始档案资料。市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保管县(区)级上报的每个监测点的档案资料。 (

5、五)耕地质量监测工作主要为政 府耕地质量保护和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通过对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定期向本级政府提供耕地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预测预警报告,为政府耕地质量保护宏观决策和指导农民合理施肥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为优势- 3 - 农产品生产规划布局、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良、耕地质量建设、肥料产业发展等提供基础资料。 (六)耕地质量监测的技术资料和成果按其任务下达权限,归任务下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不可单方转让、发布有关技术资料。各级土肥部门应加强对监测资料管理,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均有防止监测数据随意扩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耕地质量监测人员 培训 为提高土壤监测人员的素质,保证土壤监测

6、质量,市、县 (区 )土肥部门应适时组织市、县(区)监测人员、农民监测员进行有关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 耕地质量监测经费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与运转经费分别由农业部、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区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土壤与植株取样、化验、田间观察记载与管理、不施肥区处理的减产补偿、垒不施肥区隔离埂、田埂硬化、标志牌设立、宣传培训及资料汇总等。 (二)按照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市、县(区)两级耕地质量监测 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每年要比上年度有所增加,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办法由莆田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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