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审核 暂行办法 ( 合工大政发 2013 151 号 ) 第一章 硕士生导 师资格审核 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 简称 “ 硕导 ” ) 是对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进行科技创新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第一责任人。为 适应 研究生教育改革 新要求 , 淡化导师身份, 强化导师岗位意识与能力建设,提高 硕 士生培养质量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硕导 资格审核 包括 : 新增硕导 任职 资格认定 ( 含 引进人才硕导资格认定 ) 和 在岗硕导 年度 招生资格审核 。 第三条 硕导资格审核 要有利于 强化
2、学位授权点 的导师队伍建设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要有利于提高 研究生 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发展 。 第四条 硕导资格审核 要注意强化科研任务、培养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做到 公平、公正、公开 。 第二章 硕士生导 师 任职资格 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导 任职 资格 的 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和教育方针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 (二)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57 周岁 (新增硕导申请者,年龄不超过 55周岁) 的 高级职称者 ;或年龄不超过 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承担重要科研 课题的讲师 。 2 (三) 研究方
3、向较明确, 近三年 ,主持省部及以上教研、 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 的 教研、 纵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研究经费 6 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基础学科 2 万元);或作为骨干成员,承担 的 教研、 纵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研究经费 9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基础学科 3 万元)。 (四) 近三年 , 取得 的 学术成果 达到 如下基本 条件之一: ( 1) 以第一作者 发表 本学科 领域 校定核心期刊( 2010版)或 SCI、 EI、 SSCI、 A&HCI、 CSSCI 收录期刊论文 1 篇;或 以第一作者 发表 国外 期刊 论文 或 “ 中文核心期刊 ” 论文 或 ISTP、 SCI、EI、 SSCI
4、检索 (以下简称 “ 四 大检索” ) 学术会议 论文 2篇 。 (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新编教材、译著 1 部(署名为前2 名),并 以第一作者 发表 国外期刊 论文 或“中文核心期刊” 论文 或“ 四大 检索”学术会议 论文 1 篇 。 ( 3) 获得厅局级一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授权发明专利(前2 位)、实用新型专利( 排名 第 1)、软件著作权( 排名第 1)、设计奖(拥有个人证书)、地方标准(前 2位)、国家标准(前3 位 ) 1 项; 并发表 国外期刊 论文 或“中文核心期刊” 论文 或“ 四大 检索”学术会议 论文 1 篇。 ( 4) 以工程或设计为主的单位,获得 2 项以上
5、国家或省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比赛奖励(拥有个人证书),或承担过 2项以上较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技术负责,并 发表 国外期刊 论文 或“中文核心期刊” 论文 或“ 四大 检索”学术会议 论文 1 篇 。 【 注: 论文仅限于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引进和兼职导师除外);本人排序第 2 或作为通讯作者 时,若其指导的学3 生排序第 1,可视其为第一作者 。对于 专利 , 合肥工业大学须为专利权人。 获奖 成果,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署名单位 ,个人排序以校内排序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研制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 的期刊为准 。收录论文以 近三年的
6、数据库均有效 】 第六条 申请者 近三年 取得 的 学术成果 ,若 超过基本条件 的50%, 其教学 科研 项目经费 条件要求可减半。 第 七 条 我校引进人才硕导岗位任职资格的认定 , 按照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引进工作 的有关规定 执行。引进 的 副教授(副研究员 ), 可 聘为硕导。 第 八 条 各学科归口管理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可根据学科 特点、硕士研究生类别及学科 发展需要,提出 高于上述规定要求、适于学术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可分类管理的硕导任职资格 条件, 并提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 位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实施。 第三章
7、硕士生导 师 招生资格审核 的程序 第 九 条 硕导 招生资格的 审核由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 按 分会 审核与公示、学位办审查、校长聘任的程序进行 ;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通过招生 资格审核者,方可列入硕士生 年度招生目录。 第 十 条 新增硕导 申请 者 , 须 向 申报学科 所在分会提 交 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申请表 及相关 证明材料。申请者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分会须对照硕导任职资4 格条件,进行全面的综合评议,经全体到会委员( 至少达到 应到人数 的 2/3)无记名投票表决,获 得 到会委员 至少 2/3赞同票数者 , 方为 审核 通过 。 第 十一
8、 条 在岗硕导 年度招生 申请 者 , 须 填报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确认审批 简 表 ,由 分会 对照 硕导 任职资格 条件 进行审核。 第 十二 条 分会 须 网上 公示 新增 硕导 审核通过 者 、 在岗 硕导年度 招生资格 审核 通过 者名单 ; 对 公示 无异议者 形成 审核 汇总表,经分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学位办 审查 、 备案 ; 审查合格 者 由校长聘任上岗,并由 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列入硕士生年度招生目录 。 第十 三 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免于招生资格审核, 直接 列入硕士生年度 招生目录 ( 本人 申请暂停招生者除外)。 (一)当年在同一学科内通过
9、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认定)者。 (二) 黄山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安徽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每 3 年审核 1 次 。 (三) 安徽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 , 可 3 年内 免审 。 注:免审年限均从获批(获聘)的当年开始计算 ; 符合多项免审条件的,不重复、累加计算 。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 ,暂停招生一年。 (一)上年度考核结果 “基本称职” 者; (二)出国一年以上无故不归者; (三)未支付所指导硕士生基本奖学金的导师; 5 (四)因 其他 原因,无法 履行 硕导职责者。 第 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会应根据情节做出暂停或永久取消招生资格的决定。 (一)违反 学术 道德
10、者,或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者的导师; (二)学校、省和 国家 三级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论文的导师; (三)导师资格审核中有 弄虚作假 行为,经认定属实的; (四)上年度考核结果 “不称职” 者; (五) 非组织因素调离本校 或擅自离岗 6 个月以上无故不归者; (六)连续两年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 (七) 因 职 称降级等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应取消硕导任职资格者。 第 十 六 条 出现“第十 五 条”情况 的导师须重新申报硕导任职资格 (永久取消招生资格者除外) 。 第十 七 条 对于符合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 并获准延期退休的超龄硕导,招生资格的年龄
11、限制可适当放宽,但应保证在实际退休年龄前 能够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 。 第十 八 条 各分会应严格按照硕导任职资格条件与审核程序,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学校对连续二年出现将不合格导师给予“审核通过” 且未 在审核时作出 情况说明的单位, 予以通报 ,并作为评价学院学位工作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 , 学校 酌减 所在学院当年硕士 生 的 招生指标数 。 6 第四章 其他 第 十九 条 未提出招生申请或未通过年度 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 , 不得列入 相应 年度 的 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 二十 条 个人或单位若对硕导资格审核工作的程序、结果有异议,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分会提出申诉,由校学
12、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仲裁,并将仲裁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取得招生资格的硕导须及时、足额地向学校支付硕士生的基本奖学金( 具体 办法 另行 制定)。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人文社科类学科 包含 :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 (含建筑学) ;基础学科 包含 :数学和物理学。 第 五 章 附则 第 二十 三 条 本办法经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 校长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合工大政发 2006 52 号 )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 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